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保障平台工作者”議案發言 (2024年11月28日)
多謝主席。今天的議案題為 “保障平台工作者 ”, 由陸頌雄議員提出。在2021年8月26日,在同一個會議廳,陸頌雄議員亦曾提出同一項議案,題為“保障平台工作者權益”,比今天的議題多了兩個字,當時郭偉强議員和潘兆平議員提出修正案,但全部被否決。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於2023年發布的一份資料指出,現時香港五大數碼平台(包括Uber、滴滴、GoGoX、foodpanda和戶戶送) 的就業數字約為114 000人,當中估計有50 000人在Uber旗下。由於網約車並不合法,所以我們不作討論。餘下64 000人的情況,相信是今天大家在會議廳主要希望討論的。
我認為,大家應該討論的核心問題是“自僱人士”的定義,以及他們為何要做自僱人士而不直接受聘於某間公司。第一,自僱人士的工作時間具有彈性,他們想要工作便工作,不想工作便不工作,想接的工作便接,不想接的便不接,對自己來說有很大彈性。
另外,有些公司是否有能力聘請全職員工做事呢?我舉個例子,我每年都要做立法會的工作報告,我應該在我的辦事處長期聘用一名設計師嗎?就成本而言,我認為效益不高,所以我便把這些工作外判給一些freelance designer。
現在有大量網約車和外賣員,為何餐廳、酒樓或茶餐廳不自行僱用員工送貨呢?原因正是它們根本無法承擔工資,但又想做生意,故此很多這類平台公司便應運而生,代為安排人手。
若說自僱人士既可選擇彈性的工作時間,想要工作便工作,不想工作便不工作,又可擁有所有員工福利,如果能夠成事,我估計我大部分的同事以後都會向我要求自僱。我認為這是香港工作制度的兩個不同問題。
保險方面,對於這些同事,我們應否為他們提供保障?我也覺得有此需要。關於這個問題,局長應該研究一下。雖說他們是自僱,而他們駕駛電單車應該也有投保,但那份保險應該不涵蓋他們用來做生意的情況。現時他們每天在路上駕駛電單車,卻沒有合法的保險保障他們自己或第三者。我認為大家就此已有共識,認同應該加以研究和盡快處理。
然而,問題的核心是,向全部自僱人士提供相同的保障,這是否就是現正自僱的朋友想要的東西?我剛才聽到林振昇議員說他訪問了300人,問卷內容大部分關於工傷和保險事宜,但他有否詢問那些自僱人士是否想要直接受聘?還是希望繼續自僱?若是如此,他應該訪問那6萬多人,清楚詢問他們是否想要取消自僱方式,全部改為受僱?我告訴大家,答案可能是這群持份者不想受僱,是他們自己不想,但我們今天卻在這裏考慮立法,我們究竟是在做甚麼呢?關於這一點,局長要認真留意一下。
另外,我留意到郭偉强議員提及演算法,即對於分配工作的賞罰制度,他似乎不太認同。我們商界經常希望多勞多得,認為不應就這樣平均分配。國家希望大家可以在公平情況下重新分配不同資源,但並非平均分配,對嗎?所以應該多勞多得。就現今我們使用的這些平台,我們是希望它們能以新質生產力發展業務,利用高科技令行業發展更佳。如果我們施加眾多規範,便會與發展新質生產力背道而馳,所以希望局長可以認真考慮。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