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4年7月11日)
多謝主席。本人發言支持《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及政府的修正案。
香港近年揭發多宗令人震驚及痛心的虐兒個案。社署紀錄顯示,接報的虐兒個案由2014年的856宗,升至2023年的1 457宗,9年間上升了70%。
在這個背景下,《條例草案》提出強制某些專業人員舉報懷疑嚴重虐待兒童個案,以保護兒童,防止慘劇重演,我認為這個大方向是值得支持,尤其年紀較小的兒童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又難以清楚表達自己受虐的情況,所以任何人當發現有懷疑個案時,及時舉報、阻止有關罪行,是義不容辭,天經地義。
然而,在落實細節和具體規定上,我們還須小心研究考量,避免矯枉過正、過猶不及,產生其他問題或偏離立法原意。所以,在法案審議期間,我提出了一些關注。
首先,我與幾位議員同事曾經會見風雨蘭的代表,聽過一些受害人親身講述他們的經歷和心裏的苦況。比如一些遭受性侵的受害人對於自己的經歷往往難於啟齒,其他人需要用很多時間與他們溝 通、獲得信任後,才能得知真相。但與此同時,受害人說出真相又並不意味他們一定想舉報,有可能他們只是單純想尋求一些幫助。如果我們強制社工得知這些情況就一定要立刻舉報,反而可能會令受害人有所顧慮,傾向隱瞞事實,阻礙他們求助。這樣的結果肯定與立法原意違背,所以我們希望有關部門必須作出審視,周詳考慮,取得平衡。
其次,對於強制舉報機制規定25類指明專業人員為強制舉報者,我覺得涵蓋範圍略嫌過寬。一般而言,教師、校長、社工等人士,在管教和觀察小朋友方面受過專業訓練、與兒童接觸的時間較多,理應較易發現兒童身體被傷害或有精神恍惚的情況,故就舉報虐兒個案而言,他們應負上較大責任;而醫生等專業人士,診症期間亦較易發現兒童的身體有沒有傷痕,所以將他們列為強制舉報者,亦無可厚非。
(代理主席李慧琼議員代為主持會議)
但是,另一些在日常工作中較少接觸兒童 (或較少看到兒童身體)的專業人士,如藥劑師、視光師、中醫、助產士,一併被列為強制舉報者,就可能不太合理。大家試想想,受虐兒童如身穿長袖衫褲,在接受中醫把脈診症時,中醫也未必能即時發現到兒童身上的傷痕。
我們明白保護兒童,每個人都有責任,尤其是那些專業人士有較高學識水平,希望他們多加留意,這個想法並沒有問題。但政府也可以鼓勵更多人“見疑即報”或主動舉報,未必需要強制為法定責任,令眾多專業人士一併成為強制舉報者。一旦他們未及時舉報,就可能誤墮法網,要負上刑責,包括罰款、監禁或除牌等,這些亦令他們有所憂慮。
在這種情況下,難免有些專業人士為了自保或避免誤墮法網,可能會採取“寧濫勿缺”的態度,但凡遇到懷疑個案,不理輕重,一 律舉報。這樣便容易造成濫報,加重執法當局的工作量,造成資源浪費,反而影響到真正有需要跟進的個案處理時間。
另外,一些專業人士有可能在為兒童診症的時候,要更詳細地作身體檢查,甚至詢問兒童的心理狀況。過往診症可能只需要5分鐘,現在可能需要10分鐘,這些都會增加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不知是由誰人承擔。
就以上的關注和疑慮,我知道政府除了提出修正案外,也作出了一些具體回應,包括當局會廣泛諮詢不同範疇的專業人士意見,發出《強制舉報者指南》,當中會舉例說明在不同情境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的做法,供有關人士參考。
另外,加入免責辯護的安排。強制舉報者如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延誤舉報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並在延誤期間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合理所需的行動,以保障該兒童的利益,便可據此作為免責辯護。這其實都是好的。
此外,引入兩級制刑罰的制度。任何人違反舉報規定,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如有關行為屬情節嚴重的,則可經循公訴程序定罪,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我們認為這兩級刑罰制度是合理的,可以接受,能取得平衡。
最後,代理主席,我曾在委員會中向局長提及,我們明白近年虐兒個案不斷上升,所有市民都不願看到,所以這次法例推出,希望能引起更多人關注。不過,我想強調,真正能夠經常關注小朋友的,必定是學校的教師、校長和社工,因為他們與小朋友接觸的機會最多,並且經常見面。教師可以很容易察覺小朋友身上是否有傷痕,以及是否出現精神恍惚或其他問題,教師也可以向小朋友探問,在了解情況後立即向校長報告。駐校社工方面,其職責正是保護兒童。他們一周有5天與小朋友接觸,如果他們也未能察覺問題,卻要剛才提及的專業人士在診症時發現問題並作出舉報......我相信,這個做法可提供多一重保障,但真真正正能夠保障兒童的必定是學校的教師、駐校社工和校長。校方或會辯稱學童沒有上學,無法看到其情況,但學童若是沒有上學,教育局會知道的,應能立即派人到學童家中了解學童為何沒有上學,即時作出調查。這才是真真正正保護小朋友、學生、兒童免受虐待的重中之重。
所以,我認為《條例草案》只是輔助性。真正的責任未必是在勞福局局長身上,而是在教育局。教育局應詳細、清楚地告訴教師,他們的責任不僅是教導小朋友,同時也要好好保護小朋友,關注小朋友遇到甚麼問題,以防虐兒個案再次發生。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