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易志明就《2019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0年11月12日)

主席,我謹以《2019 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 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法案委員會察悉,現時香港使用的停車收費錶早於 2003-2004 年 度開始使用,是只接受以八達通卡付款的電子停車收費錶。這些收費 錶因為可用年期行將屆滿而需要盡快更換。行政長官在 2017 年施政 報告中曾宣布,政府將安裝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作為推動"智慧 出行"的措施之一。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將接受多種繳付泊車費的 方式,包括以流動應用程式遙距繳費,並會配備感應器,以偵測設有 收費錶的泊車位是否被佔用,以及提供實時資訊,協助駕駛者尋找空 置泊車位。政府當局建議在大約兩年內分階段安裝新的停車收費錶。 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19 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車位)(修訂)條例草 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及其 他特定交通法例,並就使用電子方式繳付使用泊車位費用、安裝感應 器以偵測泊車位的佔用情況,以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法案委員會大致上支持《條例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法案委員 會聚焦於幾個範疇,包括引入多種電子繳費方式、以流動應用程式遙 距繳費、路旁泊車位被非法佔用及停止易泊卡的退款安排。我以下將 會簡述法案委員會關注的事項。

法案委員會知悉,新一代路旁停車收費錶可加入多項新功能,以 提升運作效率,好處之一是可接受使用多種電子繳費方式繳付泊車 費,例如儲值支付工具、非接觸式信用卡,以及透過電子錢包和"轉 數快"付款的流動支付方式。法案委員會部分委員認為,鑒於科技進 步和新繳費方式興起,政府當局應在法例中預留更多彈性,以配合未 來科技的種種可能。委員亦呼籲政府當局在最新科技的應用上要有前 瞻性。

政府當局向法案委員會表示,已留意市場的最新趨勢,並會在應 用新科技方面保持開放態度,以符合駕駛者的期望。關於接受付款的 問題,考慮到電子繳費方式的迅速發展,《條例草案》第 4 條將賦權 運輸署署長認可繳費方式,並透過憲報一般公告公布該等認可繳費方 式和之後的任何改變,而現時藉附屬法例訂明認可繳費方式的安排將 予以廢除。這項安排讓政府當局有更大彈性,日後可在其認為適當的 情況下以更直接簡單的方式採用任何新興的繳費方法。

法案委員會察悉,在新停車收費錶系統下,駕駛者可以利用流動 應用程式遙距繳費購買最多兩段的"最長泊車時間"。此項安排旨在防 止駕駛者不斷透過遙距繳費購買額外的泊車時間,因而影響設有收費 錶的路旁泊車位的車輛流轉率。不過,法案委員會認為,如果駕駛者 親身前往泊車位持續購買額外的泊車時間,有關安排便不能遏止長時 間佔用泊車位的問題。

根據第 374C 章第 8 條,駕駛者可在運輸署署長指定的泊車處連 續停泊車輛不超過 24 小時。部分委員對這項法例的執行情況表示關 注,因為要識別在一個泊車位連續停泊超過 24 小時的車輛,實際上 存在困難。委員詢問新系統在技術上可否識別個別駕駛者長時間佔用 泊車位的情況,以及可否透過流動應用程式即時發出電子罰款通知 書。政府當局表示,在新停車收費錶安裝的車位感應器,將可以偵測 個別設有收費錶的泊車位是否被佔用,以利便執法。不過,由於車位 感應器不具備任何蒐集個別駕駛者任何個人資料或車輛識別號碼的 功能,因此不可能透過以流動應用程式發出罰款通知書,採取即時執 法行動。政府當局亦表示,在考慮更廣泛應用新停車收費錶系統時, 當局謹記一方面需要為駕駛者帶來更大的方便,另一方面需要遵守保 障個人資料的原則。

法案委員會知悉,新停車收費錶系統提供的功能,對提高泊車位 的使用率和車輛流轉率有 所 幫助。例如,通過更改不同停車收費錶 的"最長泊車時間",便可因應不同地區的最新交通情況及泊車位供求 情況而善用泊車位。市民亦可透過流動應用程式,確定哪些設有收費 錶的路旁泊車位有空置情況,因而減省在路上尋找該等泊車位的時 間。

法案委員會察悉並關注到,不少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被非法 佔用。鑒於每個新停車收費錶將配備車位感應器以偵測泊車位是否已 被佔用,部分委員詢問,車位感應器是否可偵測為非法佔用該等泊車 位而放置於該等泊車位的物件,例如椅子或交通圓筒。他們亦詢問這 些車位感應器可以如何利便針對這些行為採取的執法行動。政府當局 表示,運輸署正就車位感應器進行測試,以確定該等感應器是否可偵 測放置於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的雜物。現時,運輸署就現有停車 收費錶系統委聘管理、營運及維修營辦商("營辦商"),負責每 4 天檢 查一次所有地區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政府當局補充,營辦商會 把非法佔用設有收費錶的路旁泊車位的個案轉交相關政府部門跟

進。在新停車收費錶系統裝設後,後台電腦系統會整合有關設有收費 錶的路旁泊車位的使用及繳費情況的數據,以識別未有繳費而被佔用 的泊車位。有關資料可繼而實時傳送予香港警務處參考。視乎人手安 排及執法優先次序,警務處可使用有關資料進行針對性執法。

法案委員會知悉《條例草案》第 10 條建議在第 374C 章加入的新 訂第 12AA 條的規定。根據新訂條文,如果泊車儲值卡持有人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交回泊車儲值卡,或交回泊車儲值卡並申 請退款,運輸署署長可沒收該人在泊車儲值卡儲存的金錢。政府當局 向法案委員會解釋,自 2003-2004 年度起已停止接受名為易泊卡的泊 車儲值卡作為路旁停車收費錶的繳費媒介。此後,政府當局已為易泊 卡持有人提供退款安排。鑒於近年只有少量退款要求,加上核實個別 易泊卡餘值的電子閱讀器已到達使用年限,政府當局認為公布由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接受易泊卡的退款申請是合適的。法案委員 會建議運輸署應加強宣傳工作,讓公眾知悉退款安排將會終止。

法案委員會在本年 5 月時知悉,當局擬對《條例草案》的生效日 期提出一項修正案,建議把《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修訂為 2020 年 8 月 1 日。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擬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亦不會 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後來《條例草案》未及在上一個會 期結束前於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

鑒於立法會將於 2020-2021 年度會期繼續處理《條例草案》,運 輸及房屋局局長於 2020 年 9 月 25 日致函法案委員會,告知委員政府 當局有意撤回原擬就《條例草案》動議的修正案,並計劃提出 3 項新 修正案,建議把《條例草案》有關的生效日期修訂為 2020 年 12 月 12 日、把停止接受泊車儲值卡退款的生效日期由 2022 年 1 月 1 日改 為 2022 年 7 月 1 日,以及把任何人交回泊車儲值卡或交回泊車儲值 卡並申請退款的限期相應由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修訂為 2022 年 6 月 30 日。

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表示,並無發現上述新修正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有任何問題。法案委員會亦曾以傳閱文件方式,就上述新修正案 詢問委員的意見,委員並沒有就政府當局擬提出的新修正案給予具體 意見。

主席,以下為自由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自由黨支持《條例草案》,以落實使用各電子方式繳付新一代路 旁停車收費錶的泊車費用,以及有關安裝感應器以偵測泊車位的佔用 情況等相關事宜的條文。

隨着科技發展,電子繳費方式越趨多元化。路旁停車收費錶目前 只能使用八達通繳費,確實未能配合市場所需。自由黨支持《條例草 案》,以增加路旁停車收費錶的繳費方式,以便駕駛者可透過流動應 用程式遙距繳費。科技應用亦有助加強路旁泊車位的管理,藉以加快 泊車位的流轉,紓緩泊車位不足的問題。

電子支付是大勢所趨,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尤其盛行。有醫學專家 鼓勵市民盡量使用電子貨幣作交易,以減低病毒傳播風險。我相信未 來會有更多新的電子繳付方式。如果每次市場有新的電子繳付方式, 政府都需要透過修訂法例,確實費時失事。因此,自由黨支持政府日 後藉賦權運輸署署長,透過 憲報一般 公告公布新認可的電子繳付方 式,與時並進。

現時路旁泊車位的收費時間,一般視乎地區及泊車需求而定,由 上午 8 時起,至晚上 8 時、9 時、10 時或午夜 12 時止,而其後時間 泊車則免費。為免因違泊被檢控,很多商用車司機均會選擇停泊在住 所附近的路旁泊車位。倘若其住所附近的路旁泊車位在午夜 12 時後 才免費,司機便要在晚上 10 時或 11 時-- 視乎收費錶每次交易容許 的最長泊車時間為 1 小時或 2 小時-- 親身入錶後才可回家休息,影 響司機的作息時間。新一代的路旁停車收費錶可讓司機透過流動應用 程式遙距繳費一次,以便司機無須親身前往停車收費錶繳費,這亦將 有助提升道路安全,因為司機可以得到較充足的休息時間。

對於政府擱置上調停車收費錶的最高收費,自由黨表示支持。政 府表示,自 1994 年至今 26 年來,路旁停車收費錶的最高收費一直維 持為每 15 分鐘 2 元,因此建議調升至每 15 分鐘 4 元至 5 元。雖然建 議收費仍低於私人停車場的水平,但鑒於現時本港經濟低迷,此舉可 能會帶動私人停車場增加收費,自由黨認為現階段不適宜調高路旁泊 車位的收費。

交通諮詢委員會向政府提交《香港道路交通擠塞研究報告》,建 議增加路旁停車收費錶的收費,以紓緩交通擠塞的問題。自由黨不認 同這項建議,甚至認為有"捉錯用神"之嫌。政府一直以來對路旁泊車 位監管不力,有路旁泊車位經常被霸佔。因此,如果政府日後可透過感應器偵測泊車位的佔用情況,車主亦可以得到車位使用情況的實時 資訊,以尋找空置的路旁泊車位 。 這樣才 能改善車輛因要尋找泊車 位,不停在馬路上繞圈而導致交通擠塞的問題,並紓緩因交通擠塞而 加劇的路邊空氣污染情況。反之,在車位供不應求下,政府上調停車 收費錶的最高收費,只會進一步加重車主負擔,並不合理。

主席,我想藉此機會重申,政府不能以加重車主負擔為解決交通 擠塞的靈丹妙藥。隨着新市鎮的發展,越來越多市民遷入新發展區。 但新市鎮公共交通服務不足,市民需購買私家車代步。今時今日,私 家車已非常普及 , 成為日常生活所需,而非奢侈品。現時全港有近 80 萬領有牌照的車輛,但泊車位數目卻遠低於車輛數目。近年政府 先後拆卸中環美利道及尖沙咀中間道的多層停車場,而由月初起,油 麻地多層停車場亦會逐步停用,泊車位將更為緊絀。

泊車位嚴重不足,歸根究底是政府漠視泊車位的供求問題所致, 沒有就泊車設施制訂長遠規劃,往往只利用短期租約土地作臨時停車 場,作為紓緩措施。但是,過去數年政府"盲搶地",不停收回這些臨 時停車場的土地,用作發展房屋,導致泊車位更為短缺,而政府增加 泊車位數目的進度又極度緩慢。泊車位供不應求,迫使車主及商用車 司機違泊或不停在馬路上繞圈尋找泊車位,間接加劇交通擠塞。

雖然政府正進行泊車需求顧問研究,但研究只限於商用車中的輕 型貨車、中型貨車、重型貨車、旅遊車和非專型公共巴士,並不包括 私家車、的士、公共小巴(小巴和學童小巴)和貨櫃車。由於研究範圍 欠全面,顧問研究是否能建議有效的泊車政策,確實令人懷疑。

對於泊車位不足的問題,自由黨同意政府應從供應着手,考慮推 出更多"專地專用"的臨時商用停車場、開闢可供商用車輛在晚上停泊 的路旁泊車位、允許小巴於晚上停泊在小巴站內,以及讓學童保姆車 在晚上停泊於相關學校內等措施,以紓緩泊車位不足的問題。

"專地專用"的臨時商用停車場設於短期租約土地,租期一般只為 期 3 年。租期完結後,政府會安排重新招標,因價高者得,泊車費隨 租金持續上升,亦因泊車位供不應求而水漲船高,最終迫使市民選擇 違泊,導致道路擠塞。因此,政府應該檢討有關推出土地的安排。

除了透過開闢更多路旁泊車位,以及興建多層停車場以增加泊車 位外,當局應鼓勵市民減少使用私家車。首先,政府應加強公共交通接駁服務,力求四通八達;其次,當局應增設泊車轉乘設施,鼓勵市 民停泊車輛於市區以外的停車場,再轉乘公共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 減輕市中心的道路負荷;此外,當局亦應鼓勵私營停車場營辦商向公 眾提供空置泊車位的實時資訊,以提升泊車位使用率,減少汽車對環 境的影響。

在 2018 年的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討論新一代路旁停車 收費錶時,曾建議加設充電設施,以推動電動車普及,自由黨對此表 示支持。事實上,政府推動電動車已有多年,但效果不彰,現時登記 的電動車輛仍不足全港登記車輛的 2%。電動車使用率低,主因是充 電設施不足。因此,政府應提升公共充電站的設施,把現有標準充電 器更換為中速或快速充電器。新的電動車充電時間已經大大縮短,相 信不會 大 幅 增加路旁泊車位 的 需 求 。因此,政府 應推出更進取 的 措 施,除了就充電收費外,更應向充電後仍霸佔車位者徵收附加費用, 以防駕駛者霸佔停車位。

在路旁停車收費錶加設充電設施並不是新鮮事,既可方便電動車 車主,推廣電動車,亦能善用路旁泊車位。自由黨樂見政府已踏出落 實上述建議的第一步,選定 10 個有可能安裝充電設施的地點進行可 行性評估。不過,我要強調,政府亦要設法防止一般燃油車輛霸佔該 等充電設施,浪費資源。

政府一直銳意發展智慧城市,而《條例草案》正有助香港向智慧 城市發展邁出一步。《條例草案》原計劃在 5 月 1 日實施,而政府早 於去年 11 月已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但因為內務委員會一直 未能選出主席,以致遲遲未能開始審議《條例草案》,直至今年 5 月 才成立法案委員會並展開審議工作。其後政府在 7 月 8 日的立法會會 議上動議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由於當時已過原定的生效日 期,政府於是動議一項修正案,將《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延遲至 8 月 1 日。但最終因為多項法案同時輪候恢復二讀,令《條例草案》無法 在上一個立法年度完成立法程序。

鑒於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嚴峻,為降低感染風險,政府決定延後 立法會換屆選舉,而第六屆立法會則延任一年,《條例草案》因此可 以繼續審理,否則便要推倒重來。今天政府動議恢復《條例草案》二 讀辯論,由於先前所定生效日期(8 月 1 日)已過,政府將再動議一項 修正案,把生效日期修訂為 12 月 12 日,而舊有的泊車儲值卡退款限 期亦會相應延後半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自由黨支持政府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希望《條例草案》能夠盡快通過,讓香港在發展 智慧城市的路上邁進一步。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並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