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政府及公營機構的採購程序【補充質詢】 - 邵家輝 (2025年9月10日)

多謝主席。政府採購產品或服務均應衡工量值,以符合標準而價格合理的服務或產品為優先。近日在採購方面看見很多爭論,我也想向局長反映一個情況。近日有一所經營餐廳的公司告訴我們,他們過去多年投政府標,是一直有中標,但有勞工法例要求審視母公司的狀況 -- 其集團母公司旗下有數百間這樣的公司,因為其中一家公司違反了勞工法例,導致該子公司不能投標,但該子公司從來沒有觸犯任何法例。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這樣做,變相令大集團日後無法投政府標,反而一些新的、名不經傳的公司在投政府標時有優勢。所以,局長會否仔細考慮現行的制度?謝謝。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口頭答覆:

多謝邵議員及時和適時地提出這類個案,令我們在局方和署方的層面能夠盡快干預,看看可以做甚麼工夫。當然我不在此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但即使如此,邵議員所說的個案已由局方跟進,同時已進行相關的協調和溝通。所以邵議員可以放心,剛才他說的這件事,我們清楚整體的情況,也同時考慮當中有否可以考慮或提煉的原則,在接下來的小組考慮。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