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 (2022年6月16日)
多謝主席、局長。我上星期跟特首說,勞工界光芒四射,並非無的放矢,首先是取消強積金“對沖”,然後昨天通過給予僱員病假的法案,今天又有《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修訂,以倍增僱員的補償額。這項修訂的內容是甚麼?有些同事已經解釋,簡單而言,就是當一間公司結業,而該公司無力支付僱員的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政府便會利用破欠基金協助相關僱員。
今次政府提出調整建議,由於自1996年、1999年至今,已有一段長時間不曾作出調整,所以政府把僱員可獲發的代通知金特惠款項由 22,500元調升至 45,000元,遣散費則由 50,000元加餘額的一半 調升至 100,000元加餘額的一半。當年政府是如何得出這些金額的 呢?據我所知,應該是按工資中位數計算,當年大約是10,000元,將其乘以5,便得出剛才所說的50,000元遣散費特惠款項。今天,政府要求把這項特惠款項加至 100,000元,而現時的工資中位數約為 20,000元,所以數目合理。主席,在這個大原則下,其實我想不到有何理由可以反對政府的建議,畢竟已經20年沒有上調。所以,局長建議調整並無問題,我們亦會給予支持。
不過,我想指出,局長在這份文件中告訴大家,破欠基金有65億元,現時財政十分穩健,政府甚至可以減收商户一直支付的“供款”。 何謂商户一直支付的“供款”?因為基金的資金來自商業登記徵費,所以其實是商户每年湊錢給政府。政府表示,徵費現在會由250元 調低至150元。單看這個比例,減幅很大,但過去我們商户其實每年支付2,250元,只不過政府眼見基金這麼多,才於這一兩年少收一點。因此,如果基數是2,250元,減收100元在比例上其實不多,但有減總比沒減好。
我想向局長提出的重點是,為何破欠基金會累積了這麼多錢? 首先,現時破產的公司不多。即使公司破產,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其實可以動用強積金。主席,90%補償予僱員的錢已經供進強積金户口。假設公司真的結業,因為公司已向強積金供款,該公司要支 付予僱員的錢 -- 不論是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其實只是大約 10%,公司不會太“傷”。為何破欠基金會積累這麼多錢呢?第一,公司如能支付遣散費便不用破產;第二,破產的公司並不多。
不過,我為何要起立發言提醒局長?因為我想告訴局長,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這個“故事”會有所不同。將來,結業的公司不可提取僱主供款(僱員薪金的5%)向僱員支付遣散費,而是需要自行支付全數,付足100%。我曾經提醒局長,由於這100%完全沒有“鎖 死”在僱主供款5%的強積金户口,公司日後如果沒有錢支付遣散費,便須破產。
以下我列舉一個例子。剛才局長提到,遣散費特惠款項的上限將是100,000元加餘額一半,假設一名僱員本應獲發上限390,000元的遣散費,破欠基金將須向該僱員支付 100,000 元,以及餘下 290,000元的一半(即145,000元),合計是245,000元。破欠基金須向每名有權獲取遣散費上限的僱員支付 245,000元,如果一間公司結業,它有20名僱員,破欠基金便須向他們支付4,900,000元。大家知道,酒樓動輒僱用一百幾十人。局長應該留意,破欠基金至今能夠累積這麼多錢,是因為過去有強積金供款可供公司支付遣散費;目前,因為政府已經取消強積金“對沖”,假如將來有公司不想支付遣散費,而該公司又是有限公司,它一旦“拉閘”,這筆支出便全部由破欠基金“找數”。
局長現在指基金有65億元餘款,但同事經常說強積金每年都被 “對沖”五六十億元,如果日後有公司破產,基金的這筆錢可以支持多久呢?先不說全部破產,假設有三分之一的公司不想支付遣散費,基金三四年後便可能“清晒”。所以,我想在此提醒局長,當這個基金最後被花光,商業登記證可能又會加價,最終還是商界“找數”,但這樣公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