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5年6月18日)
多謝代理主席。首先恭賀勞工界的議員和大力協助勞工界議員爭取福利的同事,這次他們取得成果了。
過去數年,對於大家爭取增加勞工法例下的福利,我在這個議會內經常表達,我當然希望勞工法例能夠為員工增添更好的保障,但亦要平衡社會商界朋友的承受能力。每月能夠賺取數十萬元工資固然最好,但商户又能否承擔呢?
勞工界的同事近數年成功爭取的福利包括:將男士侍產假由3日增至5日;法定假日自2022年開始由12日逐步增加至17日(今日已增至14日);今年5月1日開始取消強積金對沖,商户需額外撥備5%的資金,作為支援員工退休或公司結業時的保障;法定最低工資現已新增至42.1元,並且由“兩年一檢”改為“一年一檢”;今年或明年實施強積金全自由行,給予員工更大彈性和權力,控制其強積金户口供款的走向。凡此種種,商界其實需要承擔。有部分無需商界承擔的,便由特區政府慷慨支援,例如在10星期增至14星期的產假當中,新增的4星期所涉及的薪酬開支便由政府發還。破欠基金的遣散費特惠款項的上限亦由今年3月21日起由原來的首10萬元及餘額的一半,調升至首20萬元及餘額的一半。凡此種種,對於勞工界的同事都是得着,所以我要恭喜他們的努力取得成果。
今日,他們繼續為員工爭取將“4-18”規定修訂為“4-68”。這是甚麼意思呢?剛才多位同事已經談及,我也要按照發言稿稍加說明。現時,僱員可分為全職或非全職僱員。在全職僱員方面,僱主須為他們提供不同福利,包括強積金供款、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休息日、有薪假期、年假等。如果有員工希望獲得較佳的保障,當然會爭取當全職僱員。
為何非全職或兼職僱員不能享有有關福利呢?如果兼職僱員只是工作一段短時間亦能享有有關福利, 第一,商户能否承受呢? 第二,全職僱員亦會有微言,會質疑:“我做這麼多,你做那麼少,為何我們的福利是相同的呢?”因此,政府過去透過《條例》劃線, 雖然兼職僱員並非全職,但他們亦為僱主提供很大幫助,因此就劃下所謂的“4-18”界線。“4”的意思是4星期,假如一名員工每星期為僱主工作18小時或以上,他亦應該被視為員工。
我認為,當時制定相關法例的議員或官員其實很有智慧,因為平衡了part-time(兼職)員工的情況。他們的工作時間其實亦真的很長,每星期僱主都會見到他。每星期18小時,相等於每日工作約4至4.5小時。如果僱主每日上午或下午都見到他,他便可謂是同事了。又或者,他一星期為僱主工作2.5日,而僱主每星期都會見到他,該員工應該可視為與該僱主非常親近。員工無需工作一年,而只是一個月,便已符合有關要求。
有關這次修例,我想向局長說句,如果將18小時調低至17小時,由於有關法例長時間不曾修訂,我其實是會贊成的,沒有意見。不過,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為甚麼我有這麼大的意見呢?因為原本是每星期該員工都要履行工作的責任,但現在卻混合在一起,該員工便無需每星期都為一名僱主工作。總之在30日內,例如他每日工作10小時,他只需工作7日便可以了,餘下的23日無需為同一名僱主工作,亦能夠享受有關福利。
讓我說明兩者有何分別。以非全職(即符合“4-18”規定)的員工為例,將來如果符合68小時規定的話,他們會享有甚麼額外福利呢?他們將來會額外享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休息日。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數額,大家懂得計算;至於休息日,只要他工作1星期或7日,便享有1日假期。過去,part-time員工是沒有的。工作2日,便享有1日假期,即工作2日,便享有3日工資;工作5日,便享有6日工資,有1日假期是送給他的。在現時的新安排下,因為員工無需每星 期都工作,因此很容易達標。
讓我舉一個例子向大家說明。以每月須工作滿68小時計算,一 名員工連續工作7日,每日10小時,就已經達標,能夠享有剛才所說的休息日、年假、病假、產假和長期服務金。假設該員工的工資每月是15,000元,full-time工作20日 -- 零售業的情況大致如此 -- 每日工資是750元。如是者,他工作10日,便能領取7,500元工資;如果工作7日,亦約有5,250元。如果他只工作7日,其他時間可以隨心所欲安排。
過去, 他領取5,250元工資,由於不享有有薪假期, 他就只有 5,250元而已。不過,當這項法例獲得通過後,除領取750元工資外,他每星期還享有一日休息日,一個月4日的話,變相給予他3,000元。 因此,他本來只有5,250元,現在變成8,250元。他只是工作7日而已,而法例亦沒有訂明兼職員工不能身兼另一份工作,因此他可以同時兼任另一份工作,無需告訴僱主。
一名員工於A公司工作7日,他可以領取8,250元。如果他勤力,工作21日,就可以領取8,250元3次。換言之,他的工資可達24,750元。只要他選擇這種 part-time工作模式 ,他的工資就由剛才我所說的15,000元變成24,750元,遑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他應該亦可以享有幾份。至於長假方面,每年有7日至14日,如果他在一間公司工作,則只享有14日假期。不過,如果他在3間公司工作,他的假期日數便會是“14日乘3”,變成一年享有42日假期。誰可以告訴我為甚麼員工要全職工作,不選擇part-time工作呢?
剛才有同事提及,文件指出,額外開支約只佔全港總薪酬開支的0.02%而已。對於僱用高管人員或高薪員工的公司而言,這根本對他們而言是零影響的,因為它們沒有僱用這些員工,怎麼會有感覺呢?不過,對於中小微企而言,它們每日僱用這些員工,必須面對這問題。誰可告訴我,剛才所說的額外成本影響真的只有0.02% 呢?
我為何要向局長特別提出這些數額呢?還有,我擔心將來會出現甚麼問題呢?員工過去選擇全職工作,是因為福利優厚,現在門檻降低了,他們便無需每星期工作,這是最重要的問題。如果沿用過去4星期的安排,每星期他們必須工作,即使想同時在別的公司工作,亦不太容易。不過,如果為他們提供現時建議的安排,為他們提供彈性,這些員工同時在不同公司工作,便十分容易。尤其是,如果他們“炒散”的話,工資會更高,因此我非常擔心將來的經營情況會變得更加困難。(計時器響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