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李鎮強就《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4年6月26日)
多謝主席。“開車前咪飲”,“醉酒駕車,害己害人”,基本上每個市民都對這些標語耳熟能詳。在未有《海上安全(酒精及 藥物)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時,我一直以為,飲用酒精後在海上或陸上駕駛任何車輛或船隻,均屬犯法,怎料海上醉駕並不犯法。很高興政府制定《條例草案》,以彌補法例上在處理海上醉駕 和藥駕方面的不足。
但是,我們作為議員去了解《條例草案》時,始終會發現條文可能有問題,擔心會殃及池魚,令一些無辜市民誤墮法網。剛才多位議員提到,我們曾經擔心,根據《條例草案》原本的精神,在海灘喝啤酒後玩浮床或水泡,都可能會誤墮法網。不過,我們要感謝政府當局從善如流,接納我們議員的意見,表明制訂《條例草案》 的政策原意並非針對飲用、服用、使用酒精或藥物後使用水泡、浮床等浮力物品的游泳人士,而是對飲用、服用或使用酒精或藥物後在香港水域內操作在航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人員作出規管。因此,我很期待政府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時確認這點。
政府在法案委員會中澄清,水泡、浮床等浮力物品的一般用途 是增加游泳人士的浮力或協助其游泳,正常使用下一般而言不屬操作船隻,即使沒有將浮力物品從“船隻”的定義剔除,當《條例草案》 生效後要決定某人是否干犯條例下的相關罪行,當局並非着眼於相關物品是否船隻,而是必須考慮有關人士是否在操作在航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即一如我剛才所說,有關人士是否真的 在駕駛船隻或履行相關責任。因此,游泳人士正常使用浮力物品時,不會被認為是在決定、控制或掌管該船隻的航行或方向或該船隻的推進器,換言之,飲用、服用或使用酒精或藥物後正常使用水泡等浮力物品的游泳人士,不會在《條例草案》生效後被認為干犯條例下的相關罪行。因此,我在此指出,市民無須擔心,不會因在海灘喝啤酒後套上水泡漂浮而被警察或救生員捉拿。
其實,我非常高興局長就此事從善如流。在法案委員會中,我們明白《條例草案》參考陸上醉駕和藥駕的法例,但很多委員都認為,陸地和海洋始終是兩個不同的場景,正所謂大海茫茫,我們十分關心執法問題。在馬路上可設置路障,但在海上如何執法呢?如何辨別醉駕或藥駕人士?辨識後又如何處理?即使執法人員看到有船隻S型行駛,剛才陳議員也提到,若該船隻逃之夭夭,又怎麼辦呢?在逃走後尋獲,又會如何處罰呢?我們一眾委員都細心了解局方如何執法,檢測程序為何,搜證程序為何,剛才所述的時間差會否構成問題,因為執法人員在香港水域邊界逮捕醉駕人士後,須把該人帶到陸上進行檢測,但單單坐船可能也會花兩小時,該人體內的藥物或酒精濃度可能已大幅下降,究竟時間差會否影響執法的公正性呢?
幸好,局方已提供一系列答覆,包括警船上可能會有初步檢測儀器。我們欣悉當局會準備不同設備。我的希望還是一樣,不僅“開車前”,“開船前亦咪飲”,大家緊記,切勿於藥後或酒後駕駛汽車或船隻,保障道路及海上安全,否則會害己害人。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