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3年5月24日)
主席,本人以《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交報告。
《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目的是修訂《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引入新訂的靈活規管制度,以利便自動車在香港的研究、測試和應用。
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兩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的細節,並邀請公眾就《條例草案》提交書面意見。委員普遍贊成修訂法例,就有關自動車的定義、先導使用、訂立《先導規例》和實務守則,訂定條文。委員亦察悉經修訂的法例可賦權局長訂立《先導規例》及改變部分現行法例條文的效力。
委員對自動車在香港的發展進度落後於上海、深圳等內地城市表示關注,他們認為政府當局應借鑒這些城市在自動駕駛技術發展的經驗,並積極與當地政府及相關機構多作交流,特別是在推動車聯網技術的發展,進一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自動駕駛和車聯網的互聯互通。
鑒於現時自動車的測試皆在指定的地點或範圍內進行,有委員認為有關測試過於局限,未能就不同路面情況、天氣狀況、與其他車輛的互動等進行全面測試。有委員建議政府應設立指定地區 (如在規劃中的北部都會區),以先行先試模式更廣泛地進行小區測試及應用自動駕駛技術,並於有關地區的規劃中落實相關細節。
就委員提出的意見,政府當局回應指,政府一直透過不同措施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並透過“創新及科技基金 ”及“智慧交通基金”等為相關科研項目提供資助。政府會繼續留意行業最新發展,並與內地保持緊密交流和合作,以期實現與內地車聯網的互聯互通。至於設立指定地區作測試的建議,政府會積極考慮。
《條例草案》擬議第138條賦權局長可藉訂立《先導規例》,主要規管以先導形式進行的自動車計劃。根據擬議第143條,《先導規例》可就有關自動車的保險、自動車數據的保存,以及意外的處理等事宜,訂定條文。
有從事保險業的委員指出,倘若自動車在道路上作測試或使用,有關自動車必須領有有效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使用自動車而可能產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提供保障。委員認為由於自動車仍未有在道路上應用的相關數據可供參考,自動車風險方面的考慮將與傳統汽車大有不同。然而,政府當局仍未就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事宜與業界溝通,令業界感到憂慮。法律顧問參考海外相關法例後,亦曾向政府當局查詢為何沒有在《條例草案》中訂明自動車測試的保險安排。此外,委員亦詢問有關自動車計劃所收集的數據能否作商業用途,以鼓勵更多投資者參與有關技術的研發,以及自動車系統可能出現的意外的通報和處理。
當局解釋,現行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將同樣適用於自動車。在這前提下,現時在各條例按登記車主及領牌人而訂立的法律責任 (包括為領牌車輛購買保險的規定)就自動車的情況亦將適用。《條例草案》擬議的第143(d)條亦訂明,《先導規例》可就“在使用自動車而產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壞風險方面,保障第三者”,訂定條文。此外,由於行車數據紀錄的要求相對技術性,因此當局認為較適合在《先導規例》中列出有關條文。
政府當局亦指出,在落實《先導規例》內有關保險的事宜前,必定會與相關業界作出充分溝通,讓他們了解自動車計劃的相關細節,以釋除他們的疑慮。因應議員的提議,政府已於2023年2月與香港保險業聯會及汽車和小巴業界代表會面,詳細介紹《條例草案》內容及相關的保險安排,並就此進一步諮詢業界意見。
就自動車所收集的數據方面,運輸署會確保先導參與者將按照將來訂立的《先導規例》內的規定,妥善備存自動車的數據和紀錄,運輸署會繼續與香港自動駕駛車輛科技應用技術諮詢委員會商討,如何更廣泛應用自動車的數據,以推動相關技術的發展。至於自動車意外的呈報和調查,《先導規例》將列明有關規定,運輸署在審批先導牌照申請時,首要確保安全。
就委員問及如何加強自動車正在道路上使用時的安全時,政府當局回應稱,運輸署會要求自動車須展示獨特識別,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辨識有關車輛為自動車。在擬訂識別要求時,運輸署會徵詢警方的意見,以確保有關識別能有效地協助警方執法。當局亦會按自動車的個別測試及使用的獨特情況制訂相應條件,確保其他道 路使用者的安全。
委員深切關注到,自動駕駛技術會達致高度自動駕駛甚至完全自動駕駛(即駕駛自動化等級第4及第5級別),後備操作員只在有需要時才操控車輛;甚至發展至一名操作員同一時間操控多部車輛;或多名操作員以輪班或更替形式操控一部或多部車輛。委員曾經詢問,一旦自動車發生事故或意外,有關法律責任將如何釐清,及相關執法部門如何有效執法。
政府當局解釋,雖然自動車操作及駕駛模式與傳統車輛不同,但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有關“司機、駕駛人”的定義 仍適用於身處於自動車內、附近或遙距控制室的自動車操作人員。 這些人員在操作自動車時,亦應承擔現時“司機、駕駛人”在相關條例下的法律責任。為預備將來自動車可能完全不需要人類操作員的情形,《條例草案》中的擬議第141(1)條訂明,《先導規例》可就任何法例條文中對司機的提述,就自動車而言如何詮釋,訂定條文。
就執法方面,政府當局計劃在發出先導牌照的條件中,要求先導營辦人須為每輛自動車提交其指定後備操作員的資料,以供審核。當局亦計劃在訂立《先導規例》時,規定每一輛先導自動車上須配備行車記錄儀,詳細記載相關行車數據、操作紀錄以及錄像。 先導營辦人亦須按署長或其授權人士要求提供該等紀錄。一旦發生 事故,執法部門可以憑着這些紀錄,追查事故原因,釐定責任誰屬。
委員察悉,《條例草案》中的擬議新訂第 142(1)、 142(3)及 146(1)條,賦權局長藉訂立《先導規例》,授予豁免,使某先導事宜不受任何法例條文規限、或使任何法例規定不適用於某先導事宜、或使任何條文經變更適用於某先導事宜(統稱“改變效力條文”)。委員關注賦予局長相關權力的理據,以及為何提出賦權署長可以行政方式作出可改變法例條文效力並且無須經立法會審議的不適用條文公告。
政府當局解釋,自動車技術發展迅速,現階段尚未有統一的標準規管自動車的使用,要把所有技術和操作要求細節編纂為成文法則並未可行。因此有必要在《條例草案》引入權力,使局長和署長在不同情況下使法例條文不適用,以提供靈活規管制度,利便研究、測試和評估自動車技術的目標。擬議新條文就署長行使該權力有明確的規限,包括署長需要確保使有關交通條文不適用並不會影響先導事宜的安全。政府當局預期,署長作出的大多數不適用規定,將與高度技術性和具體的案例有關。
被問及如何協助市民得知署長作出了不適用條文公告,及協助市民了解及遵從有關公告當中的修訂,政府當局指出,《條例草案》 擬議的第149條訂明,署長就相關不適用規定所作出的不適用條文公告,須於運輸署的網站發布。就日後有關自動車測試及應用事宜,當局將整合有關資料和進程,包括如何實施不適用條文,並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適時作出匯報。
委員會對政府當局擬提出的修正案,就《條例草案》作出技術及文字上修正,並無異議。法案委員會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
主席,以下是本人就《條例草案》的發言。
香港在2017年已開始測試自動駕駛車輛,但一直只能以申請“車輛行駛許可證”的方式運作,並限制在非道路上行走,測試有欠全面。既然香港要發展成為智慧城市,政府就必須有政策鼓勵自動駕駛車輛的發展,制定相應的法規,因此,自由黨支持政府今天提出的《條例草案》,就自動駕駛車輛先導計劃訂定規管框架,隨後發出實務守則,令不同種類的自動駕駛車輛按指定規例,合法地在道 路上進行測試,為日後正式在道路上行走作準備。
隨着科技的發展,汽車由機械演變到電動、電子化,現時向自動駕駛車輛邁進是大勢所趨,很多國家及城市已開始進行測試,2017年的一份報告指出,全球已有53個城市在不同程度發展無人駕駛車輛,新加坡早於2015年已開始測試公交,如的士、旅遊巴士及小巴等。雖然現時已有自動駕駛車輛以收費形式營運,如南韓首爾及美國加州等,但都是在限定的區域及道路上行走。內地在無人駕 駛車輛方面發展迅速,深圳去年推出新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允許在駕駛席上沒有人的情況下,無人駕駛車輛可在沒有區域限制的情況下接載乘客;同時亦就無人駕駛的車輛所造成的事故責任作出規定,香港在發展自動駕駛方面須急起直追。
為配合測試不同種類的自動駕駛車輛,政府建議推出的先導計劃,要求有意測試或應用自動駕駛車輛的申請人,除向運輸署申請 “自動駕駛車輛先導牌照”及“自動駕駛車輛證書”外,仍需按現行規定為自動駕駛車輛登記及領取相關牌照,如屬出租及取酬的車輛,則同樣需要申領相關營運牌照,有關安排是合理。但政府有責任確保任何用作出租或取酬的車輛必須持有有效的客運營運牌照,以免有混水摸魚的情況,借測試為名,實質進行非法載客取酬活動。
(代理主席李慧琼議員代為主持會議)
以往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司機需要負上法律責任,而自動車輛的法律責任則由車內司機延伸至車外的操作員。但當發展到操作員可同一時間操控多部車輛,特別是商用車車隊,由數十部至100部車輛不等時,一旦多部車輛不幸地同時發生意外,那操作員會否同時負上多重法律責任呢?當意外是因車輛系統的缺陷或受黑客干擾,那責任又誰屬呢?這個情況下發生意外時,是否先由保險公司 賠付,然後再由保險公司向汽車生產商等相關方提出索賠呢?事實 上,由於一旦發生交通意外,責任者有機會被判以入獄,如法律責任未能釐清,只會令有意試驗或應用自動駕駛車輛的車主卻步。因 此,政府須解說清楚相關的法律責任,甚至先釐清保險賠償的問題,以釋除有意應用自動駕駛車輛人士的憂慮,否則會窒礙商用車向自動化方面的發展。
自由黨支持發展自動駕駛車輛,尤其是在改善道路安全方面。根據運輸署的資料,造成交通意外的主要成因是人為所致,如司機過於疲勞、不專心駕駛等,而自動駕駛車輛是利用科技的,沒有疲勞或不專心駕駛等相關問題;加上車輛安裝各種主動安全設備,完全消除人為錯誤所導致的交通意外,減少不必要的交通意外發生, 意外率減低自然令保險費亦會有所下調。外國已有保險公司指出,隨着自動駕駛車輛的技術日趨成熟,安全度不斷提高,車輛保險的收入將會持續下降。
另外,由於自動駕駛車輛是有賴各類傳感器及電腦數據的分析操作,因此車輛會透過分析大數據,選取最佳的行車路缐,減少不必要的繞路,有助縮短車程、節能及紓緩道路擠塞的問題,無論對環境、交通及經濟都有利。
雖然自動駕駛車輛還在發展階段,但不少面對司機不足問題的商用車輛業者,均期望自動駕駛車輛能盡快普及化。隨着香港人口老化及出生率下降,勞動人口持續減少是不爭的事實,本港最新的失業率是 3%,可以說是全民就業,各行各業均面對聘請困難的問題,廚師、侍應不足,市場上已有機械人炒菜、機械人送餐幫忙; 商用車司機不足的問題,就只能期待自動駕駛車輛的發展加快,希望解決日後的問題。
除車輛本身外,要發展自動駕駛車輛還需要完善的配套設施配合,包括穩定的網絡建設,以支援車聯網系統,促使自動駕駛車輛之間、甚至自動駕駛車輛與周邊環境、基礎設施、行人等能夠暢順地相互溝通,令自動駕駛車輛更好地發揮其功能,提升行車效率及道路安全。隨着香港與內地日益融合,香港的自動駕駛車輛日後或會在內地運作,所以在測試時,不能忽略與內地車聯網的互聯互通。由於周圍環境及網絡系統都會影響車輛的運作表現。一旦車輛在道路上進行測試,車輛必須展示一些顯眼標記或標誌,以資識別,讓其他道路使用者加以警惕及留意。
在《先導規例》下,運輸署署長可以行政方式因應個別個案作出審批,由於公共小巴的數目是有所限定,為便利先導計劃申請人試驗自動駕駛小巴,運輸署署長可批出額外公共小巴牌照作試驗。雖然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政府表示運輸署署長在批出額外車輛牌照前會諮詢業界,但我希望政府絕不能輕率地下決定,因現時公共小巴的經營已非常困難,若運輸署為試驗自動小巴而發出額外牌照,並允許取酬載客服務,等同與現行運作的公共小巴競爭,衝擊小巴業,令已水深火熱的業界雪上加霜。估計現時市場上有最少超過200輛公共小巴因各種原因如嚴重入不敷支、沒有司機而被迫閒置,因此,政府應盡量利用現有牌照試驗自動駕駛小巴。
除公共小巴外,其他陸路公共交通工具,就算沒有法例規定其數目,還希望運輸署署長盡量運用市場上現有的車輛,而在審批時,必須充分評估並諮詢業界,以避免因試驗自動駕駛車輛而影響公交生態的平衡。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