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2019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發言 (2019年11月27日)

主席,政府提出的《2019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 案》,主要是為了完善隨後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而作出的技術性修 訂。自由黨對政府建議的修訂表示支持。

現時,只有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區議會選舉、鄉 郊代表選舉,以及立法會傳統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才可在有合理 理由下無須親身報名,並以總選舉主任或選舉主任認可的方式提交報 名表格,但有關安排卻不適用於立法會的地方選舉及區議會(第二)功 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這安排有欠完善並應及早修正,讓有意在這些 界別參選的候選人與其他選舉的候選人獲得同等待遇,不至於因事未 能親身報名而失去參選機會。因此,自由黨支持有關修訂。

至於收緊候選人可免付郵資寄出的信件尺碼,亦是為了配合香港 郵政在 2016 年參考萬國郵政聯盟的指引而更改"小型信件"的定義。 有關信件尺碼規定的主要修訂是,信件的寬度減少 10 毫米,厚度則 不能超過 5 毫米。信件尺碼減少,變相令候選人可傳遞給選民的資料 亦減少,故此日後只能貴精不貴多。由於香港郵政在選舉期間需要處 理大量郵件,如要再為選舉候選人免付郵資寄出的信 件另設特定規 格,或如議員所建議,彈性處理候選人的免郵資信件,我認為不單會 引起混亂及有不公平之嫌,更會進一步加重郵政人員的工作量,所以 在公平原則下應該一視同仁。因此,自由黨支持政府將免付郵資寄出 的信件尺寸,修訂為與香港郵政就"小型信件"的定義看齊,以避免不 必要的爭拗。

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調整在選舉 申報書內可允許的輕微錯誤或遺漏,以及放寬參選人提交選舉開支的 發票和收據的門檻。這些修訂都是因時制宜,配合社會的改變,自由 黨亦表示支持。

在沒有允許的輕微錯誤或遺漏的限額前,候選人在申報選舉開支 時,即使只有少至以毫計的遺漏或計算錯誤,亦會因涉嫌違反《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 而被廉政公署 ("廉署 ")調查。廉署須動用不 少人力和物力調查這些我認為是雞毛蒜皮的遺漏,確實浪費資源。為 了糾正開支申報書的遺漏或錯誤,候選人須向原訟法庭申請頒布命 令,以批准其更正選舉申報書。雖然當中涉及的法律費用不用計算在 選舉經費內,但為了數毫的遺漏而花上一筆為數不少的律師費,確實 有勞民傷財之嫌。

為減少廉署的工作量及候選人的壓力,政府在 2011 年引入有關 輕微錯誤或遺漏的安排,讓候選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總選舉事務主任, 有關就選舉申報表中的遺漏或輕微錯誤所作出的修正。不過,自引入有關安排後,其間選舉經費曾有所調整,但就輕微錯誤或遺漏所訂的 限額卻沒有作出相應修改。隨着通脹及物價指數在多年來不斷上升, 介乎 0.04%至 1.54%的限額實在過低。事實上,選舉工程涉及的開支 繁多,一些無心之失的錯誤或遺漏在所難免。因此,自由黨支持將選 舉申報書內允許的輕微錯誤或遺漏的限額予以提升。擬議限額將較現 時增加 3 至 10 倍,聽起來好像很多,但其實僅佔選舉開支限額的 0.3% 至 5%。不過,這總算是進步。

同樣地,放寬候選人提交選舉開支的發票和收據的門檻亦屬合 理,因為有關遞交 100 元開支的發票和收據的規定,自 2000 年制訂 以來一直未有修訂。隨着物價不斷上升,開支動輒超過 100 元,這等 同要求所有開支皆須提交發票和收據,令候選人及其團隊的工作量增 加。因此,自由黨支持政府把提交發票和收據的門檻由 100 元提高至 500 元,以減輕候選人的行政工作。

至於在行政長官選舉中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限期,將由選舉結果刊 憲後 30 天修訂為 60 天,讓有關限期與立法會選舉看齊,自由黨對此 亦沒有異議。

就功能界別作出的技術性修訂,我所屬的航運交通界內有一個登 記團體修訂其名稱。至於被刪除的登記團體,除山頂纜車有限公司因 轉為隸屬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而不再是航運交通界的團體外,其餘 4 個登記團體則因停止運作而被刪除,另有 5 個新增登記團體。對於 有關修訂,航運交通界並無異議,但我想就新增登記團體方面表達一 些意見。

有意申請成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團體向我表示,認為政府釐 定哪些組織可以成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新登記團體的準則有欠 清晰。有一個團體已成立 20 多年,是唯一一個代表空運貨物運輸業 的團體,一直致力促進行業的發展。此外,會員人數具有一定代表性, 而會員的業務亦佔市場份額超過一半。過去,該團體曾獲多個政府部 門及法定機構的邀請,就一些政府政策提供專業意見。雖然有關團體 對推動行業發展作出了不少貢獻,亦具認受性和代表性,但很可惜, 最終也不能成功成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登記團體。由於期間沒有 政府代表聯絡該團體,向其解釋不被接納的原因,所以他們百思不得 其解。不過,經查詢後得知,原來該團體是其中一個已登記成為航運 交通界功能界別團體的屬會之一,即 associate member。該團體之所以加入另一個已登記團體,純粹是為了與相關業務的團體保持聯繫, 以提供更適切的服務。但是,兩者所代表的業務範圍絕不相同,故此 有關當局應進行獨立審議,並接納其成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登記 團體。

要申請成為航運交通功能界別的登記團體,申請團體須自行去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自薦,現時並沒有既定機制或相關指引闡明如何才 能符合資格,登記成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登記團體。政制及內地 事務局在接獲申請後,通常會諮詢所屬政策局及部門,然後審視申請 團體是否能夠成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登記團體,並將其列入《立 法會條例》內。由此可見,有關的審批程序欠缺透明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接獲有關申請後,就有關申請諮詢所屬政策 局及部門實屬理所當然,問題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諮詢對象是否正 確。舉例說,有一個申請團體代表商用車輛營運者的權益,於是政制 及內地事務局便向運輸及房屋局查詢,但由於該團體過去甚少與運輸 署聯繫,並不屬於運輸署轄下的諮詢組織,所以最終因運輸署未能提 供資料,致令該團體不能夠成為航運交通界的登記團體。事實上,該 團體自成立以來,曾先後就車輛排放及安全等問題向環境保護署及勞 工處提供不少專業意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諮詢顯然有欠全面。

在剛才提及的兩宗個案中,兩個申請團體均對交通運輸業有重要 的貢獻,而且在業內具有一定的認受性及代表性;再加上現時在航運 交通界功能界別的已登記團體中,並沒有同類的運輸業代表,所以該 團體理應納入在現有的登記團體名單內,以擴大界別的涵蓋範圍,加 強反映業界的聲音。但是,由於沒有清楚訂明須符合的準則及進行廣 泛諮詢,導致該兩個團體均未能成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登記團 體。

為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應考慮就如何申請 成為航運交通界的登記團體制訂指引。此外,亦應擴大其諮詢單位, 甚至主動與申請團體聯繫,以便在深入了解後才決定有關團體是否合 資格成為某功能界別的登記團體。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19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