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1年9月30日)

主席,我們今天討論《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主要是對《刑事罪行條例》("《條例》")作出關於拍攝私密部位的修訂。我是法案委員會其中一位委員,在討論過程中,尤其是主席葛珮帆議員和容海恩議員都向政府提出大量意見。在大原則和方向上,我相信絕大部分香港市民都同意這次修訂,因為關乎如何保障婦女在公眾場合,甚至在私人地方都不被所謂"變態的人"以某 些方式拍攝她們的私密部位。

過去在港鐵經常發生拍攝女性私密部位的事件,警方可能只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等罪行檢控這些人,其實,法例對執法的支援並不足夠。所以,我相信《條例》經修訂後將有助警方日後執法,以及對不管是"變態的人"或甚麼人也好,能更有所警醒,警示他們不應該做這些無謂事。所以,在大方向和原則上,我相信絕大部分香港市民及全部立法會議員都會同意以經修訂的《條例》保障婦女。

我們在討論中也有提醒政府,提出 CSA 加強保障時,亦不要矯枉過正。例如,一些移花接木的行為。現在可能有些人拍攝了一些相片,發放出去 ,但如果有 些相片其實是把某人的頭像移接到另一人身上 -- 因為現在的技術實在太高,以及科技進步,可能令人真的分不出那個人是否真的裸體 --《條例草案》也會將這些移花接木的行為納入《條例》中,即是如果有人"手多多",把某人的頭像移接到另一人身上,而那張圖很逼真的話,他一樣會受到法例的約束。

但是,亦有些人擔心,有時候(可能是記者)拍攝台上的一群人,而某位女士可能穿着短裙而不小心拍攝到她的腳,如果是這些 case 又 怎麼辦呢?他是否又屬犯罪呢?《條例草案》對於保障一些其實不是故意作出這些行為的人也有幫助,意思是其實警方也會想一想是否行使檢控權,不會隨意把這些 case 全部提交法庭。因為大家都知道,如果拍攝到此類相片後有人舉報,而警方把案件送交法庭,法官最終也可能公道地指出,其實記者拍攝這張照片時,有數十人在台上,他應該不是故意的,他也不是 focus,即故意 zoom 近去拍攝那位女士的。

但是,大家都知道按香港法庭的程序,排期可能也要年多兩年,而有關人士無論是記者或甚麼人,在過程中可能年多兩年要飽受別人指責,問他是否拍攝人家裙底。所以,這次修訂把權力交回警方,不是一看到這些情況便立即把案件提交法庭,由警方再想一想,評估後 再提交,我相信對於那些不是有心做這種事的人可能也有保障。還有一點,便是正如我剛才所說,案件如果直接提交法庭,可能數量會有很多。所以,如果由警方做審核和評審,我認為會比較公道。

我相信《條例草案》是全部議員都會同意,而我亦支持的。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