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4年6月26日)

代理主席,飲用過量酒精、服食毒品或濫用藥物會令人神智不清,影響其判斷能力。在這樣的精神狀態下駕駛船隻,容易發生意外,對其他海上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亦構成威脅。考慮到人命攸關,意外一宗亦嫌多,所以,今天自由黨支持政府提出的《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這項新法例,以杜絕海上醉駕和藥駕的行為。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規管陸上車輛司機醉駕和藥駕的條例已實施超過10年,但海上方面的法例則一直未有落實。因此,即使有駕駛或控制船隻的人員涉嫌醉駕或藥駕,但執法人員未被賦權上船進行調查,或要求嫌疑人進行一些反應測試、快速測試甚至尿液檢測等,因而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即使證實醉駕或藥駕,目前亦只能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和《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控以 “危及他人的安全”的罪行,而未能直接針對醉駕和藥駕的行為。

政府早於2015年已成立跨部門小組研究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並曾於2017年及2023年諮詢海事處轄下4個委員會的委員,但諮詢對象只是海上業界的部分代表,而同樣受條例規管的非機動和非自航船隻(如躉船),其相關團體卻未獲諮詢。因此,當《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時,不少海上業界朋友對《條例草案》的內容有所誤解,甚至擔心條例實施後會影響日後的營運。

因應海上業界對《條例草案》有不少疑問,我曾安排運輸及物流局和海事處為業界舉行一次簡介會,讓政府官員向業界作詳細解釋。事實上,這種情況並非第一次發生,上星期有關電子告票的法案同樣出現業界對有關條文內容誤解的情況,因此,希望政府日後在推出有關條例前,必須加強與相關業界溝通,聽取業界的意見,盡量釋除業界的疑慮。

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在香港水域內,如於在航船隻上履行職責的人士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因而沒有能力妥當地操作船隻,或者其體內含有任何指明藥物或酒精的濃度超過訂明限度,即屬違法。由於《條例草案》參照陸上醉駕和藥駕的條例,後者針對的是司機,因此,業界的認知是海上醉駕和藥駕的條例應只規管船長或輪機手而已。然而,《條例草案》的對象是任何參與操作在航船隻的人士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的人士,即受規管的人士是所有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的員工。

業界認為涵蓋範圍過於廣泛,並質疑一些與駕駛無關的員工(如清潔員工)是否涵蓋在內。政府表示,鑒於清潔員工只負責船上的清潔工作,原則上不被納入規管範圍內,除非有關清潔員工需兼顧與船上安全或保護海洋環境有關的工作,則會被納入規管範圍內。

關於涵蓋的船隻種類,據政府表示,“船隻”的定義除沿用《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所指明的船隻外,還包含用於航行的其他種類船隻,甚至非機動和非自航船隻,例如躉船。《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較陸路廣泛,起碼陸上醉駕和藥駕的條例不涵蓋非機動車輛。

政府解釋,雖然躉船是被拖拉而航行,但航行期間,躉船上的員工或須履行與船隻安全相關的職務,因此,《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亦應涵蓋躉船這類船隻,與現時海事條例的規管範圍一致。就此,業界希望政府在《條例草案》或日後的宣傳單張上清楚註明。另外,由於政府曾提到充氣浮床或任何其他充氣物品都有機會等同在航船隻而被納入規管範圍內,法案委員會委員表示憂慮,因為不少市民在進行水上活動時都會使用浮床或充氣物品,而在炎炎夏日飲用啤酒亦非常普遍,市民因而有機會誤墮法網。因此,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期間,有委員建議作出修訂,但局方認為無此需要,不過同意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時作出明確說明,以釋除市民的疑慮。

根據現時《條例草案》的建議,除6種指明毒品外,其實亦同時規管非指明藥物,但政府在介紹《條例草案》時則較少提及。當天在簡介會上,業界最關注的是船員服用感冒藥後上班,由於每人體質不同,有些藥物服用後會令人昏昏欲睡或精神恍惚,倘若遇着執法人員巡查,會否因而違法?

局方表示,如船員按醫生指示服用藥物,但醫生沒有提示藥物會令人昏昏欲睡,則不屬違法。然而,若船員明知故犯,在明知服用藥物後駕駛能力會受影響而仍然駕駛的話,則屬違法。局方強調若船員不適,服用藥物後有睡意,建議應放假休息。對此,業界表示行業已面對人力資源嚴重不足的問題,一旦有船員因服用感冒藥而未能上班,業界擔心隨時會因配員不足而被迫停航,特別是在流行性感冒爆發的季節,對業界造成嚴重影響。我理解業界的憂慮,但海上業界面對青黃不接、人手短缺的問題多年,既然海上安全不能妥協,我藉此機會請政府盡快把海上行業納入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以協助業界紓緩勞工短缺的問題。

主席,雖然我曾就《條例草案》舉辦一場簡介會,但出席人士以商會代表為主,我相信相當部分從事海事作業的企業及船上從業員未必了解《條例草案》的內容,希望政府可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一是針對企業,讓企業適時更改員工守則;二是針對員工,可考慮印製一些小卡片,如“開工安全小貼士”,讓從事海上作業的員工工作前看一看,提醒員工在這方面必須注意安全。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二讀及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