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的議案》發言 (2025年10月16日)

主席,隨着電池技術不斷改進,電動車的電池體積不斷縮小,重量也不斷減輕,過去5年,就分別下降了15%至20%,但電池的能量卻不跌反升,增加了大概20%至30%,令續航力得以有所提升。有見按現時以車輛淨重計算電動車牌照費的做法,未能反映電動車的真實性能,政府因而建議,將現時電動車每年的牌照費,由按車輛淨重改為按額定功率釐定,自由黨對此表示支持,認為新收費建議更能反映電動車技術進步和市場趨勢,並與世界各地的做法看齊。

根據政府資料,即使採用新計算方法,大部分電動車的牌照費仍低於同級燃油車,可見新收費水平仍具一定競爭力,何況新收費將於6年內分5個階段逐步提升,直至2030年才全面落實,相信不會窒礙電動車的普及化。

為進一步推動電動車普及化,政府推出一系列鼓勵措施,包括為購買電動車提供首次登記稅寬減,以及電動私家車 “一換一”計劃。然而,上述計劃將於明年(2026年)3月31日結束,自由黨希望政府能延長這兩項計劃的實施期限,以持續推動電動車的採用,助力實現低碳未來。

主席,在小組委員會審議條例期間,我發覺政府當局對“電動客車”的定義存在不足之處,日後或會招致法律上的爭議。因此,我希望藉着今天這個機會,再就“電動客車”的定義提出一些意見。

現時,“電動客車”的定義是指由馬達驅動的車輛,確實有些含糊。市場上有不同類型的電動車和混能車,而混能車基本上分為3類:第一類是油電共用,在起動時由電動馬達來推動,增速後轉為由引擎推動,故此不可定義為純電動車。第二類稱為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基本上與第一類操作相同,但可以利用充電樁加快充電,因此也不可以定義為純電動車。至於第三類名為增程式電動車,這類只是由電動馬達推動,車內有一個小引擎,相當於一部發電機,僅用作為車內電池充電,而車輛本身以馬達驅動。因此,根據政府當局在條例中所載的定義,這類車應該被歸類為電動車,因而可以享有較低牌費。然而,這類車因只有一個小型引擎作發電之用,仍然有尾氣排放,有違零碳排放的目標,並不理想。因此,我建議應該略作修訂,除用馬達驅動外,還必須沒有任何尾氣排放,才可稱為純電動客車。

政府就我的建議回應,指現行定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中其他與電動車相關的條文一致,電動車也表述為僅由馬達驅動的汽車。由於涉及汽車登記和領牌事宜的問題,因此暫時不考慮作出任何修訂,以免這項條例未能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通過,這一點我是明白的。然而,為免日後出現任何法律爭議,我建議政府在下一個立法年度盡快檢視其他相關法例,並作出修訂。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