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就《2025年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5年5月14日)
主席,本人謹以《2025年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並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重點。
根據現行《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城大條例》”), 學生會會長是校董會的當然成員。然而,在過去5年中有4年,學生會均未能妥為選出會長,需由學生會評議會主席以本科生成員的身份參與校董會。校董會認為,這安排有違《城大條例》中應由正式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會長,擔任校董會的當然成員的立法原意。校董會在參考本地其他大學的相關安排後,決定修訂《城大條例》。條例草案是由林健鋒議員提出的議員法案,旨在修訂《城大條例》, 以一名經本科生互選產生並由校董會委任的本科生,取替學生會會長的校董會當然成員身份,並將選舉及委任校董會成員的機制一致化,以及就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一次會議討論條例草案。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認為透過由全校本科生互選的機制,取替現時學生會會長的校董會當然成員身份,有助加強本科生在校董會中的代表性,同時亦有助推動學生積極參與大學事務,以提升大學管治。法案委員會並察悉,城大曾就此選舉安排在校內進行了7次諮詢,結果顯示修訂建議獲充分支持。
有見近年學生會選舉的投票反應並不積極,委員促請校方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加強選舉校董會本科生代表的宣傳工作,以鼓勵更多本科生參與選舉及投票,提升良性競爭及投票率。城大表示,在新的選舉機制下,合資格的本科生選民人數將由現時的1700多名學 生會會員增加至全校12000多名的本科生,有助提高參與投票的學生人數。城大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亦會成立專責小組,推廣有關選舉 和制訂宣傳策略。校內不同部門亦會緊密合作,透過大學網站、社交媒體、校內電子公告板等渠道,向全校本科生進行宣傳,並為選舉設立網站,以提高投票率。此外,校方亦會向學生領袖和學生團體提供領袖訓練,以支援更多學生參與選舉。
鑒於日後由互選產生的校董會本科生代表將以個人身份 (而非學生會會長身份)出任校董會成員,委員關注該名代表或缺乏資源履行職務,並建議校方向其提供適當的支援,以及協助該名代表與學生會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城大表示,校董會秘書處會向當選的校董會本科生代表提供包括辦公室等設施的各種支援,以協助其履行職務。在新選舉機制下,即使學生會成員未能當選成為校董會本科生代表,校方仍會繼續積極與學生會溝通,向其提供適當的支援,並在有需要時邀請校董會本科生代表和學生會與校方共商事務。
法案委員會察悉,因應法律事務部的意見,林健鋒議員將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以便將條例草案第4條的確認條文納入《城大條例》。該條文旨在消除對條例草案生效前分別根據《城大條例》 第10(1)(h)及(k)條而進行的教職員及研究生選舉的合法性可能產生的任何疑問。法案委員會支持林健鋒議員的修正案,亦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主席,以上是本人就法案委員會工作作出的報告。我現在表達我個人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我認為條例草案的方向正確,我作為校董的中文大學,也是透過選舉方式選出學生代表加入校董會。這種制度體現了校方對學生參與校政的重視,也符合現代大學治理中強調的多元共治精神。不過,選舉存在一些實際操作上的挑戰,除了校方要加強推動,鼓勵學生參選及投票,帶動投票率外,由本科生互選產生代表,對於未有參加過校政的學生而言,無論是競選過程還是當選後履行校董職責,都存在一定困難。
首先,選舉過程需要投入相當資源,包括宣傳、組織活動等,這些都可能成為學生參選的門檻。其次,當選代表若缺乏校務運作的專業知識,在參與校董會討論時可能難以充分發揮作用。更重要的是,選出學生代表後,其他學生如果不清楚如何聯絡代表反映意見,也會導致學生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聯繫不夠暢通。
我期望大學校董會及管理層能建立系統化的支援,包括在選舉前期提供參選培訓,講解校董會運作與議事規則;選舉期間亦可設立資助,補助候選人的合理競選開支;當選後更需配套支援,由校務導師提供諮詢、建立平台便於代表收集同學意見,促進學生之間的交流,校方更可考慮在校園內設置實體意見箱,確保治理透明度,共同推動學生全面參與及發展。
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