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3年4月19日)

多謝代理主席。今天討論希望加重罰則的《職安健條例》,首先,我想看看之前的背景。我翻查數據,在1988年至1997年期間,每1 000名工人中有多少人受傷呢?每年大約有65.2人;而死亡率......對不起,sorry,剛才說的是死亡率。由1988年至1997年平均每年的死亡人數大約是65.2人。而每1 000名工作人員中有多少人受傷呢?由1988年至1997年期間,平均每年大約是57.8人,數字是非常不理想,因為一條人命也不應該失去。故此,當時推出《職安 健條例》,由1997年起生效。

這項條例生效後,我們可以看看數據。由1997年至2021年的跌幅,即每1 000名工人中受傷人數的跌幅,由59.6人下降至15.2人,即跌幅大約為74.5%,所以,不能說勞工處、僱主和僱員沒有盡力,其實這方面的跌幅很大。而過去20年平均的死亡人數由每年65.2人下跌至大約24.3人。這些都是經過大家20多年來的努力。

不過,“意外一宗也嫌多”,而且20多年沒有增加《職安健條例》 的罰則,其實一早便應增加。所以,《職安健條例》的罰則要增加,這大方向大家是同意的。但是,為何在議會中有爭議呢?因為這次我們有160項條文要修改,而絕大部分 -- 我在委員會會議上聽到很多其他同事也是同意的,沒有甚麼意見。而個別有意見要求修訂的,例如盧偉國議員提出要修訂的,政府也在聽取意見後作出修訂,包括本來政府希望將檢控時限由半年延長至一年,最後用9個月落 墨,其實這是大家也同意的。

不過,關於最嚴重的罪行,循簡易程序定罪的最高罰款由50萬元變成300萬元,而可公訴罪行的最高罰款則變為1,000萬元,對這個數額大家便有意見。原因是這 個方案 不是第一次提交,在 2019年第一次提交人力事務委員會時,我已在會議上提出,當時政府希望把50萬元的罰款增至600萬元,或者有關公司營業額的10%。中電在2021年的營業額是 840億元,代理主席,如果要罰 10%,便等於 84億元。所以,當時政府聽完大家的意見後便把這個方案撤回。在 2022年再提交,變成5,000萬元。

五千萬元,我想對政府說,全香港的中小微企大約有34萬間,佔全香港企業的98%。大家可以想想,有多少間中小微企有能力支 付5,000萬元的罰款 -- 如果真的有意外發生。大家要明白,這個罰款是不可以透過買保險來代替的,即是如果有此罰款,公司要支付。故此,政府這次方案把最高罰款減至1,000萬元。如果政府有留意我 過去數次的表態,我的聲音是小了,較之前兩次小了。因為第一,我看到政府有所更改,有聽我們的意見;第二,業界的聲音亦沒有 之前那麼大。但這是否代表所有朋友也同意1,000萬元的罰款呢?其實不是,局長。大家要知道,絕大部分的中小微企的户口根本沒有 1,000萬元,如果它們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我聽過一些朋友說,為何這次要立法,其中一個原因是經常不會判罰50萬元,通常只會判罰2萬元、4萬元。我之前也對政府說, 為何你們不上訴呢?但是,事實上,政府、勞工處都曾上訴。由 2015年到2020年,那5年有超過100個工人朋友不幸死亡,政府就着當中47宗個案是希望上訴的。但是,結果只有兩宗獲律政司同意上訴 -- 律政司不同意其他上訴,相信是因為擔心會輸。而那兩宗上訴個案結果在上訴後也是輸了,即是法庭認為最初的判決是正確 的,即可能認為不一定全部是僱主的責任,僱員是否也有責任呢?

我舉一個例子,代理主席,如果一間公司有露台,有同事需要做清潔,僱主已對他說清楚,在下雨、8號風球等情況下不要走出露 台外,如要走出去必須佩戴安全帶,僱主有提供給他,佩戴後才能走出去,僱主對他說得很清楚了。但如果那個同事有天很早回來, 整間公司沒有其他人,當時正下雨,他又責任心很強,突然走出露台外,但他又因懶惰而沒有佩戴安全帶,結果墮樓,告上法庭,但 沒有人看到出事經過,僱主要負多少責任呢?是否全部由僱主負責,要被罰1,000萬元,並監禁兩年呢?那個同事有否責任呢?我相信過去在法庭上,法官判決時,要審視在整個過程當中其實僱主盡了多少責任,而僱員又盡了多少責任。

不過,還是那一句,“意外一宗也嫌多”。但是,在會議的過程中,我已向局長提及日後如何作出釐清,剛才提及的只是一個例子,如果有一間公司是連鎖店,轄下有100間分店,僱主已向所有店長、 經理說得很清楚,但凡較潮濕的地方,例如廚房,附近一定要放置 黃色牌提醒大家,否則大家意外跌倒便很危險。如果真的有人在那 裏跌倒,撞傷頭,兩天後身亡,而店鋪經理事前沒有放置警告牌,最後要罰僱主1,000萬元和監禁兩年,還是那個經理也要負責呢?因 為僱主已對他說得很清楚,但他沒有照做。在此等情況下,大家不要以為就這樣一個罰則那麼簡單,不是處罰各位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處罰的是各位,我相信大家也會留意。

要保障所有香港人的生命,大家都有責任。我當然同意《職安 健條例》,剛才我列舉多個數字的例子便是想告訴大家,在立法後,數字很明顯會有改善,但過去20年,死亡數字一直keep在20宗左右, 原因為何呢?可否加大宣傳力度呢?當局的巡查力度可否加大?會否是教育上的問題呢 ?是否一定要靠罰則呢?罰則加至那麼高 是否一定有效呢?代理主席,我相信這項條例草案一定會通過,通過後3年,且看看是否繼續有意外;如果沒有意外,這本字典便會拿 出來。但是,我們如何想辦法減低呢?每個人也有責任。但是,在減低的過程中,我們也要平衡市民或商户的承受能力。

大家知道,最近卓副司長因應棄置垃圾的1,500元罰款和店鋪阻街等情況準備調升有關條例下的罰款額。全香港也被他大掃除了,現時大家看到環境多美麗。副司長希望由1,500元加至6,000元,加重罰則希望可提醒更多人,但是,代理主席,我已說過現時罰款額 尚未增加,仍然是1,500元,但為何已變得那麼乾淨,市民不會棄置垃圾嗎?因為只要當局執法,大家便會安守本分,不會棄置垃圾。過去多年當局不太願意執法,大家覺得沒有問題便會“博一博”。所 以,目前即使罰款額尚未加至6,000元,全香港的問題也已解決。但是,是否等於完全反對政府增加罰款呢?我已說過,其實有關罰款額由1997年到現在並未跟隨通脹增加,這當然要加,只不過是尺度問題而已。

局長的修正案,我全部支持,在會議上局長看到我很多時也沒有特別提出意見。我向你們提出改善的兩項建議,你們的修正案也有作相應修改,所以,我沒有很大意見。只不過就罰款額由50萬元增至1,000萬元一事,我再次提醒你們,很多商界朋友有一定的憂慮,我們應該明白。我們也看到政府有改進,由600萬元或以前的10%營業額變成5,000萬元,現在再減至1,000萬元,我看到你們一直有改進。但希望你們要留意日後市民和商户方面如何適應罰則。否則會令營商環境變得很困難。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