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 (2018年11月21日)
代理主席,我謹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動議以我名 義提出的議案,議案內容已載列於議程內。
在 2018 年 10 月 26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成立了小組委 員會,以研究在 2018 年 10 月 24 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的下述 5 項附屬 法例:
(a) 《〈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生效日 期)公告》;
(b) 《2018 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 訂附表 1)(第 3 號)公告》;
(c) 《 〈 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禁區 (准許進入 )公 告〉(生效日期)公告》;
(d) 《〈2017 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生效日期)公告》; 及
(e) 《 〈 2017 年入境事務隊 (指定地方 )(修 訂 )令 〉 (生效日期 ) 公告》
為了有足夠時間完成審議工作,小組委員會同意由我動議一項議 案,將 5 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的立法會會議。
代理主席,我謹請議員支持議案。
易志明議員動議的議案如下:
"議決就 2018 年 10 月 24 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 《〈禁區(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令〉(生效 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8 年第 198 號法律公 告);
(b) 《2018 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修訂附表 1)(第 3 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8 年 第 199 號法律公告);
(c) 《〈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及香港連接路禁區(准許進入) 公告〉 (生效日期 )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8 年 第 200 號法律公告);
(d) 《〈2017 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8 年第 201 號法律公告);及
(e) 《〈2017 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生效日期) 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 2018 年第 202 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 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