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2022年撥款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2年4月28日)

謝謝代理主席。就着《2022年撥款條例草案》,我是支持的,我們自由黨3位同事都鉅細無遺地說了很多支持的理據,我不再重複。不過,我特別想多謝財政司司長,電子消費券、百分百信貸保證和3個月的暫緩追討租金,在這次疫情中可以幫助很多困苦的商户解決問題,雪中送炭,希望商户可以繼續生存。

我今天反而想重點說說,我們在這兩年花了那麼多財政預算,之後如何可以補充呢?要確保財政穩健,我們一定要穩住商界,穩住“打工仔”的“飯碗”,穩住我們的稅收。近日,我有些商界朋友告訴我,他們對於取消強積金“對沖”的法案對將來的經營有些憂慮。代理主席,我是今屆的法案委員會委員,我在年初四看畢這項法案後,我認為當中有利有弊,希望藉此機會與財政司司長或一些朋友分享一下。

首先,對於前任特首、現任特首、一些勞工界朋友或者支持這項取消強積金“對沖”法案的朋友,其實他們的方向和本意是好的,原因是甚麼呢?我跟大家重溫強積金這個故事。在1974年,為了保 障僱員,擔心公司結業,為僱員設立了遣散費。到1986年,多了長期服務金,希望可以幫助年資長的僱員,給他們一個保障,為他們供款。當時有很多公司甚至推出公積金,吸引更多人到他們的公司工作,保障他們將來的前景。

政府有見及此,為解決一些公司有這個保障但另一些公司卻沒有的問題,並讓全部僱員都享有這個保障,便推出強積金這個系統。當時政府說服僱主說,反正僱主要供款給僱員作為日後的遣散費或 長期服務金,不如把錢存放在強積金户口。當僱員65歲退休時,強積金户口既可以保障到他們,強積金每年累增的款項,也可讓僱員 的退休生活好一點。其實當時很多商界也是同意的,但他們擔心一 個問題,便是如何計算那個數目。

代理主席,我替大家計算一下,一個月薪22,500元的僱員,如果為他供款10年,便有135,000元,20年便有27萬元;如果他由20歲工作至 65歲, 45年便是 607,500元;如果加上僱員自己的供款,便是 1,215,000元;如果他的強積金户口在那45年累計為他賺錢的話,其實退休保障是挺好的。但是,剛才衍生了一個問題,便是僱主會問,如果錢存放在強積金户口,一旦要遣散或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豈不是變成雙重付款?

看回法律文件,在1995年7月27日,當時負責統籌的官員是教育統籌司梁文健先生,他也提及如果商户要雙重支付是不恰當的。但是,當時其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到最後那些人提議,不如用 那些已經作出的供款“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所以當時才沒有人發聲。

但是,近年有些人也發現一個問題,就是那些錢真的好像被“對走”了。我舉一個例子,如果僱員20歲受僱於你的公司,他工作了 20年,如我剛才所說,他月薪22,500元,你應該為他儲起270,000元。假設他要離開你的公司或你的公司結業或者你要解僱他,其實你要補償30萬元給他,因為計算他最後月薪的三分之二乘以年資。這僱員可以自己使用這30萬元,但問題是,他投資得好便沒有問題,否則,你給他的錢便有機會沒有了。

假設那同事在40歲之後繼續工作至65歲,由40歲到65歲,只有 25年,大家可能會擔心他的退休生活保障會不足。所以,這就是為何要考慮撤銷強積金“對沖”安排,令大家無法從供款獲得這筆錢,讓這筆錢留待將來可以保障大家。這亦是我剛才說的理據,這個本意其實是好的,但現時的問題是,如何解決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問題,這亦是商界最擔心的問題。

政府今次有一個最新的方案,是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上聽到的。 最新的方案是,在2025年之後,僱主要繼續供款5%,但不能動用那 5%供款,政府會有一個為期25年的方案幫助大家“落水”,首9年的優惠其實是多的,政府的撥款是挺多的,但到了第十年,僱主便要 支付80%,政府只會支付20%,而這20%在之後的15年會繼續退場,屆時僱主便要全部支付了。政府也會規定僱主成立一個專項户口, 希望僱主供款1%用作支付,但我計算過,1%其實是不足以支付的。

其實錢也不是一個問題,最擔心的其實是甚麼問題呢?我們的 朋友聽後認為勞資關係會惡化。我舉一個例子, 如果在 2025到 2035年這10年,同事A和同事B的工資是22,500元,其後同事A辭職 到另一間公司,因為他自己離職,所以無須補償給他。但是,同事 B也同樣到另一間公司,但因為他有辦法令公司解僱他,他便會有 15萬元帶到了另一間公司,因為正如我剛才所說,是以他最後的月 薪和年資計算,10年便有15萬元。而同事A到了新公司,但他卻沒 有獲得那15萬元。那麼年資能否帶過去新公司呢?年資是不能帶過 去的,所以,他不能帶走的話,便白白拿不到那筆錢。

同樣的情況,如果同事A和同事B再到另一間公司工作10年,同事A又一樣自行離職,而同事B也一樣是被解僱,同事B便再多15萬元,兩者的人生便已相差30萬元。其實我曾詢問勞工處處長這情況是否屬實,他告訴我是這樣的,不過,如果僱員不離開繼續留職,他一樣會有長期服務金。處長說得對,但代理主席,我跟你計算另 一個數目。假設有同事在一間公司由20歲工作至40歲,他已經累積 30萬元;到46歲,他已經累積39萬元,而39萬元便是上限,即使他工作至60歲、65歲,他也只會有39萬元。所以,假設這位同事在46歲時離開這間公司到另一間公司再開始工作,再計算19年到65歲,他會再多285,000元。

即使該同事在這間公司工作得很好,他不希罕那 285,000元也好,如果他繼續留在公司,從另一個角度看,其實這39萬元不一定 那麼快支付給他,而是到他65歲時才支付的。如果65歲之前,假設在64歲那位同事因為要移民、自己開公司或任何原因要離開公司,該老闆便省回39萬了。假設該老闆的公司周轉困難,甚或他是一位不良老闆,想盡辦法要令同事自行離職,1個同事便可以省回39萬元,10個同事便能節省390萬元。這會令將來的勞資關係出現矛盾,大家互相猜忌。

更甚的是,在管理方面其實會困難。假設你管理一間公司,有 10個同事,一個做得不好,你的“尚方寶劍”便是解僱他,要其他同事不要仿效他回到公司便打瞌睡,“眈天望地”,“十問九唔應”,經常板起臉。但是將來這項法例生效後,如果僱員的目的是想僱主解僱他,那麼整個管理系統便會失效。更甚的是,我有朋友說,如果情況是這樣,他會與那些同事簽訂一份4年的合約,大家便無須爭拗了,但這樣便會影響到很多青年人向上流。

我身邊現時很多朋友可能不是接受過很多大學教育,但也是做老闆,因為以前勤力,工作十年八載,得到老闆欣賞給他機會,慢慢晉升,後來自己成立公司或做了老闆。但是,如果日後變成4年一 份合約,便會看到現時很多朋友經常擔心的情況,就是為甚麼一些 年輕人又要自僱,又要做合約工作,又要接外判工作,令福利全失, 其實這亦會妨礙青年人向上流的。

最後,是關於損害營商環境。其實中小企不僅要鎖定這1%的工資,我們計算過,他們可能要鎖定3%至5%的工資,導致不夠資金周轉。與大企業比較,中小微企將會更難經營。這些問題也說明為何最近很多商界聽到這項法案後都很擔心。

所以,撤銷強積金“對沖”的本意是好的,令僱員最後獲得的金錢可以留着讓他們退休,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我想特區政府也要考慮清楚如何解決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問題,否則,政府解了這個結,之後再弄出多幾個結,導致商界失去信心做生意;如果商 界決定不經營下去,工作機會便會越來越少,我們的稅收亦會越少,亦會影響我們今天討論的財政預算案。

所以,討論這項法案時,希望財政司司長在時機上和方法上考慮如何可以補救,令我們可以做到一件好事,既可幫助僱員將來的退休生活有所保證的同時,亦不會令商界擔心日後會經營困難,以及出現不能管理公司的情況,好嗎?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