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2018 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1年8月25日)

代理主席,我謹以《2018 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會匯 報法案委員會工作的重點。

《2018 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 草案》")旨在訂定相關法例,以實施都市固體廢物收費計劃 ("收費計劃")。政府建議按兩種模式收費,分別為按預繳式指定垃圾袋或指定標籤收費,以及按廢物重量徵收"入閘費",收費模式視乎廢物收集服務類別而定。委員普遍不反對推行收費計劃。

政府原本建議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及正式實施收費計劃前,設立12至18個月的準備期,讓政府、不同持份者和市民大眾有時間為落實收費做好準備。委員認為,市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適應新收費,以及將減廢習慣融入日常生活。因應委員的意見,政府同意將準備期改為至少 18 個月,並會密切留意不同持份者的準備程度及社會情況,特別是疫情後的經濟復蘇進度等;如有需要,政府會適當延長準備期。為了讓市民培養使用指定垃圾袋妥善棄置廢物的習慣,政府亦會考慮在法例生效初期免費提供指定垃圾袋。

《條例草案》訂明有關強制使用指定垃圾袋或指定標籤的新增罪行。委員關注前線清潔人員在工作期間擺放和運送違規廢物,或會對他們造成法律風險,因此促請政府提供指引,讓前線清潔人員了解收費計劃的規定和他們本身的責任。就此,政府表示會與不同持份者(包括物業管理公司及清潔服務承辦商)緊密溝通,共同制訂合適的工作指引和提供相關培訓。政府亦提出修正案,使有關罪行及豁免的條文更清晰易明,包括把食物環境衞生署和私營廢物收集商就收集住用處所都市固體廢物的安排劃一,使兩者的壓縮型垃圾車均可接收以指定垃圾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的都市固體廢物。

就禁止運廢服務提供者擺放違規廢物的條文(即擬議在《廢物處置條例》(第 354 章)新增的第 20L 條),法案委員會曾詢問為何該條文只適用於非政府僱用的廢物處理員,而不涵蓋政府僱用的廢物處理員。

政府當局表示,一般而言,政府僱員須遵守公務員隊伍的各項守則及規例,政府亦有既定機制處理公務員隊伍的紀律事宜。視乎違反規定的情況,違規者會接受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可能較擬議第 20L 條下的罰則更具阻嚇力。政府強調,收費計劃的主要目的在於推動各界改變行為,而非單純懲罰違規行為。另一方面,為使運作上留有彈性,有需要容許政府僱用的廢物處理員在緊急或特別情況下,在某些執法地點棄置違規廢物,因此擬議第 20L 條並不適用於政府僱用的廢物處理員。政府亦確認,有關條文並不抵觸《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規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

鑒於現時非法棄置廢物(特別是建築廢物)的問題仍然嚴重,法案委員會非常關注在推行收費計劃後,部分市民或會規避使用指定垃圾袋或指定標籤而非法棄置都市固體廢物,令環境衞生問題惡化。委員亦關注不同政府部門在處理環境衞生問題時,權責是否清晰,以及能否有效執法。政府當局表示,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會在環境保護署轄下設立減少都市固體廢物辦公室,以協調各部門實施收費計劃的工作及執法行動。當局會以風險為本的方式,在非法棄置廢物的黑點採取執法行動。

部分委員關注實施收費計劃對不同行業的影響,例如餐飲業界或會因處理廚餘而增加開支。委員要求政府向業界提供相關支援,以及將免費收集廚餘服務擴展至住宅。

政府表示,現時已經開始推展廚餘回收先導計劃,按照擴大廚餘回收設施的進度,陸續為不同機構場所安排免費收集廚餘。政府計劃在實施收費計劃後,陸續安排免費收集餐飲業界妥善分類出來的廚餘,再運送至廚餘回收設施。換言之,如果餐飲業界能夠妥善進行廚餘分類,這些送往回收設施的廚餘,日後便無須按收費計劃支付費用。政府亦計劃日後將免費收集廚餘服務擴展至住宅。

委員促請政府加強源頭減廢及資源回收的工作,並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加強監察回收桶及可循環再造物料收集點的環境衞生,以及相關外判服務的成效。委員亦建議政府與商界合作,在超級市場和便利店提供資源回收設施及設立獎勵計劃,以及研究如何鼓勵在新建及現有住用處所設立資源回收設施等。政府當局察悉委員的意見。

法案委員會不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對政府 當局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

代理主席,以下我會就自由黨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發言。

香港土地短缺,難有空間再進一步擴大堆填區,但都市固體廢物 仍然不斷增加。為紓緩堆填區爆滿的危機,政府提出《條例草案》, 希望透過一項收費措施改變市民棄置垃圾的習慣。

自由黨從來不支持寓禁於徵,但政府往往認為這是最快和最有效 的方法。正如今年的財政預算案,為紓緩交通擠塞的問題,政府建議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及牌照費,以控制私家車數目的增長。但是,根據過往的經臉,加稅只能收一時之效,最終車輛登記數目仍然持續增加,要買車的依然買車,塞車情況未見改善,只是增加車主的負擔。而政府提出廢物徵費,如果沒有其他措施配合的話,徵費的效果亦只會是短暫,最終甚至適得其反,因為徵費或會帶出一個錯誤信息,令 市民誤以為付了錢就是盡了環保責任,最終還是未能達到減廢目的。

要減少都市固體廢物,政府應該從源頭開始,透過宣傳教育及經濟誘因,推動市民減廢及回收,自發地改變生活中廢物棄置的習慣,並且配合完善的循環再造產業鏈,才能有效達至減廢目的,而非動不動就透過徵費或者一些擾民的行政手段去減少廢物,以推動環保。但過去多年,政府在推動減廢方面的力度一直未如理想。2013 年 5 月發表的《香港資源循環藍圖 2013-2022》提到將都市固體廢物人均棄置量由 2011 年每日 1.27 公斤減少四成至 2022 年的 0.8 公斤或以下,但是,2019 年的人均棄置量不單沒有下跌,更反升至 1.47 公斤。

為支援回收業,政府自 2015 年起推出 10 億元回收基金。雖然超過一半的基金已經批出,但政府只給予財政支援並不足以解決業界面對的挑戰。現時都市固體廢物回收率大約只有三成,可見回收企業面對的問題之一就是回收量不足。今次都市固體廢物徵費不包括化學廢物,但從今早我提出有關回收廢鉛酸電池問題的質詢,就可知道現時政府對回收業的支援極度不足。本港已設有可做到八成廢物回收再用 的廢鉛酸電池回收廠,但只能從市場上每年產生達 38 000 公噸的廢鉛酸電池中回收到 1 000 公噸,另有接近 7 000 公噸出口至南韓,其他則不知去向。

另外,廢輪胎非法棄置或處理的問題亦非常嚴重,因其循環再造的產品未能廣泛應用。雖然市場上有將廢輪胎加入瀝青製成鋪路物料,據稱可降低路面噪音,但不太耐用,因此,政府在使用這些產品方面並不積極。為達到在2021 年 2 月公布《香港資源循環藍圖 2035》 時所說"全民減廢․資源循環․零廢堆填"的願景,並落實把回收率大幅提升至 55%,政府必須有強而有力的回收再造政策,否則只會浪費現有的循環再造產業鏈。

代理主席,《條例草案》於 2018 年 11 月提交立法會。自由黨對於當時提交的《條例草案》,無論在實行或執法上均存有很多疑問, 因為當中有很多細節都是不清不楚、模棱兩可,亦容易令人誤墮法網。不論是一位好心市民或清潔工人,把沒有使用指定袋或標籤的廢物拿去棄置的話,隨時都會被視作違法。作為負責任的議員,我們不可以讓一項含糊不清的《條例草案》草率落實。因此,在審議階段,自由黨議員一直就《條例草案》內有問題的條文 -- 特別是如何界定一些可能發生的情景是否違法 -- 向政府提出質詢,但可惜政府一直沒有明確的答案。

及後,由於 2019 年的"黑暴"及 2020 年開始的新冠狀病毒病疫情引致經濟下滑,各行各業均面對不同程度的經營困難,失業率高企,基層市民苦不堪言,如果在當刻推出垃圾徵費,相信市民一定不同意,故此,政府最終順應民意,押後實施日期,這確是一項德政。

另外,飲食業界對處理廚餘要另加徵費亦有很大意見,因為飲食業界已有很多不同的徵費,如污水、廢食油的回收及處理等。現時政府為了達到廚餘分類的有效落實,以及為政府的廚餘處理廠有足夠的廚餘進行轉廢為能的工作,決定經妥善分類的廚餘由政府車隊免費負責回收,這絕對是一個多贏的方案,是值得支持的。

隨着立法會因疫情關係讓議員的任期延長一年,原以為不能夠完成的審議工作得以重啟。雖然審議《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在新一個立法年度有所改變,有委員退出,亦有新委員加入,但大家很合理地只用了兩個會議就《條例草案》作最後政策上的提問,便開始進行逐條審議的工作。其間,為了加快《條例草案》的審議,我安排了一個非正式會議,讓各黨派議員就《條例草案》所關注的事情與政府坦誠溝通,然後再經過 4 輪工作會議,對原有條文進行商討。我多謝政府聆聽議員的意見,亦接納了自由黨的不少建議,並就《條例草案》作進 一步修訂。直到今日,《條例草案》終於能夠在立法會進行二讀。

代理主席,自由黨認為政府必須加大力度,做好減廢及回收的工 作。對於政府的"綠在區區"回收點,並配合"綠綠賞"電子積分計劃, 自由黨絕對支持。市民遞交乾淨的回收物品後,可透過賺取積分兌換 生活用品,這正正是一個有效的鼓勵方法,希望藉此改變市民隨意棄 置垃圾的行為。

為了提高整體的回收率,除了增加更多回收點及加強回收網絡之外,政府亦應考慮增加可回收物品的種類。至於現時設置的廢物分類回收桶,隨着社會的環保意識加強,回收桶的回收量必定有所增加。在一些人口較密集的地方,回收桶已經常出現爆滿的情況,甚至需要擺放到回收桶的頂部及四周,影響環境衞生。因此,政府應因應各區的需求,調整回收桶的容量及增加營辦商的回收次數。事實上,如果回收率能夠提高,回收量達至一定的經濟規模,循環再造產業鏈自然能夠得以持續發展。

為免政府匆匆上馬,自由黨要求政府在落實推行《條例草案》前,必須先向立法會交代有關實施都市固體廢物徵費的準備工作進度,經評估當時的經濟環境,以及市民和各持份者對《條例草案》運作的熟悉程度,才正式落實《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