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2021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1年4月28日)
代理主席,鑒於近年有不少交通意外涉及貓和狗,為提高對這些動物的保障,政府提出《2021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旨在把"貓"和"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條例》 " ")第 56 條的"動物"定義內,即日後除撞倒馬、牛、驢、騾、綿羊、豬及山羊外, 司機如果撞倒貓或狗,同樣需要停車及報警。對於政府提出的修訂,自由黨並不反對,但同時亦不希望政府把涉及動物的交通意外責任全推在司機身上。
近年市民飼養貓和狗作寵物的數目持續上升。香港獸醫管理局曾進行有關香港獸醫專業發展的顧問研究報告,在 2017 年公布的報告中指出,2005 年至 2016 年的 11 年間,本港飼養貓和狗作為寵物的數量,由約 29 萬隻增至約 51 萬隻,增幅約為 76%,而涉及貓和狗的交通意外亦隨之增加,當中有貓及狗更因失救而死亡。政府今次更新"動物"的涵蓋範圍,把最為普遍的寵物,即"貓"和"狗"加入"指明動物"內,自由黨明白是因應社會的轉變,回應市民的訴求。
事實上,《條例》中的"動物"定義確實有些不合時宜,現時市民通常只有在新界及鄉郊地區的道路上,才有機會見到上述動物的足跡,一般較常見的是牛,而豬一般只有野豬,其他如馬、綿羊和山羊,除非是從農場走失,否則市民一般很少機會在道路上見到。至於驢和騾,更可能早已在香港絕跡。記得當年 2004 年興建昂坪纜車的時候,香港還要從加拿大引入 6 隻騾協助運輸建材,有些已送返加拿大,剩 的今天只能在嘉道理農場才可見到。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亦考慮把其他動物加入"指明動物",但隨着香港市區化,很多野生動物偶爾或會在市區出沒,例如去年田灣出現一家大小 3 隻野豬過馬路;上星期在寶馬山亦發現一家三口的箭豬過馬路;但是否要把每一種動物均納入"指明動物",我相信政府有需要作更廣泛的諮詢。
動物都是有生命的,自由黨同意不論是貓或狗,都應該受到保護。但是,由於飼養數量上升,貓和狗被車輛撞倒的交通意外自然會有所增加,責任亦不能全推在司機身上,市民未能好好看管其飼養的貓隻或狗隻是導致意外發生的源頭。因此,為避免無辜的貓或狗不必要地遭車輛撞倒,增加受傷及死亡的風險,除司機在駕駛時對道路情況要加倍留神外,政府亦應由源頭做起,呼籲市民必須小心看管其所飼養的貓狗,避免牠們走失。為減少流浪貓狗在道路上徘徊流連,市民在決定飼養的時候亦應該想清楚,不要一時衝動,以免最終因任何原因無法繼續飼養而把貓隻或狗隻遺棄。
近年鄉郊的野狗確實有所增加,司機在新界的路邊不時都會看到沒人看管的狗隻在馬路邊行走,有時甚至三五成群。當司機看到牠們時,一般也會讓牠們先行,但有時在晚上,鄉郊的路燈較昏暗,狗隻從草叢突然衝出馬路,警覺度高的司機或可及時停車,但有些司機為閃避這些狗隻,反而導致交通意外,引致自己受傷,亦有司機未必能察覺而最終發生意外。因此,我希望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亦要控制這些野狗的繁殖,避免發生不必要的交通意外。
一旦意外不幸地發生,為免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延誤救治,運輸業界不反對司機在撞倒貓狗時停車報警。倘若涉事地點是警察能夠在短時間內到達現場處理,而司機只需提供簡單資料便可離開,司機是沒有異議的。可是,由於司機在道路上駕駛時會有很多不能預知的情況,司機能否即時停車,也要視乎當時是否安全,否則突然停車, 特別是在高速公路上,造成的後果可能更不堪設想。如果未能即時停車,雖然《條例》要求涉事司機在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告,但為令受傷的動物能夠及時救治,司機亦應盡快報警,以便警方通知漁護署或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派相關人員到場為交通意外中受傷的動物施救。
代理主席,修訂《條例》的原意是希望近年較多人飼養的貓和狗一旦遭車輛撞倒可獲及時救治,但有關修訂有機會令司機負上刑責,特別是現時新加的貓和狗的數目較原先的 7 種動物為多,發生意外的機會率自然增加,因此,很多職業司機對有關修訂的落實表示憂慮。雖然政府表示《條例》的原則並沒有改變,只是在動物的定義加上貓和狗,而對於有關的修訂,漁護署亦已致函 215 個運輸業界團體及協會,包括的士、專利巴士、公共小巴、校車和貨櫃車等徵詢意見,最終只收到 4 個運輸業團體的意見,但當我向業界查詢時,他們很多也 對《條例》的修訂一知半解,知道的則擔心有關修訂會大大增加司機的壓力。因此,我希望政府在落實有關修訂前,必須加強向司機作宣傳,以釋除他們的疑慮。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21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