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就《2024年私營骨灰安置所(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5年5月21日)
代理主席,自由黨支持通過政府當局提出的《2024年私營骨灰安置所(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最主要的目的,是要為數十間在2014年6月18日前 (即《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規定的截算日期前)已存在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供出路,避免該等骨灰安置所因最終未能符合法例所訂條件而須結束營辦,導致出現大規模“清灰”的情況,以保障已安放先人骨灰及已購買龕位的家屬的利益。
按政府當局的資料,截至2024年11月30日,有59間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提出牌照申請 (涉及的龕位數目約為49萬個,當中約有309 000個更為已出售的龕位)。在這59間骨灰安置所中,有11間同時申請豁免書,餘下的48間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並未同時提交豁免書申請(涉及的龕位數目約為287 000個)。若這48間骨灰安置所最終無法符合全部牌照規定便須結束營辦,28萬個龕位須按 《條例》規定“清灰”。一旦出現如此規模的“清灰”,社會必怨聲載 道,情況絕不理想。
按《條例》的規定,獲發牌照的骨灰安置所可從事包括售賣或出租龕位的所有業務;而發牌條件包括須符合關乎土地、城市規劃及建築物等的規定,坦白說並不容易。
退而求其次,獲發豁免書的骨灰安置所不可售賣或出租龕位,但在豁免書有效期內,可繼續存放於截算時間前已上位的骨灰,或讓於截算時間前已購買龕位的家屬安放先人骨灰。而發出豁免書的法定條件中,實際上有兩項要求較難符合,即 (1)該骨灰安置所於1990年1月1日之前開始營辦;及(2)自截算時間起,沒再出售該骨灰安置所的安放權,以至眾多牌照申請人未同時提交豁免書申請。
針對以上實際困難,《條例草案》建議推後開始營辦時間至自截算日期前;及推後停止出售安放權的日期至自《條例》生效日起,讓更多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符合獲發豁免書的規定,可按照受限規模繼續營辦,避免可能出現的“清灰”情況。
同時,《條例草案》建議有關的骨灰安置所必須符合額外條件,即其牌照申請必須仍在處理中、其處所並非位於住宅(甲類)地帶或區域內,以及其規劃申請截至《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前未被城規會拒絕,以減少該等骨灰安置所對鄰近社區的影響。
此外,為加強規管,《條例草案》相應引入新罪行,禁止私營骨灰安置所“超賣”龕位及“超放”骨灰。
代理主席,較早前,政府當局於和合石、哥連臣角及石門等地推出逾16 000個公眾骨灰龕位供市民申請使用。然而,對已安放先人骨灰及已付款購買私營龕位的家屬來說,遵從先人意願及方式讓其安息的考慮絕對應予尊重。本人認為,《條例草案》的建議雖非十全十美,但在實際情況的規限下,不失是個平衡各方利益的務實方案。我代表自由黨表達支持,但促請有關當局提升審批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申請的速度,以回應社會訴求。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