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4年6月19日)
代理主席,在特區政府致力推動發展智慧城市的大方向下,警方推行電子交通執法是大勢所趨。推行電子化後,既省錢又省人手,因此,自由黨支持今天《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日後無論是違泊或司機違反交通條例的罪行,有關告票及繳費通知書都會加上以電子方式發送。
但是,各運輸行業有不同的運作模式,有僱傭制,亦有以租賃形式營運。當中以的士業的生態最為複雜,除部分既是車主又是司機外,很多車主會把他們的車輛交給車行或打理人管理,而租車司機的流轉性亦頗高,加上又有替更司機等,在這個複雜的生態鏈下,如果實體告票是由警察直接交給違規司機,或是放在違規車輛的擋風玻璃上,司機收到會自行處理。業界擔心,一旦全面落實電子告票後,車主和司機有機會因沒有經常檢查電郵或短訊而未能及時察覺已被票控,而的士司機因流轉性大,事後可能難以追查違規司機, 最後罰款變成由車主承擔。
在《條例草案》提出初期,運輸業界對《條例草案》確實存有很多憂慮,但我感謝警方主動聯絡運輸業界代表,就《條例草案》 的實行作詳細解說。尤其在推行電子告票初期,警方會以雙軌進行,即發出實體告票的同時,亦會發送電子告票給已提供電子聯絡資料的車主及司機。另外,如有需要,訊息還可轉發至打理人。警方會開發電子交通執法網上平台及手機應用程式,以方便市民隨時查閱告票紀錄及是否已繳交罰款。另外,日後的士會有一個二維碼,當司機開工時掃描二維碼後,告票便會按司機已登記的電子通訊資料發送。經警方主動講解後,運輸業界對政府推出的電子告票已較為了解,亦釋除了疑慮。
現時為繳交隧道費,“易通行”已有一個二維碼給商用車司機。 因此,有業界建議是否可以把兩個二維碼合併,司機無須掃描兩個二維碼。但是長遠而言,為方便車主辨識駕車的司機,我建議政府應同時配合的士電子咪錶及電子司機證的開發,日後司機開工只要插卡或掃二維碼,便能夠確認司機身份及儲存開車紀錄,無論是過 隧道或被票控,“易通行”及警方均可直接發送訊息到司機已登記的手機號碼。
政府表示,推行電子告票有助減少違例泊車,我對這種說法有保留。違泊皆因泊車位不足,泊車位不足是政府規劃失誤所致,現時卻要車主“埋單”。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已困擾運輸業界多年,重型車輛泊車位不足的情況尤為嚴重,一直維持在 1:0.6,導致司機違例泊車也是迫不得已。我不時收到運輸業界就警方 “抄牌”的求助, 自警方開始利用科技加強執法後,情況更為嚴峻。即使在凌晨時分,的士、小巴停泊在站內,亦收到違泊告票;至於貨車、旅遊巴停泊在一些不阻礙道路交通的路旁亦同樣被票控。運輸業界擔心,一旦落實電子告票,濫發告票的情況會變本加厲,最終嚇怕新血司機入行,導致司機短缺的問題加劇,影響人流、物流。
雖然警方已澄清並沒有就違泊 30分鐘內不重複發出告票的指引,但警方在發出告票前,是能夠透過新設的平台獲悉該車輛在指定時間內是否曾就同一罪行被票控,再視乎實際交通情況決定。但是,我希望警方在不阻塞交通的情況下,能夠“先警告、後抄牌”,以避免增加司機的經濟負擔。與此同時,政府需透過多管齊下的措施,加快商用車輛泊車位的設置,甚至就增加車輛泊車位設立績效指標,以監管工作的進度。
在“易通行”開始使用時,曾有不少詐騙訊息,有車主更不慎被騙去金錢。因此,有業界擔心當電子告票推行後,不法之徒會有機可乘。審議期間,有議員亦提到不少國家都發生過交通罰款網站和電郵的釣魚騙案。因此,希望警方做好把關,杜絕不法之徒利用罰款網站或平台進行詐騙行為。
為落實電子執法,《條例草案》要求登記車主及駕駛執照持有人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可聯絡的電子聯絡方式。繼先前為推行 “易通 行”已要求車主提供電子聯絡資料,但因為收集的資料目的不同,所以這次推行電子告票,車主又要再次提供電子聯絡資料。倘若每次推行牌證方面的電子化都要車主再次提供資料,確實費時失事,亦會拖慢電子化的進度。因此,政府應修訂相關條例,允許所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可用於與運輸署牌照有關的範圍,避免重複要求車主提供電子聯絡資料,有助加快推動電子化的進度。
由於車輛每年都需要續牌,所以可在1年多的時間完成收集車主有關方面的資料,但駕駛執照有效期可長達10年。雖然政府允許市民自願提早更換駕駛執照或主動向運輸署登記,但並不是強制性。所以,為加快電子化的步伐,政府是否應該考慮如同更換身份證般分批換領,以盡快落實全面電子化呢?
這次的《條例草案》亦包括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 63條的條文,警方就違反交通條例向車主索取司機資料的通知,會透過車主提供的電子通訊資料查詢 。但是我的關注點是第 63(5)條的免責辯護,即車主如因不知情或無法在指定限期內提供警方要求的司機資料,在法庭認罪後,車主一般只會判以3,000元的罰款。但是,車主作為車輛的擁有人,理應看管自己的財物,除非車輛被偷、或在不知情下被人盜用個人資料登記,甚至是影子車輛,否則,車主不可能不知情。而法庭輕判後,便結束調查工作,導致違法司機未能繩之於法。因此,政府必須檢視有關法例並作出修訂,以杜絕免責辯護被濫用。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讀及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