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2023年6月21日)

多謝代理主席。其實林哲玄議員之前在法案委員會也曾提出,為何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要接收海關的工作,應該由海關自行處理全部工作,而不是在做完海關那部分的工作後,又 要交給控煙酒辦處理,因為現時控煙酒辦可能多為文職人員,由他們處理這些案件可能不是太好。我知道林議員在法案委員會已大幅 縮減了他的修正案範圍,但邏輯其實是一樣的。

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平常乘飛機回香港,如果海關認為有需要,會搜查大家的行李,如果搜出違禁品,例如象牙,海關會拘捕你,但海關不會作出檢控,因為象牙是要交給漁農自然護理署處理的,所以要將個案轉介該署。如果海關在現場搜出你藏有一些不准進口的違禁食品,例如鹹魚,海關會作出拘捕,但海關不會自行處理這些產品,只會轉介食物環境衞生署。如果海關在機場搜出你藏有槍械,海關只會轉介警務處。如果全部都要由海關處理,海關豈不是 “大到無倫”?

所以,同一理論,正如剛才易志明議員也提到,這次他雖然收窄了修正案的範圍,但例如一位機師要轉機,他本應不會入境香港的,但如果另一班飛機巧合地未能離開,他便可能會入境香港,如果他身上藏有3包加熱煙,則可能會被海關拘捕,但海關發現那些加熱煙後又應如何處理呢?我相信機師不會攜帶那麼多違禁品,即使有也可能是自用,即使情況真的如此,海關可能也只會向他明言不可帶進香港,檢控工作則交給控煙酒辦處理。如果又交給海關處理,我看不到有此需要,所以我不會同意林哲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