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晴就《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2023年6月21日)
代理主席,我發言反對林哲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林議員今天提出的修正案,較在法案委員會提出把所有關於另 類吸煙產品的執法工作交由海關負責,範圍已明顯大幅收窄。《2023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13O(3)條原本訂明,如海關人員合理地懷疑有關物品屬指明聯運轉運貨物,便不會移交衞生署控煙酒督察處理,即是說凡涉及另類吸煙產品聯運轉運的執法、調查及檢控工作,都會由海關負責。但是,林議員現在提出的修正案卻規定除指明聯運轉運貨物外,若另類吸煙產品屬飛機上的過境物品、船隻內的過境物品及航空轉運貨物,海關同樣須負責進行有關的執法、調查及檢控工作,不再交由控煙酒辦公室 (“控煙酒辦”)跟進。
根據在2021年通過的《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凡涉及另類吸煙產品的工作,包括巡查、執法、檢控、處理及認證等,均由控煙酒辦負責,而海關則負責出入境管制事宜。如發現有 懷疑的另類吸煙產品,即包括上述3個情況,都會交由控煙酒督察跟進,除非涉及嚴重的走私罪行,才會由海關進行調查及檢控工作。
任何人如經海空或陸空聯運轉運另類吸煙產品,均必須先向海關登記及申報才可獲得豁免。由於另類吸煙產品的聯運轉運受到海關監管,整個運送過程須經海關作出風險評估,因此《條例草案》 第13O(3)條訂明涉及指明聯運轉運貨物的物品由海關負責,實屬理所當然。既然《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已清楚訂明海關人員和控煙酒督察的分工,而海關亦在過去一段日子盡其責任偵破951宗與另類吸煙產品有關的案件,堵截了590萬件另類吸煙產品,工作取得成效,我看不到有任何理據需要作出改變。
相信各位議員昨天已收到運輸及物流局就林議員修正案最終版本作出進一步回應及解釋的文件。我留意到運輸及物流局已清楚說明在飛機或船隻上的過境及航空轉運貨物,如被故意移離飛機、船隻或機場貨物轉運區,經海關發現後若當中涉及虛報或漏報情況,可能涉及走私罪行,將不會移交控煙酒辦處理,而會由海關執法。至於一些罕見的情況,因人為錯誤或其他技術上的原因而發生的事件,例如因飛機損壞,必須將有關貨物轉移至另一飛機而移離原有 飛機的這一類情況,則會在海關發現或堵截後才轉交控煙酒辦負責 後續跟進工作,這實屬合情合理。我個人看不到在這類情況下有何理據,需要把個案交由海關作進一步跟進。加上林議員修正案的最終版本並未經法案委員會討論,因此我本人及自由黨均不會支持林議員的修正案。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