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的議案發言 (2024年12月19日)
代理主席,在公眾地方亂拋垃圾有罰則,但現時車主在公眾地方棄置車輛卻沒有任何刑責。因此,政府針對車主不負責任的行為而提出今天的修訂,自由黨是支持的,特別是今天我們要大力推動香港“無處不旅遊”,保持市容整潔是基本條件。但對只供個人欣賞及收藏的古董車或老爺車,則應在牌照續期上給予便利安排。
由車主購買一輛車開始,車主便需要對該車輛負責到底,即使最後車主決定把它報廢,亦應盡其責任,把車合法銷毀並向運輸署取消該車輛的登記。但現時,如車主在兩年內沒有為其車輛續牌,其後又不理會運輸署的通知在15天內續牌,車輛登記會自動被取消,車主無須再負上任何責任。
既然車主沒有責任,隨處棄置車輛又沒有刑責,有些不負責任的車主便將已被取消登記的車輛在公眾地方棄置,然後不顧而去,還可省下“劏車”的錢。由於法例的漏洞,引致今天有不少殘缺不堪的廢車被遺棄路旁,或有已嚴重鏽蝕的電單車被棄置在橫街窄巷等,既嚴重影響市容,也造成環境衞生及街道阻塞的問題。
除非被棄置路上的車輛有阻塞道路或構成危險的風險而被警方即時拖走,否則運輸署會在被棄置的車輛上張貼通告,如車輛在指定時間內沒有被移除,才會把被棄置的車輛拖走。據知,移走一輛被棄置的車輛一般需時約6至8星期,相當費時。政府因應近年棄置車輛的數目不斷增加,各區不時舉行跨部門聯合清理行動,但處理廢棄車輛理應是車主的責任,現時卻要其他納稅人“埋單”,政府“執手尾”,確實不合理。
為杜絕車主不負責任的行為,運輸及物流局今天提出修訂,不會再有自動取消兩年未領牌車輛登記的安排,並規定車主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向運輸署取消其欲棄置車輛的登記,否則即屬違法。對此,自由黨原則上是支持的,只是不希望修訂後的規例會對只把古董車或老爺車作收藏之用的車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由於現時的修訂並不限於公眾地方,一些私人土地及倉庫都會涵蓋在內,只要有關車輛曾在港登記,車主便有責任為車輛續領牌照。雖然古董車或老爺車可申請豁免,但若要車主同樣每年為其古董車或老爺車續期或申請豁免,確實擾民,特別對一些根本無意駕駛珍貴非常的古董車或老爺車在道路上行走,純粹自己收藏及欣賞的車主,確實費時失事。因此,希望政府能夠落實為古董車或老爺車提供一個較簡便的安排,甚至允許較長的豁免期。
另外,雖然修訂的條例施加了罰則,但只是最高罰則。倘若最終法庭的判決只是一二千元,罰則仍較“劏車”的成本低;最終與非法白牌車的情況一樣,法庭判決遠低於建議的最高罰則,更遑論監禁,毫無阻嚇力。因此,政府必須確保日後法庭判決的罰則具足夠阻嚇力。
除古董車或老爺車車主須申請豁免外,相信還有車主會因不同理由申請豁免,如準備售賣車輛、等候維修車輛或更換零件等。因此,政府應盡快就如何申請豁免及有關申請流程及條件作出公布,並加強向公眾宣傳《修訂規例》的具體內容,避免車主誤墮法網。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