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李鎮強就《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5年5月7日)
多謝主席。香港之所以有“東方之珠”的美譽,正正與香港有絢麗多彩的夜景有關,而維多利亞港的夜景更被視為世界三大夜景之一。這次修例正正可以解放維多利亞港作為我們公有資產的潛質。
主席,不說不知,但今天有很多議員提及,在修例之前,如要在維多利亞港插一口針,又或者碼頭要改建、擴建甚至是裝修,更換樁柱,他們十分擔心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緊箍咒。
這次修例是希望透過修訂現有法例,一方面訂明更清晰機制,規管於維港進行的填海工程(尤其是《條例草案》提及的大型填海工程),以保護維港,另一方面則簡化為改善維港而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機制,拆牆鬆綁,便利促進優化海濱,以供市民享用和加強海港功能的工作。
主席,我作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之一,曾就不同事項向政府當局提出關注。首先,我認為這次修例絕對是優化和完善海港,我們沒理由“捉到鹿而唔識得脫角”。剛才我們提到“海濱”、“海港”這兩個詞語,它們是我們的資源,也是我們的資產,而這些資產是有潛質發展的。發展涉及多種需求,在許多國家或地區,周邊有海、湖 和河的地方,一樣都會發展。大家可以看看上海的黃浦江、廣州和新加坡的海濱,又或是歐洲和世界各地不同地方(例如西湖),我們都有印象,這些地方都曾舉辦大型水上表演劇目,亦會進行一些商業活動。
反觀香港,我們由漁港開始慢慢發展成為世界一流的海港,時至今日發展海濱讓市民使用,但不少市民都會發現,海濱周邊連一些商業設施(例如輕食、輕飲、餐廳、酒吧等消閒娛樂場所)都欠奉。主席,如果我們到將軍澳海濱,甚至連洗手間也找不到,對嗎?因此,政府通過這次修例,除了可以提升海濱的連貫性和暢達性之外,剛才很多議員都說,更可以放寬在海港進行小規模填海工程,興建更多吸引旅客的設施,便利市民和旅客。
其實,政府指出,這次提出《條例草案》的理據,是以往的條例無差別和一刀切適用於所有海港填海工程,帶來了不合理、不合比例的工作量,令一些工程受到影響,我在此表示絕對贊同。剛才很多議員同事都說,2004年後政府只頒布了5項工程,其中一項便是現時仍大受市民歡迎的東區走廊行人板道。
在興建行人板道之前,剛才也提到,花了那麼多年時間、那麼多人力資源、物力,工程費用亦不斷增加,最慘的是甚麼?板道相當狹窄。大家從新聞可見,有些小孩騎單車,與其他朋友爭路,發生爭執,引起社會關注。甚至在板道當中,由於空間有限,守則列明如果附近有太多行人,便要立即停止踏單車,而踏單車的時速也不可以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主席,誰人負責測速?誰人負責訂定如何測速?如果超速要如何捉拿 ?找人跑去捉拿嗎?有沒有罰則?我們要明白,建設板道、共享徑是要容許市民進行不同活動,不論是步行、緩步跑,還是踩單車,甚麼活動都可以,但是也要有足夠空間才行,對嗎?
《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其實令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卻帶出一個問題:0.8公頃的限制是否過於嚴謹?日後又是否有放寬的空間?我認為,這項限制不利於未來的海濱發展。剛才我說空間勝於一切,如果將來海濱有空間,我們真的可以在天橋下、堅尼地道的海旁、銅鑼灣的海旁或會展海濱附近等地方興建更闊的跑道和長廊,相關面積都有機會超過0.8公頃。
如此一來,我們可以吸引更多人乘搭不同交通工具,包括郵輪和水上的士,也會有海上的親海活動來港舉辦。香港要打造成為文體旅集中之地,一定要有我們的固有資產--海濱,而海濱設施要做得更好、更完善、更方便、更便利、更商業化。
如果舊有的法例行得通,今時今日的海濱就不會如現時般,沒有商業、沒有任何發展。我相信各位都不想像以往那樣,蹉跎8至10年才能夠建成東區走廊行人板道。因此,我希望政府日後可以思考放寬0.8公頃的規定。
最後,對於政府部門這次進行修例的原意,我表示非常肯定,因為這正正能夠提高工程效率。日後,當我們進行非永久性的填海工程時,整個過程可以在沒有繞過城規會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而工程中各階段其實仍然會得到當局認可。因此,我認為未來的工程均應該朝着這個方向發展,不單是發展海濱,許多工程都可以這樣拆牆鬆綁,令發展效率得以更為迅速,而未來其他發展規劃亦可以同步進行,增加日後造地建樓或其他建築工程的效率。當然,相關工程不會在海濱範圍當中進行,可能會在其他舊區甚至是在北部都會區的發展當中進行。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