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就《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3年7月12日)
代理主席,《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引入機制,填補現時刑事上訴制度因控方不能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可能錯誤作出(1)無須答辯判定或(2)無罪裁定等情況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以免造成司法不公。完善法律,堵塞漏洞,是立法會的根本責任。
現時,一般來說,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均有陪審團參與。所有經陪審團裁定無罪的案件,控方不能就該等裁決提出上訴。這項普通法基本原則,在香港特區並無爭議,《條例草案》對此項原則亦絕無影響。
然而,事實上,在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之前的不同階段(當中包括控方舉證完畢後、或辯方完成舉證後,或甚至是在控辯雙方均完成舉證及結案陳辭後),法官可能基於錯誤理由,在陪審團退席的情況下,判定控方提出的證據嚴重不足,被告對控罪無須答辯,之後據此引導陪審團宣告被告無罪。對此,按現時法例,控方不能提出上訴以糾正錯誤,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審,造成不能逆轉的司法不公。
在2021年,有3宗國際販毒案的被告人,因原訟法庭法官判定無須答辯而獲裁定無罪。去年,上訴法庭在處理律政司司長就此轉交的法律問題時,明確指出有關的無須答辯判定犯錯,有關法官因此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現時卻無法定程序供控方就此等錯誤提出上訴,有需要堵塞漏洞。英國早於2003年透過其Criminal Justice Act,已經作出相關的法律改革。這是《條例草案》處理的第一種情況。
《條例草案》處理的第二種情況是: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律政司司長可根據《香港國安法》 第四十六條,選擇由3名原訟法庭專業法官組成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該等案件。在實施《香港國安法》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未曾經歷過以上情況。這是一個新鮮事物,需要具前瞻性的目光對此進行審視。
我們面對的問題是,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若高等法院審判庭錯誤裁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被告無罪,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下,也無法定程序供控方就該等錯誤提出上訴。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法律出現空隙確實令人擔憂。
事實上,按現時法例,在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控方可就專業法官錯誤作出的無罪裁定提出上訴。根據香港的司法實踐經驗,就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而設的無罪裁定上訴機制行之有效,絕無理由對在高等法院審判庭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作出例外處理,有關漏洞必須堵塞,《區域法院條例》及《裁 判官條例》下的既有機制可作參考。這亦是《條例草案》所選取的方向。自由黨認為,這是絕對正確的決定。
就第一種情況而言,《條例草案》規定上訴法庭必須在信納某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無須答辯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則上的錯誤時,方可推翻或更改該無須答辯判定。
就第二種情況而言,按行之有效的機制,上訴法庭也只會在高等法院審判庭錯誤理解法律,或審判庭作出任何合理法官在考慮適當因素、並正確引導自己後,均不可能得出的錯誤結論或事實裁斷的情況下,才可推翻有關的無罪裁定。有關機制平衡了國家安全、 司法公正和人權保護三者間的合理要求。
以上《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有其必要性、正當性、及時性。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