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就《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2023年11月1日)
主席,我現在提出技術性修正案,對《2023年香港中 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1至20條提出修正案的條文。修正案詳情,請參閱講稿附錄。
修正案大致可歸納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關乎擬議定義的修訂;第二方面,是關乎草擬行文的修訂。
在修訂擬議定義方面,首先,是關於《條例草案》第3條擬議“新增書院的院長(Master of an additional College)”定義的修正案。《條例草案》第3(1)條原先建議在《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條例》”)第2(1)條中加入“院長(Master)”的新定義,即就中大“新增書院”而言,指有關書院的院長。現時,《條例》第2(1)條把“院長(Head)” 界定為就中大“原有書院”(即崇基學院、聯合書院或新亞書院)或逸夫書院而言,指有關書院的院長。由於英文文本中“Head”和“Master” 在中文文本中的相對應詞將同為“院長”,“院長”一詞在中文文本中可能產生混淆。為免產生混淆,修正案旨在以擬議“新增書院的院長 (Master of an additional College)”的定義,取代《條例草案》原建議 的“院長(Master)”的定義。
其次,是關於《條例草案》第19條過渡條文中擬議“生效日期” 定義的修正案。修正案旨在澄清,為施行過渡條文,“生效日期”指 經制定的條例根據經制定的條例第1(2)條開始實施的日期。換句話說,過渡條文將自經制定的條例於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
在修訂草擬行文方面,首先,是關於《條例草案》第7、9及10條, 在英文文本中,以“is to”、“are to”或“must”等取代“shall”的行文修 訂,以更新相關條文的行文用字,並確保鄰近條文之間用字的一致性。
其次,是關於《條例草案》第 10及 15條,在英文文本中,以 “ordinarily”取代“normally”的行文修訂,以更新《條例》中文文本中 “ 通常居住 ” 一詞在英文文本中的對應詞,從原先的 “normally resident”更新為“ordinarily resident”,使之與香港其他法例的用字保持一致。
主席,以上提出的各項修正案,並不影響《條例草案》原有條文的意思。有關修訂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提出的意見,以及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提出的意見。在此,我對他們致以衷心感謝。
法案委員會對以上修訂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訂。
我謹此陳辭。多謝各位委員,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