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合併辯論發言 (2014年10月22日)
代理主席,老實說,對於終審法院就W小姐一案作出的判決,我至今仍不太認同。我曾表示,我很懷疑如何可清楚界定一名變性人的性別。究竟完成哪個程度的變性手術,當事人才可合法地以另一性別自居?例如,完成乳房切割手術,但仍然保留子宮,可否以“男性”身份結婚?雖然必須加入心理評估,但以美國的真實個案為例,一名女子完成手術後變為男性,並以男性身份結婚,卻在婚後產子,她還是“男性”嗎?我相信醫學界也難以確定這個情況。
有醫學專家出席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時甚至表示,性別猶如一個光譜,男女之間可存在一段很大的距離;更有人要求訂立“X性別”。我十分擔心,如此推演下去,必然會觸及同性婚姻問題。因此,我認為最理想的做法,是以原生性別界定某人的性別,惟終審法院已作出判決。
我理解,條例草案已就“男變女”或“女變男”完成手術後所取得的性別訂下嚴謹和清晰的確認方法,以確保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變。然而,政府提交了一條內容非常單薄的條例草案,只就“變男”或“變女”的完整重置手術下定義,但因而引申的問題卻一概不理。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作為立法者,我和自由黨實在不能如此不負責任。
例如,委員會曾討論若已婚夫婦的其中一方後來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並改變其性別的情況。雖然按當局表示,根據法律意見,該段婚姻不會自動失效,但該段婚姻從今天的條例草案來看,卻將成為兩名男性或兩名女性的婚姻,亦即同性婚姻。這必然會衝擊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此外,我們能否接受變性人家庭可以領養子女?法例應否確保其中一方結婚前,有權利和方法辨別即將結婚的對象是否變性人?
而且,我曾在會議上多次追問政府,一旦今次的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如神職人員或證婚律師基於信仰理由而拒絕為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主持婚禮,會否觸犯法例。惟政府代表只明確表示,上述情況應不會構成《性別歧視條例》第28(1)條下的性別歧視。至於《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政府回覆時含糊不清,並沒有否認這個可能性,只不斷重複不能一概而論。說穿了,其實有一定的風險,只是當局避而不談。代表本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則清楚表示,上述情況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條例》,因為有關條例未必為宗教團體提供豁免。
法案委員會也收到許多宗教團體的意見書,對本條例草案表示關注,擔心一旦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透過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而取得另一性別身份的人士,便有權跟另一位與其原生性別一樣性別的人士結婚。倘若宗教團體或神職人員基於信抑原因拒絕為他們主持婚禮,有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
近日,一名有信仰的外科醫生也告訴我,他擔心遇上自稱為跨性別人士的病人為了結婚而要求進行變性手術。如果他拒絕有關要求,便要面臨被控違犯《殘疾歧視條例》的風險。當然,他可基於沒有相關專業訓練及手術經驗為由拒絕,但他的憂慮已反映事件牽連甚廣。
外國亦有不少案例顯示,有宗教背景的服務提供者或機構拒絕向變性人提供服務後被控歧視。因此,宗教團體並非杞人憂天,而是有事實根據。須知道,近年同志運動越演越烈,我們亦不可以排除有人故意製造一些案例,挑戰宗教團體。
事實上,根據世界衞生組織,性別認同障礙症被界定為影響精神健康的狀況。平等機會委員會一直也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處理跨性別及變性人士的歧視投訴,為他們作出申訴。因此,以《殘疾歧視條例》入罪並非沒有可能。
可是,政府拒絕提出修正案,並指“有關問題複雜和具爭議性,故認為不應與條例草案一併處理。”當局其實自相矛盾,這條例草案本身所衍生的問題便很複雜和具爭議性,本不應未進行充分探討和研究便提交立法會,反應連同其他就終審法院裁決中所建議、但超出其命令及是次條例草案範圍的性別承認問題的意見,轉交性別承認誇部門工作小組一併考慮,周詳仔細研究後才提交立法會審議。
正如政府在向法案委員會提交的回應文件中表示,在香港,宗教自由受《基本法》第三十二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五條保障。我們亦受到《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障,享有宗教自由。如果法例獲通過後,將對神職人員構成危機,當局有責任清楚列明給予豁免的條文,否則便是不負責任。
其實,我曾提出修正案,就已接受條例草案第40A條所指的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因斷定婚姻性別而引申神職人員的責任問題作出澄清,說明神職人員沒有責任按照《婚姻條例》第19條為該類人士主持婚禮,從而避免任何疑問。我的修正案正是基於香港法例所賦予的宗教自由,為條例草案提供補充,避免新的政策變相強迫神職人員作出違反信仰及教義的行為。我相信,這除了可確保神職人員不會因信仰原因而墮入法網外,也可避免宗教團體在沒有其轄下或同宗派神職人員的主持下,借用場地給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舉行婚禮,以保障他們的信仰自由。
很可惜,主席卻附和政府的說法,並認為我的修正案與條例草案的主題無關,不准許我提出有關修正案。對於主席的裁決,我感到有點失望,但也再次證明,這項條例草案不應獲得通過,以免對宗教團體及神職人員構成危機。
事實上,今天已過了終審法院向當局就立法所訂下的死線(即今年7月16日)。事實證明,即使未能立法,影響也甚微。與W小姐情況相同的人士仍可結婚,充其量只會造成一個技術性問題,即以錯誤的形容詞來形容“已喪偶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的婚姻狀況,而未能改以性別中立的“喪偶”來形容,只可以沿用“寡婦”或“鰥夫”這些不適合的字眼來說明其婚姻狀況。
我相信,與這項條例草案生效後所引申的複雜問題相比,使用錯誤形容詞一事確實比較瑣碎。我估計,使用錯誤形容詞這個問題,應可透過一些行政措施輕易解決。相比之下,我寧願當局就所衍生的相關議題深入而充分進行研究和討論後,才訂立法例,是較好的做法。因此,我和自由黨也不會支持通過這項條例草案。
主席,我也要為政府說句公道話。今次的始作俑者,實為終審法院,他們將死線定於下達命令後的一年(即2014年7月16日),要求當局在這段暫緩命令的期間完成所有修例工作,其實是不公道的做法,即強迫當局草草了事,連諮詢工作也做不夠,更把複雜的引申問題置之不理。我十分懷疑,這個做法是否已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
如情況屬實,若日後有人故意利用有關命令所引申的法例漏洞提出訴訟,試圖令宗教團體或人士入罪,我是否也可以對法院“指指點點”,要求他們屆時也網開一面?我也不想這樣做,以免香港越來越亂。但是,我深切希望法院謹記三權分立的重要性。對於沒有急切性的事情,請勿再草率定下一個不切實際的死線。
主席,我也希望藉此機會指出,外國有許多逆向歧視的例子,反令宗教團體及有信仰的人士受到傷害。雖然有人表示,我們不應侵犯他人的個人選擇,但按照同一道理,我們也不應剝削別人的宗教及信仰自由,以法例強迫他們作出違背其信仰的事情。當我們不斷提出人權和性權等問題時,也應該尊重宗教及信仰自由。其實,外國近年已出現一些反思,並就反逆向歧視訂立法例,為宗教團體及有信仰人士提供保障。這的確是立法者需要做的平衡,至於如何取得適當的平衡,便值得深思和討論。
今年7月,我們已聽聞平權人士準備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須完全變性的做法。我深信,在平權運動之下,類似的訴訟及挑戰行動只會有增無減。
我奉勸當局正視有關問題,及早作好準備,不單要處理這項條例草案所產生的疑問,也應就其他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以確保香港法例的一致性。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