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李鎮強就《商業租户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2年4月28日)

主席,就“財爺”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立法禁追租的新猷,希望減輕疫情下租户的負擔,我相信政府今次的做法是“非常時期使出的非常手段”,特別是在前所未有的第五波疫情下,各行各業都大受打擊,很多中小微企都已經到了水深火熱的地步,有些甚至已經關門大吉。

當然,我明白政府提出立法禁追租的原意是好的,希望能夠幫到租客,但我認為政府今次的方案仍然有所不足,最重要的是影響小業主的生計,對他們的打擊非常大。

首先,我想以我一直以來在地區服務的經驗作為例子,說給“財爺”知道,究竟立法禁追租的法案存在甚麼問題。我由2010年開始在柴灣區服務,大家都知道,柴灣不是一個富裕的社區,區內有很多小商場,而商場內有為數不少的小商鋪,有些甚至是用比較高的價錢買回來的“劏鋪”,他們的業主大多是一些已經退休的長者,這些長者花了畢生的積蓄買了間小店鋪,一心想着靠這間小店鋪那一萬 幾千元租金當作退休金來過活和養妻活兒,以及將來的醫療費用等。但是,今次政府立法之後,將會大大影響他們的生計,有些小 業主會擔心有一段日子可能收不回欠租,令到他們失去主要收入。

其實,在過去這麼多波疫情期間,很多小業主都已經跟租户商討減了租金,特別是第五波疫情到臨後,有些小業主已經減無可減,

更有很多是想減都無得減,其中原因正正因為政府在立法禁追租的 《條例草案》公布之後,租户已經好似得到一把尚方寶劍般,成為他 們理所當然不交租的理由、藉口。所以,有不少小業主向我反映, 有關立法對他們造成一定的心理負擔、壓力,令他們擔心收不到應 有的租金、欠租、管理費、電費等,而導致整個物業出現斷租的情 況。

容我在此舉一個例子來方便大家理解這些小業主的擔憂,假如有一位租客因為疫情原因,已經兩個月沒有租金,在政府立法的“禁 追租期”內,這個租客就可以在法例保障下,免交租多3個月,而據司長提出的修正案,如果租客和業主雙方透過協商簽訂新租金協議,業主向租客提供減租的話,將可以免受條例規管。所以,如果業主想取回過去這幾個月的欠租,就變相是“肉隨砧板上”,要主動 跟租客商討,否則租客現時就大條道理可以不交租,甚至欠租,而在“禁追租期”下,租客到時將會拖欠最少5個月的租金。

當然,大家可能會說,在5個月後,租客同樣要交回過去的欠租,但如果他們不幸結業,所有被拖欠的租對業主來說,就會立刻化為烏有,為何這麼說?大家要知道一個事實,就是這些小業主與集團式的大型商場極不相同,他們與租户簽租約時,不可以要求租户以個人身份做擔保,但大型商場卻可以,即是說,如果租户結業的話,即使業主入稟法庭追討欠租,除了可能要支付額外費用,包括律師費等,還要經過漫長時間等待法庭判決,由於小業主只可以向有限公司追討,租户不用“上身”,變相欠款有可能一去不返,業主屆時就要承擔沉重的經濟損失,影響可以說是非常大。而最、最、最令小業主憂慮的是,如果租客斷租物業的話,他們會變相無能力繼續供款,銀行亦可能會收回他們的物業,連唯一的經濟來源都沒有了。所以,即使政府在修正案中提出,受影響的小業主可以透過政府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獲得相等於 3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為10萬元,但他們認為這種做法有本末倒置之嫌。他們問為何要他們由“債主”變“債仔”,一旦“保護期”起計3個月後,租客斷 租“走人”的話,小業主有機會損失自1月1日起計,最多達7個月的租金,更有機會導致銀行收回他們正居住的物業,對他們來說,可以說是雪上加霜,亦會變相令到市場上出現更多“銀主盤”。

政府早前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上曾表示,今次立法只是延遲數個月的追租期限,但事實上,我曾翻查以香港鄰近地區新加坡相關法例為例,新加坡在執行有關措施時,其實與香港現在這項法例有所不同,他們的政府在禁追租期間是有“落水”的,他們會推出不同政策、措施,包括為業主提供一定的補貼,以現金補助和產業稅回 扣形式提供資助,商業處所的中小微企租户可獲兩個月租金豁免,辦公室及工業處所的中小企租户則可獲1個月租金豁免。另外亦有為當地企業提供25%的公司稅回扣,上限為15,000新加坡元(相等於 84,000港元),因此在網上我看不到當地對有關法例有所批評。

主席,我當然明白在現時艱難的經濟環境之下,立法禁追租是 “非常時期的非常舉措”,但有關立法確實違反香港一直奉行的自由經濟、合約精神,甚至予人感覺是好像剝奪業主的私產權。作為業主,能夠租出物業總比空置好,但在現時經濟低迷下,有能力的業主都願意調整租金,既可以留住租户,亦可以與租户共渡時艱。但是,特區政府現時不打算“落水”,卻把責任全數推在業主身上,確實有點不對。

其實,我認為只要政府作出些微的修訂,多做一點,就可以達到政府立法的初心,亦可以保障小業主的財產。我的建議有:第一, 在立法時訂立下限,列明只有例如3萬元以上租金的物業才會受到條例所規限;第二,就是列明如果是擁有一個物業的業主,就不會 受到立法所規限;第三,立法規定銀行不能夠向斷租物業的小業主 收回物業,直至他們找到新租客為止;第四,政府應該制訂一套強 制性協商守則,規定租户延遲繳交租金的日後分期繳付安排,當租 户斷租“走佬”時,就由政府補貼一定的百分比,或上限最多是數萬元。

我相信如果政府願意採納我以上其中一或兩點建議,已經足夠保障小業主應有的權益,同時符合政府立法的初心。

主席,最重要的是,我擔心今次立法開了一個壞先例,當將來再出現疫情或其他天災時,政府又會再訂立相關法例,變相違反商業社會的合約精神,以及又會被人批評好像剝奪了業主的私有產 權。

最後,我希望政府能夠清楚表明今次只是“一次性的非常手段”, 是不會再有下一次的。

主席,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我對此《條例草案》有所保留。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