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就「訂立檔案法」議案發言(2011年11月16日)
主席:
古語有云:「鑑古知今」。對於一個城市、一個社會而言,政府檔案不單是珍貴的歷史紀錄,更是人民重要的資產,因為這紀錄了整個社會的動態和發展過程,可幫助我們了解過往的一切,從而汲取經驗和教訓,從而避免政策錯走冤枉路。
可惜,雖然本港周邊的國家地區,包括我們的祖國都已訂立《檔案法》來規管政府檔案的處理,但香港這座號稱文明先進的城巿,卻一直無法例保護這些珍貴的公共檔案,而只係在09年推出了一套名為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
就此,我早前便曾在本會提出過書面質詢,問政府可否承諾唔會讓任何政府檔案在未被妥為鑑定之前遭銷毀,以及如何避免由政府總部搬遷而銷毁大量珍貴或重要文件。可惜當局只一味打官腔,說違規處理檔案的員工可被紀律處分,及在10年下半年已開始檢討檔案管理的規定等,卻無具體承諾何時有結果。
結果,政府總部今年九月起陸續搬到添馬艦新址辦公,單是搬遷前的半年內,銷毀的檔案總厚度就達1,181米,疊起來足有3座國金二期的高度。這不禁教人質疑,是否有政府部門想藉厚逾一公里的文件,癱瘓檔案處,來讓自己可以「博大霧」銷毀敏感資料。若計去年至今年6月這一年半內,獲批銷毁的政府檔案更逾600萬份,厚達1,746米。究竟檔案處處長是否只是橡皮圖章,實際起到甚麼把關作用?相信大家心中都疑團重重。
事實上,政府管理檔案的往跡可謂劣跡斑斑。如在2004年,當賬委會調查愉景灣改變土地用途,令政府損失1.6億港元的事件,就發覺跟愉景灣發展有關的部分文件紀錄竟不翼而飛,最終令調查不了了之。假如不訂立檔案法,又如何確保官員會好好管理檔案,及具備施政問責性呢?
正如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指出,即使政府部門偷偷將檔案銷毀,檔案處亦因無法例「撐腰」的關係而管唔到。可見現行規定的所謂“強制性”根本名不副實。
而且,有資料顯示,自1997年以來,負責作出最重要決定的主要政府部門,例如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等,均沒有提供任何檔案,供鑑定和保存。於是,涉及97年香港回歸、2000零年實行的問責制,以及政治任命官員的聘用條款細則,以及甄選程序等,也就可能石沉大海,真相永遠無法得知。
更何況,過去五年,政府各個部門和政策局一直不願交出檔案讓歷史檔案館鑑定和保存。已移交的檔案數量,更從2003-07年間每年平均500,000項下跌至2008年的50,000項,得番十分一。在2008-09及2009-10年間,政府部門向歷史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數量,更進一步下跌百分之四十四,情況令人關注。問題是自07年起,處長一職便不再由擁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士出任,而是由文職職系人員出任,其對公共檔案有效管理有多大執着,難免令人信心不足。
所以,我們贊成訂立檔案法,且這亦可確立政府檔案的封存期,讓檔案在保持機密一段時間之後,便可向外公開,讓後世可好好了解本港的歷史,及政府施政的脈絡。政府官員實不應該因為有「法律責任」而盲目抗拒。
其實,不單政府部門的檔案管理有其重要性,不少法定組織的工作同巿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實有需要考慮一併規管。
例如,醫管局03年商討沙士對策的每日會議,就不見了十天會議紀錄;又如有調錯嬰事件的受害人想尋回親生父母,更發覺該局的出生紀錄早已被銷毀!這種鬧劇可謂一宗也嫌太多,必須盡快堵塞。若說現時公共檔案管理是“行之有效”,恐怕只是自欺欺人。
不過,對於是否要架床疊屋、成立常設委員會來檢視檔案管理,我們是有保留的。另對有建議不用就立法工作進行諮詢,只採用其他措施加強規管,相信只是換湯不換藥,作用不大。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