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國歌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2020年6月3日)

代理主席,在 2017 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通過決定,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國歌法》")列 入《基本法》附件三。《基本法》第十八條列明,"凡列於本法附件 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自由黨認為, 香港必須尊重憲制的程序,同步推行《國歌法》。

作為全國性法律,《國歌法》在進行本地立法時,除了考慮到香 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外,更需要顧及訂立《國歌法》的原意。今天, 5 位泛民議員共提出 22 項修正案,自由黨認為這些修正案一旦獲得 通過,將會變相令《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失去立法原意, 甚至《國歌法》能否有效執行也成疑。例如,兩項由梁繼昌議員和陳 志全議員提出,關於侮辱國歌罪行罰則的修正案均旨在減輕侮辱國歌 罪行的刑罰,自由黨認為這些修正案並不合理。

國歌、國旗及國徽同樣是國家的象徵,代表一個國家的主權、獨 立和尊嚴。早在 1997 年回歸時,《國旗及國徽條例》已經生效,用 以指明應該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的機構、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時 必須遵循的條件,以及侮辱國旗及國徽和區旗及區徽的罪行。這次《條 例草案》的情況相同,目的旨在保護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故此, 罰則亦應該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相同,即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港幣 5 萬元及監禁 3 年,藉此將國歌與國旗及國徽看齊,修補現行法 例的不足之處。

其實《條例草案》的弁言已經清楚說明,《條例草案》的其中一 個目的是尊重國歌,這是每位公民的基本責任和義務,可惜,部分市 民不但沒有給予國歌基本的尊重,甚至對國歌加以侮辱。早年,在多 場國際足球比賽上,部分球迷在奏國歌環節時"噓"國歌,以手勢作出 侮辱,甚至展示"港獨"標語,不但嚴重損害國家的尊嚴,香港足球總 會亦被這些肆意妄為的球迷連累,被國際足球協會罰款 24 萬元,可 見尊重國歌亦是國際公認的禮儀。

如果侮辱國歌的罰則不能與國旗及國徽看齊,自由黨擔心會向社 會傳達一個錯誤的信息,令人誤以為隨意侮辱國家並無後果,更會助 長這類不負責任的行徑,反而違背《國歌法》尊重國歌立法的原意。 而且《條例草案》並非十分嚴苛的法例,絕大部分都是指引性條文, 令市民尊重國歌,只要大家給予國歌基本的尊重,而非肆意胡亂侮辱 國歌,便不會被檢控。同屬國家特別行政區的澳門早在去年年中已經 完成《國歌法》的立法,亦未見對公眾日常生活構成任何影響。

代理主席,《條例草案》的另一個重點是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 育,令學生可以從小學習國歌,理解國歌背後的歷史及精神,以及學 懂尊重國歌。只要仔細閱讀《國歌法》,以及由政府提交的《條例草 案》,便會發現《條例草案》已經能夠準確反映《國歌法》就國歌教 育部分的立法原意,故此,自由黨認為沒有修正的必要。

事實上,現行的香港中小學課程指引已經包含教授國歌,很多音 樂科教科書亦有國歌樂譜,以及講述國歌的背景,可見國歌教育並非 新鮮事物,現時只是將一貫做法列作法定要求,相信在執行上並不困 難,亦不會影響日常的教學。同時,國歌教育能夠讓下一代明白播放 國歌的規範及應遵守的奏唱禮儀,可以令他們避免觸犯《國歌法》, 與《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相輔相成,有利達致《國歌法》尊重國歌 的目的。

代理主席,身為中國人,尊重國歌、國旗及國徽這些國家象徵是 理所當然的事。《條例草案》原本是簡單的法例,但一直被別有用心 的人士加以扭曲,從全方位攻擊《條例草案》,借題發揮,煽動社會 上的反中和"港獨"情緒,甚至激發社會撕裂,令《條例草案》拖拉多 年,完成立法實在刻不容緩。

(全委會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我支持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反對今天所有修正案,以便《國 歌法》盡快在香港實施,履行香港的憲制責任,令全香港市民在播唱 國歌時有法可依,維護國歌的尊嚴。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