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邵家輝就《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發言 (2025年9月10日)
多謝主席。《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 草案》”)源於終審法院在2023年9月《岑子杰案》中,以三比二多數決定作出宣告指政府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積極義務,即未設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以及未制訂就該等承認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以確保有效遵從上述義務。
自從這項《條例草案》在社會上開始討論,坊間有很多朋友表示,終審法院既然判了案,立法會議員是否必須跟隨?如果不是,會否有憲法上的問題?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我也曾就此查詢政府當局的意見。大家也知道,這次判決源於有一個人跟政府打官司,而政府輸了官司,所以政府當然要遵守法律上的原則。但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在《基本法》上有所規定,我們需要監察政府,而行政、立法、司法各機關,其實各司其職、互相制衡和互相合作。因此,對於終審法院的判決,我看不到立法會議員有必然的制限,我們需要代表選民和市民表達意見。在這次的法案委員會中有很多市民表 達意見,在約1萬份意見書中,超過八成表示不同意這次政府的建議。因此,我們自由黨也會聽取市民的看法。即使我們不跟隨政府的意見投票,也不會出現政制危機,因為我們不是橡皮圖章。假設終審法院判了案,立法會必須跟隨,我相信今天所有議員都無須發言,也無須再討論,因為全部都要跟隨。因此,就坊間的傳言,希望大家可以了解。
香港的主流社會是堅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價值,這是人所共知,亦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九條所保障的憲法權利。按照普通法,如果有法律衝突,原則上以香港為居籍的香港居民,根本沒有法律能力,藉在外地締結同性婚姻後在香港自動獲得與婚姻關係的法律承認。以上這兩點,在 《岑子杰案》中,終審法院5名法官、上訴法院3名法官及原審法院1名法官均予以確認,我們是歡迎的。
然而,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有否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承認替代 框架的裁決,法院出現了不同的看法。原訟法院1名法官、上訴法院3名法官和終審法院其中2名法官均認為,特區政府沒有提供替代框架並不抵觸《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但只有3名終審法院法官裁定香港特區法律欠缺替代框架,抵觸了同性伴侶根據《香港人權法 案》第十四條所享有的憲法權利。
分歧的核心就是究竟《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的條文內涵和《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的條文內涵是否相同。終審法院多數(即3位法官)的裁決指出,縱使《香港人權法案》和《歐洲人權公約》兩項相關條文的行文用字不盡相同,但內容大致指向同一範疇。歐洲人權法院關於積極義務的裁決適用於香港特區,這是3位法官的裁決。另外兩位法官則認為,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和香港本身有根本上的不同。隨着歐洲社會的發展,他們的政治和社會的演變,與香港現在的實際情況並不相同。因此,該兩位法官的裁決是不認同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 特區政府有積極義務提供替代框架。
《香港人權法案》源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憲制地位源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以我們需要跟隨。但《歐洲人權公約》並非香港憲法安排的一部分,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對香港僅具參考價值,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基於以上原因,自由黨對這個判決也表示不同意。
正如剛才所說,除了終審法院可以提出意見,特區政府和立法 會可以提出意見,香港也有很多持份者,有700萬市民,他們都是非常重要的元素,對於這次《條例草案》,外界普遍非常不認同。因此,市民提交的意見書中,正如剛才所說,有80%以上都不同意政府這次的立法。
另外,關於《條例草案》的條文,作為委員會成員,我在委員會開會時也有提到其中一點,這次我們讓一些在海外結婚的人士可以回來香港進行登記,但問題是他們身處香港,卻以遙距方式在外國註冊。舉例而言,他們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門口以遙距方式結婚,實際上他們未曾到過外國,只是登記後把結婚證書寄回香港,然後便提出申請,整個流程都在香港發生。對於一些傳統的香港市民而言,他們在觀感上可能會覺得同性婚姻在香港是可行的。
我要重申,對於一些同性戀朋友或有其他性別想法的朋友,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我們均非常尊重及包容,並且應該要照顧他們。這是我們一向的價值觀,從前如此,我相信將來也是如此。但香港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也希望世界各地的朋友尊重香港本身的法律。對於一些同性戀的朋友,我們予以包容,但並不等於我們要鼓勵這些行為。如果我們在政策上、法律上或社會氛圍上不斷大力支持這些行為,對於一些心智未成熟的年青人和小朋友將來的性取向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這與香港及內地的傳統價值有所不同。因此,自由黨對於這次《條例草案》表示不同意。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