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議員鍾國斌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484 章) 第 7A 條動議委任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擬議決議案發言 (2020年12月9日)
代理主席,我支持今天這項擬議決議案,委任賀知義勳 爵為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
如果大家記得,上星期是《基本法》頒布 30 周年紀念。《基本 法》已頒布30年,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經訂明終審法院可邀請海外法官參加審判。為何 30 年前已有這樣的考慮?因為在回歸初期,大家對於香港的信心未足,若香港的司法系統有一些知名度高或有江湖地位的海外法官坐陣,絕對是對香港的信心保證。
同時,為何香港可以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呢?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最主要的原因,是香港與內地其他城市的最重大分別,尤其是以商界的角度來看,我們做生意經常會出現不同的法律爭議,無論就合約或生意夥伴的爭議,我們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會作出公平公正的審理和裁 決。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國家最近致力於大灣區的發展,中央也確實認定香港有兩個很重要的中心地位,其一是希望香港成為亞太區的仲裁中心,其二是希望香港成為大灣區的創新科技中心。為何要香港成為亞太區及大灣區的仲裁中心呢?屆時在大灣區內簽署的任何商業合約,均以香港法律為準。為何要以香港法例為準?是因為對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信心。所以,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我們應該保護的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核心和基石。
剛才有議員提及, 現在有 些 市民對香港法官的裁決有意見或不滿。我當然尊重所有市民的意見,不過現時有"藍營"的人士不滿香港法官的裁決,亦有"黃營"的人士不滿香港法官的裁決,為何會這樣? 這證明了香港司法有足夠的獨立性,法官的裁決是真正以事實和法律為基礎,而未必是如大家認為般,以政治立場為基礎。否則,判決便會側重一方,為何仍會有"藍營"罵判決不公,亦有"黃營"表示判罰過重?這正正顯示司法有足夠的獨立性。
再者,香港有完善的上訴機制,大家也知道,高等法院基本上由 一位法官審理,若不滿意裁決,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 由 3 位法官審理;若不滿意上訴法庭的裁決,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有 5 位法官。大家不時看到高等法院的裁決和上訴法庭的裁 決不同,上訴法庭的裁決又與終審法院的裁決不同,這正正因為香港 有"1-3-5"的機制。我們今天的討論議題,是引入海外高知名度、有江 湖地位的法官加入終審法院,他們的視野更國際化,而香港法院的裁 決 亦經常 參考外地的 案例。 所 以 , 為何香港 可 以 在 法治指數 排 名 第十六位,而美國只排名第二十一位?這恰恰證明香港的司法系統和 司法獨立在全球備受尊重,大家對此有信心。
主席,此外,剛才有一些議員提出為何只委任西方國家的法官, 例如英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的法官,而不委任其他國家的法官。 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若在國際上有相當高的江湖地位,我們絕對可以考慮,但是我們亦應考慮有關國家的全球法治排名是否已達到類同的級數,因為如果級數太過參差,香港法院的裁決是否能保持高信任度或國際認可呢?我們對這個建議持開放態度。
主席,我最後想提及,英國每半年發表關於香港的報告,最近一 份報告表示,而英國外相藍韜文亦提及,若香港的環境變得更差,英 國可能考慮停止派遣法官來香港擔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我絕對不會認同這個做法。第一,英國有參與制定《基本法》;第二,若 英國不派遣法官來港,事實上對香港是沒有好處的,會令國際社會憂慮香港的情況,連英國有份制定的《基本法》訂明可以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的規定也被取消。這對香港絕對是百害而無一利。
剛才有很多議員說律政司司長"失蹤",出現法律爭議時她從不會出來說一句話,其實她需要向國際社會作解說甚或遊說,告訴大家香 港《基本法》沒有改變,而事實上的確沒有改變。所以,如果律政司司長真的不出來,或許要由政務司司長親自出馬,到海外進行遊說工作,告訴大家香港的司法制度仍是世界第一。我期望更多高質素的海外法官可以來香港,支持香港這個重要基石。
多謝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