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 (2023年12月13日)
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政府增加從事非法“白牌車”罪行的監禁期,由首次定罪的3個月監禁期增加至6個月;而再次定罪則由6個月增加至12個月。
大概10年前,網約平台開始進入香港時,當時從事非法“白牌車” 的司機大多數都是借用僱主的車輛或自己的私家車為主,但現時情況有變,因此有意見要求政府必須延長 “白牌車 ”的車輛牌照吊銷期,以起阻嚇作用。但時移世易,今天從事“白牌車”的司機已可透過租車進行,縱使定罪車輛被扣查,仍可在出租車公司租用另一輛車,故技重施。因此,只增加從事非法“白牌車”罪行的罰款金額及車輛牌照吊銷期並不足夠,必須同時增加對肇事司機罪行的監禁期。
今次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既增加違法的士司機4項較嚴重罪行的罰則,同時亦增加從事非法“白牌車”的罰則,前者(即合法的士司機)則分別提升其罰款金額及監禁期;但後者(即非法“白牌車” 司機)則只提升罰款金額,聽起來也覺得不合理,對嗎?。因此,從事非法“白牌車”的違法司機,其監禁期不可能低於的士司機,這並不合理,亦會誤導社會,讓人覺得從事非法“白牌車”的罪行不及違法的士司機般嚴重。因此,我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提出增加從事非法“白牌車”罪行監禁期的修正案,很高興建議最終獲政府支持,並改由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提出,增加修正案獲通過的機會。
至於陸頌雄議員就引入車隊管理方面的修正案,主要有兩項建議,一是降低的士車隊申請人需要擁有的士數目的比例,二是增加車隊中有僱傭關係的司機比例。
由於時間關係,我先談第一點。關於降低的士車隊申請人需要擁有的的士數目,陸議員的原意應該是為了方便現時的個體户較容易以合作形式組成車隊,以參與此車隊計劃,但相信陸議員可能忽略了政府原文所提述的要求,即不論車隊最終的的士數量為何,車隊申請人只須符合最低車隊規模的十分之一。以政府目前公布的數 字(300輛至1000輛為一車隊)計算,即只須擁有最少30輛的士即可 組成車隊申請,就算車隊的士數量達1000輛,申請人仍然只需30輛 的士即可申請。然而,根據陸頌雄議員的修正案,將擁有車輛比例 由10%下降至5%,以1000輛的士的車隊計算,申請人最少要有50輛的士才合資格組成車隊,這比政府的要求還要高,陸議員的修正案似乎是適得其反,相信亦不是陸議員的原意。
關於陸議員修正案的第二部分,即有關僱傭比例方面,由於時間所限,我稍後再作補充。但是,我剛才聽到陸議員的發言,他似乎有少許......不知是否對局長提出的《條例草案》有誤解。《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組成車隊以加強管理,而不再像目前般零散運作,因此陸議員建議加強僱傭關係似乎與此事沒甚麼關係,稍後我再解釋其問題所在。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