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 (2022年11月9日)
多謝主席。《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第598章)在2008年制定,目的是實施“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在該計劃下, “指明耗用能源產品”的進口商及製造商,需要向機電工程署署長呈交有關產品的指明資料,並需要在香港供應商的有關產品上,附加或貼上能源標籤,讓消費者知道有關產品的能源效益表現。
之前,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已推行3個階段,涵蓋8種家用 電器,包括空調機、冷凍器具、慳電膽、洗衣機、抽濕機、電視機、 儲水式電熱水爐及電磁爐。現在推行的第四階段,是將涵蓋範圍擴展至氣體煮食爐、即熱式氣體熱水爐以及發光二極管(即LED)燈。 據政府估計,實施第四階段,每年可減少75 350公噸的碳排放,對於環保及碳中和的目標有很大幫助。
為了讓業界作好準備,政府會為第四階段的實施設有15個月寬限期。我知道政府當局在很早的時間已一直與相關業界溝通,亦曾在2021年進行公眾諮詢。而我自己亦曾諮詢我所代表的批發及零售業界內的商會,包括電器商會、電業商會的朋友,聽聽他們的意見,他們大致上對於今次第四階段涵蓋的3種產品沒有太大異議,都是同意的。唯獨一些業界持份者,現在售賣這些產品的朋友擔心15個月的寬限期未必足以讓他們把目前的存貨銷清。就這一點,當這個法例生效時,我希望局長可以幫忙將寬限期延長多一點,因為過去這類寬限期起碼有18個月,而這次卻得15個月,看看局長能否...... 舉個例子,假設當局計劃在下個月公布 ......能否再推遲 3個月才公布,以便給予他們足夠的時間,18個月或者以上,讓他們將現有的存貨銷清,這就最好。
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