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1) (2024年3月19日)

主席,本人發言支持政府提出的所有修正案。我這次想就兩項修正條文發言,第一項是修正《條例草案》第47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行條文中第(4)款關於“公共基礎設施”(public infrastructure)一詞的定義,目的是使該定義更清晰、更明確地涵蓋所有位於香港特區的重要基礎設施,當中包括:(一)如機場等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二)如貨櫃碼頭等提供或維持物流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及(三)如港交所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等提供或維持金融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

以上各種基礎設施,均為香港作為國際航空中心、國際航運及物流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等重要公共交通、公共服務樞紐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必須明文保護,以防止有人蓄意破壞、癱瘓該等基礎設施,以達至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這是香港商界一直強調和爭取的。

技術上,修正案對“公共服務”一詞增加了非窮盡例子,並藉此起草方式,清楚說明“公共服務”一詞的涵義並不局限於已羅列其中的例子範圍。

以上各基礎設施非常重要,清楚羅列、明文確定“公共基礎設施” 一詞的涵蓋範圍是唯一可靠的選擇。本人感謝政府當局採納商界的意見。

第53(1)(b)(v)條的修正案,是修正《條例草案》第53條“使用不當手段的涵義”條文中,在第(1)(b)(v)款所列出的“不當手段”中,以 “心理傷害”取代原來的“精神受創傷”。

審議期間,本人提出,“精神受創傷”參照的是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第15(2)(e)條中“spiritual injury”一詞,但細閱該英國條文可知,英國使用“精神受創傷”一詞的原意,是涵蓋一個人對另一人 的“心靈或宗教福祉”(spiritual or religious well-being)直接造成的潛在有害影響(例如將一個人排除在有組織的信仰體系之外,或禁止該人參加某個崇拜的地方)。但是,這既不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也不適切《條例草案》的立法原意。政府當局同意本人的觀點。

政府當局現在提出的修正案,放棄了對該不適切的英國條文用字參考,改而參考了《條例草案》本身第113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 ”罪行條文中第 (4)款 “指明 傷害”定義中所使用的“心理傷害”一詞,並建議在第53(1)(b)(v)條中以“心理傷害”取代“精神受創傷”,並將該條所指的“不當手段”改為 “使任何人受到心理傷害,或對任何人施予過分的心理壓力”,這應 當更切合《條例草案》的政策意圖。

主席,多謝政府當局從善如流,我稍後會就其他修正案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