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推動彈性工作制度普及化”議案發言 (2024年6月19日)
謝謝代理主席。今天的議題是“推動彈性工作制度普及化”。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的一份報告指出,所謂 “彈性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形式:一、縮短或靈活安排每天/每周工作時數;二、彈性上下班時間;三、壓縮工作周或兼職工作;四、彈性工作地點,例如在家工作;五、職位共享;六、辦公室工作與在家工作的混合模式。
代理主席,經過這幾年的疫情,我相信不少香港的 “打工仔女” 會發現,有時身處家中亦可工作。事實上,疫情期間,大家不宜外出,但如果人人都不能到公司上班,整個社會便會停頓,所以當時有很多彈性上班的方法,讓大家可以在家工作。我看到有不少工種可以成事,而且具有一定的生產力,所以我個人覺得,彈性上班模式如應用於合適工種,可有助僱員減省出行時間,亦可方便公司,既可節省時間,又具有生產力。
但是,是否全部工種都可以在家工作呢?大家都知道,未必每 個工種都可以。我舉個例子,譬如在我代表的零售業、張宇人議員的飲食或易志明議員的的士 業,從業員是無法在家工作的,零售店員必須在店鋪工作,飲食業的朋友須在樓面招待,的士司機更是不言自明。所以,即使某些職位的人員可能適合在家工作,並非全部職位都可以。我並不抗拒在家工作,如果工種或職位合適,其實是可以的。
至於彈性上班,我相信現在很多同事都已經實行,也沒有所謂。以前我們那個年代的人,一周工作 6天,朝九晚五;後來改為工作5天半,現在則是五天工作周。正常來說,希望同事朝九晚五上班,以便更好地管理時間。如果有些同事想要提早一點上班或略為推遲下班時間,我覺得沒甚麼大問題,因為只要公司同事可以安排配合,生產力並無差別,大家商量便可,最重要是在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前提下,大家可以安心工作。我覺得這種安排沒有問題,因為細節可以商量。
對於這項議案的大方向,我是同意的,但想提出幾點。首先,談談陸頌雄議員的修正案。大家知道,陸頌雄議員一直十分關注勞工福利,但這次突然加插“規管工時的機制”一句,其實與主題完全無關。對於規管工時,訂立標準工時或最高工時這項議題在香港極具爭議性,我相信需要經過非常廣泛的討論才能研究可否或應否前行。所以,在今天如此短促的討論中,我們不會同意他的修正案。
至於林琳議員,她很關注育嬰政策,即與母親相關的政策,在其修正案中提出為公務員設立育嬰假等方向。如有更多假期方便母親照顧子女,固然是好事,有些國家容許放取 200多天假期。不過,香港現時的經濟狀況相信無須多言。大家天天都在說經濟何等艱難,競爭力不足,本港的租金和薪金支出令成本不斷上漲,就連香港人也未必選擇在港消費。在此大前提下,我們是否仍應大力推動勞工福利政策?我相信在今天就這項議題是不合適的,所以我們亦不會同意。
至於林振昇議員的原議案,就大方向而言,我是支持的。不過,他提到政府應積極協助和提供更多誘因鼓勵彈性工作。我剛才也提到,這些工夫其實一直都有做,我辦事處的同事也一直在做。請林議員把這些工夫交給我們商界,讓僱主和僱員自行協商,如果經商討後可以成事,便付諸實行;不行的話,亦應尊重公司的方向,因為公司無法實行。但是,政府若無端插手的話,我覺得這不應是大方向。
謝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