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張宇人議員就《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2021年5月12日)

主席,今次政府的修正案,是關於處理暫停職能和職務 期間相應待遇的安排,訂明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在暫停職能和職務期間,不得享受任何相應待遇,即包括酬金、津貼及各類開支償還款額,以及訂明喪失議員資格的人士,自喪失資格當天起不再有權享有任何相應待遇。簡單來說,因違反誓言而被"DQ"的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不得獲發酬金,不得以議員身份行事。

今次政府提出上述修正案,我認為政府從善如流。其實,在法案委員會會議期間,當議員提出薪酬待遇問題時,政府本來表示立法會 本身有既定程序,不想介入處理議員的薪酬問題,又指區議會事宜應 由民政事務局負責。然而,會上有議員提出,2016 年 11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的解釋 》 訂明: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 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議員同事提出這些合理依據,政府亦聆聽議員的意見,並考慮到"一致性"的問題,既然着手處理區議員的薪酬問題,也應同時處理立法會議員的薪酬問題,統一做法,故此提出修正案。《2021 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第 73 條及《區議會條例》(第 547 章)第 79 條,以訂明凡律政司司長以立法會/區議會議員因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理由,針對該 議員提起法律程序,則在緊接該法律程序提起後,該議員的職能和職務會被暫停。我認為今次政府提出上述修正案,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表現,考慮了議員提出的意見,以期完善《條例草案》。

同時,我想告訴市民,對我們而言,今次的法例是全新的,法案委員會在 4 月 1 日第一次舉行會議,至今天提交大會恢復二讀,除了同事努力舉行會議審議《條例草案》、列舉有建設性問題及提供意見外 , 政 制及內地事務局、律政司的同事和我們的法律顧問均表現出色,用心解答議員提問,行政、立法兩方面的工作效率高,使法案進度良好。有意從政或對政治有興趣的人士,不妨觀看法案委員會的會議片段,以作參考。這些片段很具參考價值。由於只曾舉行數次會議,所以應不用花很多時間。

主席,總括而言,我認為今次政府從善如流,是行政與立法能夠良好溝通、互相聆聽的表現。我支持通過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