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的議案發言 (2023年1月1日)
就《內務 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 1/2023號報告》內的 《2022年〈1999年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公告〉(修訂)公告》進行辯論

多謝代理主席。今次是討論《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之前只規定獅子山、金山、城門、大帽山等郊野公園的範圍內不可餵飼,而這次修訂是將禁餵區涵蓋至全港。我相信主因是近年野豬問題滋擾香港市民。我在謝局長的網誌上,看到他寫道,在2016年收到583宗野豬滋擾報告,有4人受傷;到2021年,便有1 417宗滋擾報告,有22人受傷;到2022年5月,已有25人受傷,故此,現時我們有需要把相關條例收緊。

首先,本人完全同意有關的大方向。其實,如果大家回想一下或翻看新聞,野豬問題應該是2015年3月在北角百福道開始出現,有市民看到野豬在該處遊走。代理主席,其實百福道的野豬是從寶馬山上下來的。我當時是寶馬山的區議員,我早在2015年之前大約半年已收到投訴,指有人經常在上面餵飼野狗。最初,他可能只打算餵飼野狗,但結果卻引來野豬經常與野狗爭奪食物,因他是在晚上餵飼野狗的。我當時多次投訴,那個人後來便沒有再餵飼,但野豬已習慣經常在晚上到寶馬山覓食。那個人因被拘捕而不能再餵飼野豬,結果野豬便經常在寶馬山的垃圾中覓食。在雲景道,市民以前會把一袋袋垃圾放在街上,後來要改為放在一個個垃圾桶內,這樣才能阻止野豬翻遍那些垃圾來覓食,整條雲景道、天后廟道也是如此。沒有了食物,那些野豬怎樣呢?牠們便逐步往下走到百福道。事情的起源便是這樣,但問題出在哪裏呢?

大家都知道,正如剛才謝偉銓議員所說,以前有野豬狩獵隊,當野豬越來越多,野豬狩獵隊便負責“處理”那些野豬。問題是為何當2015年開始出現野豬滋擾問題時,當局卻在2017年反而要野豬狩獵隊停止行動,不准他們狩獵呢?在2019年4月後,野豬狩獵隊更不再存在。所以,大家可看到這幾年來,野豬到處遊走,令很多香港市民受傷害。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愛護動物其實也要平衡香港市民的安全。當時,即在2015年開始,便有新聞報道指野豬到處遊走,在楊哲安任區議員的山頂區那邊出沒。我們經常看到有 關野豬的新聞,不是嗎?但政府卻在 2019年停止發牌予野豬狩獵隊。2021年11月時,當局決定再容許“獵殺隊”行動,我看相關新聞,截至今年1月5日,已有320多隻野豬被獵殺。本來這是不應發生的,因為以前的情況一直保持平衡。有時候,當政府要作出決定,社會上有些朋友過分傾向保護動物,政府便要同時平衡香港市民的安全,否則,政府便會看到許多無辜的香港市民被野豬弄傷,這亦是這次立法的其中一個原因。

政府之前在2017年提出以“絕育、放回”的方法處理野豬問題,當時我已告訴政府,那方法只會浪費時間。野豬體型那麼大,第一, 要如何捕捉牠們?困着牠們後,要為牠們絕育,絕育後再送牠們上山,請告訴我這要花費多少錢呢?有多少隻野豬呢?一隻野豬能生多少隻小豬,有多少群野豬呢?所以,政府在2017年提出的這個方法根本是浪費時間。現在,政府終於迷途知返,沒問題,“遲到好過無到”。

最後我想談談相關罰則。現行罰則為第3級罰款,即罰款1萬元,當局現打算改為第6級罰款(即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另外,如違例者當場被捕,便罰款5,000元。我同意罰款5,000元的建議,當發現有人違例,便像發告票一樣,向違例者罰款5,000元,這沒有問題,但罰款由1萬元增至10萬元,為甚麼要增加10倍呢?當局告訴我,過去法庭,例如近一年,通常判罰的金額都低於1,000元,故此要將罰則提高。又是同一理論。當局有否問清楚法庭,明明最高罰款是1萬元,為何只判罰那些違例者低於1,000元的罰款呢?律政司有否研究過要在法庭提出上訴呢?為何當局不就此提出上訴?明明可以罰款1萬元,法庭卻判罰低於1,000元,當局發現情況原來這樣,

所以現在要增至10萬元。這是否合理?政府經常說要考慮清楚,其實問題在哪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