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2年6月8日)
多謝主席。今天我在議會上聽得最多的,就是有人指勞資雙方已有共識支持這項法案。第二,就是過去強積金被“對沖” 了500多億元,令很多員工十分淒慘。
法案委員會於 4月 22日開會時,我們得悉公眾諮詢收到大約 270份意見書,當中90%反對今次的法案,全部來自商界許許多多不同的商會。至於那些常說自己受害、被“對沖”了很多錢的朋友,又有多少人表態支持今次的法案呢?是零。贊成的10%全部都是工會或工會人士。為何會這樣?
主席,我舉一個例子:A和B這兩位員工都是45歲,他們在同一間公司工作20年,直到65歲,月薪22,500元,而僱主為他們供款5% 的話,他們退休時,僱主便為每人作出了27萬元供款。假設A退休,他可取回27萬元;B卻在退休前兩個月被解僱,又或公司不幸結業,B便要“對沖”該27萬元。“對沖”後,B的情況會是如何?B會得到30萬元,因為僱主向他支付補償,該27萬元則是給B自己。我想問,“對沖”後,B為何會較A淒慘?
再舉另一個例子:A和B自20歲起開始工作,二人均工作了20年。工作20年後,月薪為22,500元,A的僱主付出了27萬元供款,而A繼 續工作;B的公司卻結業,向B賠償了30萬元。B拿着30萬元現金,如果順利找到新工作,B為何會較A淒慘?A根本仍未可以提取那些供款。
主席,對於給予員工長遠保障、令這筆錢不被“對沖”,好讓員工65歲退休時提取,我覺得並無問題,我亦支持這個原意。不過,假設該名員工在65歲前被解僱或公司結業,其長期服務金應該如何處理?長期服務金的上限現在仍是39萬元。
我跟大家重溫一下歷史。遣散費於1974年推出的目的,是要在公司結業或裁員後為員工提供短期援助,在他們失業期間給予幫助;長期服務金則是在公司解僱服務超過5年的員工時發放,以報答長期服務的員工,讓他們退休後有所保障。然後,推出了強積金。大家要知道,在未有強積金之前,其實設有公積金。公積金有何目的?當員工在公司工作,僱主除了為他們就剛才所說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供款(當時的上限只是18萬元),還會另行為員工供款,可能是20萬元、22萬元,亦可能一直供到三四十萬元,直至他們離職為止,希望他們退休後能有更多保障。於是,在18萬元上限之外,可能還要為員工多付二三十萬元的供款。
我想問問,假設公司在員工快將退休之時不幸結業,該員工會否要求老闆在 40萬元供款以外多給他18萬元呢?當時從未聽聞這種要求。眾所周知,該公司在員工可獲18萬元的前提下 -- 即政府要求的遣散費之外 -- 額外為員工供款,員工怎會在公司最困難的時刻要求公司多給他18萬元?強積金制度推出時,其實是沿用這個方案。不過,時至今日,我相信很多朋友都忘記了當時為何會有“對沖”機制,這就是當時的原因。
這個重疊的方案,最大問題在於上述的39萬元。對於員工,我剛才提到,我同意取消強積金“對沖”,待他65歲時才可提取供款,令員工長遠得到保障。但是,除了長遠的保障外,假如公司結業或解僱員工,在短期內公司其實亦須保障員工。如能做到既有短期保障,又有長遠保障,又怎會出現爭議呢?但是,問題是有關上限現時仍然訂於39萬元。我想問局長,當僱主需要協助一名正在求職的員工,僱主應該幫他1個月、3個月、4個月,還是6個月,他才能找到新工作?現在所說的 39萬元是如何累積得來的呢?當員工為僱主工作,僱主便會每年為該員工儲起15,000元,儲蓄兩年便有3萬元,直到26年後累積至39萬元。這是否合理的數額?我在委員會跟處長說過,如果此數額可以調低,相信不會有那麼多爭議。
政府現在想出一個方案,撥款330億元,希望可以幫助商界。事實上,首9年的幫助是挺多的,但問題是,整個商界每年為僱員供款 5%,已有300多億元之多,25年的供款更是高達8,000多億元。25年下來的8,000多億元,政府只資助330億元,比率是多少,大家心中有數,但這並非重點。我曾向局長表示,在整個過程中,我最擔心的是勞資矛盾。為甚麼呢?
在這項法例實施後,僱主為僱員作出的5%供款,將不可“對沖”。法例於2025年實施後,直至2035年......我舉一個例子,假設有兩名服務了10年的員工A和B,月薪22,500元,A在服務10年後離職到另一間公司工作,由於他是自願離職,所得補償是0元;B則有辦法令公司解僱他,而長期服務金是在被僱主解僱的情況下才發放,他於是得到15萬元,然後轉職到另一間公司。如是者,如果10年後再次發生這種情況,B便會再次多獲15萬元,A和B人生中所得的補償便相差30萬元。
當然,如果A繼續留在公司,他亦可享有長期服務金,但我又跟大家計算一下。假設一名20歲的員工月薪22,500元,他服務26年至46歲時,長期服務金將累積至39萬元,而39萬元已是上限,即使他繼續服務至50歲、65歲,長期服務金同樣只有39萬元。然而,如果該員工在46歲時要求僱主解僱他,他便可以得到39萬元,然後才轉職至另一間公司工作。由46歲工作至65歲,還有19年,該員工將可多得285,000元長期服務金。局長建議的法案是在告訴僱員:“你應 放棄這285,000元,無須‘博炒’,繼續留在現職公司吧!”局長認為這 個誘因的吸引力足夠嗎?
更甚者,如果換個角度,有些無良僱主想起那39萬元,雖然已 為員工儲起,員工亦服務了46年,但該員工須等到65歲才可提取,如果僱主有辦法迫使員工在65歲前自行離職,那39萬元便會落入公司口袋,10個員工便有390萬元。這就是在局長的新法例下最令人擔心的勞資矛盾。如果局長認為不會出現,大家便走着瞧吧。
管理方面,現時所有企業最大的撒手鐧是解僱。如有同事經常 “眈天望地”、“十問九唔應”、經常“黑口黑面”,僱主便會解僱他,以免同事模仿,但日後這些員工可能正是想被解僱,管理系統將會崩潰。低技術年輕人向上流動的機會亦會減少,為甚麼?如果發現 的確有員工“博炒”,很多僱主會改聘合約制員工,合約期不可超過 5年,以免與員工爭執。訂立4年期的合約,甚或把工作外判,均會減少低技術年輕人想向上流動的機會。勞工界朋友常說希望僱主不要採用合約制或自僱制,讓勞工可以享有較多福利,將來得到更好 的保障,其實兩者完全背道而馳。
我聽到黃英豪議員在會議上表示,國內現在差不多有兩三億人 “打散工”,稱為“靈活用工”,這可能是因為國內的社會保障太充足,令很多老闆擔心,香港會否也是如此?
關於我剛才向局長提出的問題,兩個月前曾有社團進行問卷調查,訪問了2 800多名基層員工,問題是:假設他們有22,500元月薪,在新法例實施後,他們如有辦法在做滿5年後令老闆解僱他們,繼 而得到75,000元長期服務金,他們是否願意這樣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84%的人願意。
有人會說,要重新找工作並不容易。於是,問卷再問受訪者認 為需要多久才可找到工作。 92%受訪者認為可在一個月內找到工作,72%認為一星期便能找到。局長可能認為很難找到月薪22,500元的工作,員工必定會留任。以一份月薪15,000元的工作為例,法例訂明的計算基準是月薪的三分之二,即1萬元,員工服務滿5年後便有5萬元長期服務金,服務滿10年便有10萬元。請問這類工種是否需要推薦信?要在外面找到這些工作是否困難?香港市民心中有數。
所以,對於我剛才的意見,大家真的要細心思考,我們非常擔心將來的矛盾點。更甚的是,香港經歷了兩年多的疫情,很多商鋪現在已經五勞七傷,有些更已在結業邊緣。我想告訴局長,現在處理這個方案,真的並非合適時間。要保障員工,這點並無問題,但就上述的39萬元,我已向處長表明,若不調低,要求商界提供雙重福利,甚至提供誘因,繼而引起將來的矛盾,對不起,我無法支持。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