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的議案發言 (2024年12月19日)
多謝代理主席。我也是這個小組委員會的委員。近年,我經常在郊區不同地方看見有廢車被棄置一旁。我一直追問有關當局及車行的朋友,為何會有這種情況出現。他們表示,原因是根據此時此刻(即今天尚未立法之前)的法例,如有車主兩年都沒有繳交牌費,政府便會向車主發信,告知必須在15天內繳交費用,否則會 取消有關車輛的登記。若是以前,車輛如果仍可使用,又或可以拿去“劏”(即仍有回收價值),車主便會繼續使用或“劏車”。但是,時至 近年,我知道“劏車”的價值近乎零,如果車輛十分老舊,車主把車輛送去回收時,甚至要付錢給回收商,所以衍生很多車輛被棄於路旁、後巷或山區的情況,車主把車輛推到一旁便了事。因此,這次的法例必須訂立,以針對不負責任的車主。
今年10月,我聯同香港摩托車協會(即電單車協會)與運輸及物流局開會,以處理他們的關注。對於這次修例,就廢置電單車四處非法停泊的情況,我們也曾向貴局表達其意見。電單車也是一樣,許多都停泊在現有車位而未有駛走,令本已不足的電單車車位更形緊絀,所以摩托車協會支持這次修例。
至於易志明議員剛才提到的豁免情況,事實上,有些情況是需要留心的。舉例來說,有些經營二手車車行的老闆今年曾與我聯絡,表示對於修例有點憂慮,因為他們並非經常成功售出汽車,部分較冷門的汽車可能會停泊在車房,待有顧客時,他們便會為沒有車輛登記的汽車掛上“P牌”。目前,法例容許車輛掛上“P牌”,以供試車。顧客如認為車輛合意,才會繳費進行車輛登記。可是,在上述情況 下,當新規例生效後,他們擔心會否違規。就此,我曾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中向局長的同事提及此事,他們告訴我們,車主其實可以申請豁免。至於豁免的情況、費用的金額和程序簡單與否,希望局方繼續留意,令並非刻意棄置車輛而只是工作上暫時無須為車輛領牌 的朋友,可以得到便利。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