立法會議員鍾國斌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案發言 (2014年11月6日)
主席:
我想從一些商業角度或一般商業做法,談談商業合同;例如特首與UGL簽訂的合約,在商業世界是相對普遍的。尤其在一些收購的個案裏,買方一定會要求加入一些條件,令到賣方,尤其是我們稱為key man的人, 遵守一些規矩, 保障買方公司在收購這間公司之後,業務不受影響。最普遍的是,現有公司被收購之後,要為它再多工作3年,不准離職;另外有些則好像現時般,給你一筆錢,
請你不再踏足此行業一段時間,變相除去了競爭對手;有些員工更不可以被挖角, 要繼續留在現有公司工作。
事實上,這些情況很普遍、亦是慣常的商業合作方式,但我們當然明白, 這次的主角是特首。雖然他在簽署這份合約時尚未擔任特首, 但他沒有申報, 便令到有這麼多人質疑。
主席,我是星期一會見特首的5位議員之一。在過程中,特首向我們提供了一份文件,內容基本上已經被傳媒報道,所以並沒有甚麼特別,沒有甚麼新的資料。不過,我們當然有向他提問,其中數個問題剛才有些議員亦有提及,例如為何天津的公司多給他1億英鎊,仍遭拒絕?有沒有“搞錯”?從商業角度來看,這是沒有可能的,因為兩者出價相差13億港元;尤其他出售的公司資不抵債,需要向銀行償還欠款,即使他願意這樣做,銀行也未必願意。然而,在提出問題後,
特首的其中一項解釋是,這間天津的公司提出了收購條件,其中一項大家都曾經提及的,便是要將英國戴德梁行的總部搬遷到天津。
另一個是外匯的問題。天津公司若要收購戴德梁行,是要以匯款支付英鎊的。你知道中國設有外匯管制,匯款何時可以放行,何時成功支付,沒有明確日期。所以,特首的解釋是,董事局覺得這兩個條件不能接受,雖然對方願意支付更多金錢,但也只得作罷。
再者,董事局當然這只是道聽塗說,是我的理解董事局成員基本上是英國人,而前來收購的UGL是家澳洲公司,這兩個地方都同屬相同的法律體系,是所謂的同聲同氣。所以戴德梁行願意接受同聲同氣的公司,多於一家他們不認識的中國商業機構。
此外,我們當然問他董事局是否知情,答案是董事局是知情的,很多事情亦由他們決定,而不是由個人決定。再者, 400萬英鎊之中有200萬英鎊的發放,受制於一項條款:在一段時間內,如果有職員離職,都要被扣起。我們看到他最終並沒有被扣錢,但不知道背後是否有員工離職。
我們當然也有問特首,最終有否為UGL提供服務,而他說沒有。大家才發覺,申報是當中最大的問題。特首說他是根據特區政府既有的機制作出申報的。這些便是我們當時曾經討論的問題。
然而,為何特首不走出來召開記者招待會,與大家一起談論此事呢?好像田北俊議員上星期召開記者招待會,談了1個多小時,任由人們發問,直至問完所有問題,才把記者會結束。最理想的做法便是這樣。但現在的問題是,因為他沒有這樣做,毛孟靜議員便動議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他。
但是,即使他走出來召開記者招待會,向大家解釋,我覺得一些泛民議員也不會罷休,可能會同樣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不過,現時實際的情況是,有人已經前往ICAC作出舉報,ICAC已經......
據聞ICAC已經立案,開設檔案處理。但昨天有人對我說,即使ICAC開設檔案又如何,它最終須向行政長官報告。大家要這樣看:在今時今日,大家是否仍然對ICAC有信心? 梁振英最多只可擔任行政長官三數年, 但ICAC已成立30多年。我們相信香港未來是不可能失去ICAC的, ICAC最終要為香港人服務,要面對香港人。
如果ICAC展開調查,它的權力甚至比立法會更大,它可以入屋搜查,可以取走所有文件,但立法會是做不到的。我們當然可以傳召證人及要求查閱任何相關證物,但ICAC更具主動性,它可以直接入屋搜查,它是否具有更大的權力呢?
香港現時的法治根基正在動搖。ICAC現在經常播出宣傳片,說“香港勝在有ICAC”。如果我們不相信ICAC的話,還可以相信誰呢? 如果連ICAC也動搖的話,我相信香港將會垮下來了。因此,以我來說,我對ICAC是絕對有信心的,如果ICAC接手調查這件事的話, 我覺得應該讓它去做。
在自由黨的立場來說,我們覺得不應該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此事,以免與ICAC的調查重複。在2012年3月22日,當時的議員李永達曾經動議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上屆行政長官曾蔭權關於“款待門”和“利益門”的醜聞。自由黨前主席劉健儀在發言時亦表達了我們的立場: 如果ICAC正在調查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 自由黨是會對立法會調查的議案,投棄權票。所以,對於今次這項議案,自由黨亦準備投棄權票。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