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3年6月21日)
主席,本人以《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提交報告。
《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將《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內有關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豁免範圍,涵蓋至在指明聯運轉運下進口的另類吸煙產品,並提出新的監管計劃,以加強規管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
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3次會議,並在其中兩次會議聽取團體代表的意見。有委員贊成《條例草案》,並指出物流業呼籲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而其他委員則不支持《條例草案》,並表示不少醫護界和教育界機構持相同立場。
就此,法案委員會商討了禁止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影響。據政府當局表示,禁止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規定自2022年4月生效後,2022年5月至12月香港的平均航空貨運量顯著下跌的部分原因,是失去來自內地的另類吸煙產品聯運轉運業務。部分委員憂慮有關禁令導致航空貨運量顯著下跌,會拖累香港經濟。但另有委員質疑,另類吸煙產品聯運轉運業務於航空貨運總量的佔比有限,如何能導致航空貨運總量出現顯著跌幅。當局指出,上述航空貨運 量跌幅,包含了另類吸煙產品,以及因受併貨運作影響而損失的其他不同種類的貨物。2023年第一季的航空貨運量仍較2021年同期下跌約 15%。如情況持續,預計 2023年的整體航空貨運有可能較2021年全年下跌至少15%,對香港國際機場的貨運量及香港國際空運樞紐的地位造成很大影響。
法案委員會亦商討了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的詳情,包括監管計劃的登記要求、轉運過程的監管、陸空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實施時間表、擬備實務指引的進展,以及罰則水平等事宜。有委員憂慮,無論監管計劃如何複雜,總會有人試圖以不可預見的方式利用其中的漏洞,故此不可能保證不會有另類吸煙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然而,另有委員指出,儘管香港現時容許經空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這些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的情況卻未有所聞。他們認為,鑒於監管計劃下實施的保安措施,另類吸煙產品流入本地市場的風險極低。有意走私的人寧可採用其他渠道,因為試圖規避監管計劃所需承受的風險實在太大。
政府重申,其立場是禁止另類吸煙產品進入本地市場。監管計劃的目標是將這種風險降至零。香港海關和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 (“控煙酒辦”)將不遺餘力地打擊任何與另類吸煙產品有關的非法活動。
有委員關注海關與控煙酒辦,在另類吸煙產品的執法行動上的職責分工。政府當局指出,於去年4月30日生效的《2021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禁止進口、推廣、製造、售賣和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控煙酒辦是上述禁令的主要執法機構,其工作包括巡查、執法、檢控、處理投訴、監察、培訓及處理另類吸煙產品的認證事宜。而海關則負責在進口層面,包括出入境管制站堵截另類吸煙產品,如查獲懷疑為另類吸煙產品的物品時,可扣留有關物品及涉案人士,直至控煙酒辦人員到場確認物品屬另類吸煙產品後,便會將該物品及相關人士移交予控煙酒辦人員,以跟進相對簡單和直接的檢控工作。
政府當局補充,《條例草案》會繼續維持現時海關和控煙酒辦的執法責任。對於指明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海關承諾會負責對所有因轉運安排引起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及檢控。《條例草案》亦訂明“如有關物品屬指明聯運轉運貨物,或海關人員合理地懷疑有關物品屬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則無須移交予控煙酒督察處理。儘管在海關嚴密的監管下,另類吸煙產品於聯運轉運過程中流出的風險 極低,《條例草案》賦予海關權力處理所有與另類吸煙產品的指明聯運轉運有關的違規案件,包括檢取在指明聯運轉運過程中被移走的另類吸煙產品,並起訴相關違法人士。
林哲玄議員表示會提出修正案,將《條例草案》內“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的罪行”的執法者,由控煙酒辦的督察,改為海關人員。由於大多數委員不贊成,因此,法案委員會不會接手提出有關修正案。
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而法案委員會商議工作的詳情,已載於提交立法會的報告內。
主席,以下是本人就《條例草案》的發言。
今天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是就2021年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 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進行補漏拾遺,並沒有違反該條例對另 類吸煙產品禁止進口、製造或售賣的原則,甚至政府控煙的初衷。
根據2021年通過的《2021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是獲豁免的,換句話說,另類吸煙產品一直獲允許轉運,但只限原運輸工具過境或在機場指明範圍內進行航空轉運,而忽略了香港貨運多式聯運轉運的運作模式。
隨着香港機場管理局在東莞設立“香港國際機場物流園”,並推出“海空聯運便利計劃”之際,政府因時制宜,提出修訂法例,把遺漏的海空及陸空聯運轉運納入在豁免範圍內,自由黨是支持的。
日後內地生產的另類吸煙產品,由香港機場管理局運作的東莞物流園經海路送往機場禁區內轉空運,整個過程須配合海關的“海空聯運便利計劃”,全程受監控,與在機場指定範圍“空轉空”運作根本無甚分別,亦沒有違反政府禁止另類吸煙產品進口的規定。
雖然自2019年,香港的空運貨運量一度受中美貿易紛爭及新冠疫情爆發所衝擊,但空運貨運量在 2021年差不多回復至2018年500萬公噸的貨運量水平,可惜,2022年的總空運貨運量較2021年的 498.6萬公噸下跌81.7萬公噸至416.9萬公噸,跌幅為16.4%。當中的原因除受外圍經濟影響外,自4月30日開始失去轉運另類吸煙產品是主因,空運貨運量由下半年開始錄得雙位數的跌幅,而且跌幅不斷擴大至一度接近三成,情況非常嚴峻。
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由 2022年5月至 12月,空運貨運量下跌 71萬公噸,遠較33萬噸另類吸煙產品為高,可見由轉運另類吸煙產品所衍生的貨量之多是以倍數計算,因此,失去轉運另類吸煙產品,對空運及物流業是一項重創。香港於2022年的貿易總額達至約10萬億元,而空運貨物佔大概48%,失去30%的貨量,相等於失去了超過15,000億元的貿易額,對香港整體經濟衝擊相當嚴重。
由於航空貨運的運費是以貨物的重量及體積重量計算,而 “輕貨”的計算是以其體積再按指定重量運費計算,而過度包裝的網購貨物屬所謂“輕貨”,若單運“輕貨”,收費會變得相當昂貴,隨時運費比貨價貴。為取得平衡,業界會以“輕貨”和“重貨”夾雜運送,而另類吸煙產品是市場上罕有的高價值“重貨”,對空運貨物而言,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欠缺了“重貨”,則連“輕貨”也做不了,因為運費實在太貴。
自香港落實另類吸煙產品只限過境及航空轉運後,不少內地生產的另類吸煙產品已直接由內地出口或轉移到鄰近澳門或其他國家如南韓轉運。隨着網購迅速發展,“輕貨”只會有增無減,這意味着香港失去的貨量會越來越多,倘若香港未能挽回轉運另類吸煙產品的業務,令貨運量止跌回升,香港的國際航空樞紐和國際貿易中心地位隨時拱手相讓。
對於反對今次修訂條例的說法,主要是擔心另類吸煙產品流入 社區的風險。但根據政府的建議,任何人如想透過海空或陸空聯運 轉運另類吸煙產品,必須先向海關登記及申報並取得豁免,而整個 運送過程除須憑全程提單外,還會利用科技,如套上安全網、電子鎖,加上閉路電視及全球定位系統追蹤由運載工具至其指定行走路線作全天候監控,在嚴密的監管及加重罰則下,另類吸煙產品透過 聯運轉運模式流入香港境內作黑市買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有心走私的人,絕不會採取此途徑。
另外一項反對意見是,既然香港禁止另類吸煙產品進口,也不 應該容許轉口以危害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民。要知道每一個國家或 地區均有不同考量,對另類吸煙產品的處理也有所不同,世界各地並沒任何共識,即使當日在香港立法禁止,也經歷了激烈的辯論。我們實在不必和不可能干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內政。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需要禁止進口,自然會自行立法管制,然後,另類吸煙產品也不會經香港轉運到該國家或地區;反之,如果當地沒有禁止另類 吸煙產品進口,即使香港不容許轉口,也自然會經其他地方轉運到當地。何況香港目前也容許航空轉運另類吸煙產品,從來沒有完全禁止轉運,政府今次修訂只是增加了運輸的渠道,而並沒有改變對可否轉運的初心。
主席,香港的優越位置,4小時的飛行時間可達亞太區主要城市;5小時的飛行時間更可覆蓋全球超過半數的人口,吸引超過100家航空公司在香港經營超過200個航點的航班,令香港成為區內的航空樞紐,貨運量更一直名列前茅。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支持香港提升國際航空樞紐地位,因此我希望條例能夠盡快落實,把轉運由 “空轉空”放寬至“海轉空”或“陸轉空”,加強聯運轉運,挽回失去的空運貨量,重振香港轉口港的地位。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二讀及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