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陳曉峰就有關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支援及重建工作的議案發言 (2026年1月14日)
代理主席,就大埔火災,我向災民致以深切慰問,亦向前線救援、消防、醫護及政府各部門人員致謝。感謝中央人民政府、內地同胞八方支援、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義工)的無私奉獻。政府這次的議案,推出全面創新的方案,展現出有高度、有深度、有溫度的應變求變能力,亦體現政府為民請命的決心與效率。我支持行政長官提出的政策方向“情、理、法兼備”。我會引領法律界全力以赴,以法律專業支持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工作。
我希望制度改革可落實3個原則,“情--以人為本”、“理--依 法有序”、“法--防患未然”。
社會需要一套有時間表、有問責、可執行的方案。首先,我們以人為本的初心、以家為本的復元,離不開清晰、穩定、可預期的安置安排。我們不能夠滿足100個人100種想法,發展局、房屋局、民青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已經做得非常好,關鍵是把支援制度化、透明化,特區政府在當中已經有多方考量,取得一個平衡,提供多種方案讓災民選擇過渡與安置,讓他們安心。
第二,依法有序,必須把程序公義、業權保障與公共安全共同處理。我建議善用調解、仲裁和審裁,能有效評估損失並得出具約束力的結果,為災民、業主立案法團提供一條快速、公平解決索償的途徑,避免大量公共法律資源被耗用,並確保有限的資源能公平分配。
我建議設立一個“專項快速審裁計劃”,由專業及中立的爭議解決中心統籌管理,並善用《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第652章)下已培訓的專業審裁員資源,迅速處理宏福苑火災相關的賠償及保險爭議。
我促請政府將圍標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目前,本港《競爭條例》 將圍標視為“嚴重反競爭行為”,但違規者僅面臨金錢罰款及取消董事資格,這種處罰力度顯然不足。內地、英國及美國均已對圍標行為設有監禁刑罰,香港亦應多加考慮,以保障小業主權益。
剛才麥局長提到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修改方向, 針對投票門檻、利益申報、透明度和改革的方向,我也完全認同。
我建議政府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例如第28K條與第29A條,釐清業主在大廈維修工程應負的責任,讓義務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更安心為社區服務。亦需跟進不合標物料及採購規例 的議題。
第三,我們要防患未然,在制度上提升監管與執行力。代理主 席,我細心了解到災民的所思所想,亦曾到洪水橋會見災民。我早 前雖然提出設立樓宇維修局這個概念,但今天聆聽了司長、局長、 多位官員和議員的意見之後,我了解到政府的考量和出發點。建立 樓宇維修局的初衷,我是希望透過一個專責機構,整合政策、監管、 執法、教育多方的做法,從而不會“有權無責”或“有責無力”。我認 為司長、局長提出的方案,絕對能夠做到同一功效,異曲同工。
香港高齡樓宇的數目上升,我們需要正視。我在此再次感謝政府跨部門的共同努力,連日來善後工作高效、有序,充分展現出行 政長官和特區官員以市民福祉為優先的施政理念,並展現出擔當, 為全體市民努力。
我謹此陳辭,支持議案。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