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2012年3月21日)

主席:

政府的公正、廉潔,是港人非常珍惜的核心價值,亦是我們必須努力維護的優良傳統。可惜,近日連串有關特首曾蔭權的「款待門」、「利益門」醜聞,已嚴重衝擊我們幾十年來辛苦建立的廉潔文化,更大大削弱了特區政府的公信力,令人非常痛心。

《基本法》第47條已列明,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不過,連特首自己都承認,他任內接受了4次私人款待,包括2次私人遊艇及2次私人飛機,甚至還向富豪預租豪宅作退休之用,最近亦爆出他接受澳門豪華酒店款待等。

翻查香港法律,或翻查政府內部守則,事實上沒有規管行政長官接受款待這方面的法例及法規,這正正是不公平地方。就特首以外的公務員,他們會受很多法例和法規規管,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有關「任何公職人員未得行政長官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的規定;而按公務員《接受利益公告》,公務員即使在生日、結婚、結婚周年紀念等場合,也不能接受親友多於3000元的利益。一般而言,更不可接受價值多於500元的利益。

陳茂波議員剛才很詳盡讀出有關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守則,當中很清楚列出政治委任官員在接受利益、款待時有很多規矩要守,包括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這是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第5章第1款。另外,第5章第9款亦提及政治委任官員如接受餽贈或款待時,可能會使他們在判斷中作出妥協,或會使別人合理地認為他們在判斷中作出妥協,或承擔不恰當的義務,他們須避免接受有關餽贈或款待。這是非常清晰的,問責官員不應接受款待;不過,行政長官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或公務員守則,又或問責制官員守則的條款所規管。

特首具有「獨特憲制地位」,所以他是「超然」,不過他超然當中,我們對他的期望是:雖然他不受規管,但是應該採納相關標準,比公務員和問責官員更高的標準,比白更加白。但是我們看不到特首有這樣做,而且特首接受款待後,他說有給自己定規矩,不過說來說去也沒有白紙黑字列出有關規矩,連正式的紀錄也沒有,有人描述這是無字天書,難免令公眾覺得特首完全是「冇王管」。

特首聲稱自己憑良心、按本子做事,又說自己按足市價支付費用;但他乘坐友人的飛機及遊艇後付出的「市場票價」是否與他享受的服務相等,亦廣被社會質疑;例如你坐勞斯萊斯,是否付巴士票價就是滿足了付款,而沒有收受任何利益?這樣的行為能讓人認為當中沒有任何利益輸送存在?答案似乎是否定。公眾亦很響亮地說出不接受這解釋。而且,特首對各行程的娛樂食宿有無「夾錢」的問題一直「零交代」,瓜田李下的嫌疑就更加揮之不去。

行政長官是沒有受規管,亦看得出他對自己的標準明顯是沒有規管公務員及問責官員般嚴僅,這方面我們認為是不能接受,問題亦必須盡快補救。當然,現在委任了以李國能法官為首的委員會會否就這方面提出建議,我們不知道,但我相信立法會應在這方面盡快商討,就現行規例及法例盡快收緊,就算行政長官在超然地位,但他不能有超然看待。行政長官必須受到一定的制衡,我們不可以單靠行政長官說會自我約束、說自己會自律、說自己會自愛。我們明顯看到他是沒制衡、沒有法例規管、沒有條文規管、「冇王管」,這是我們不能接受。雖然行政長官不受上述所說的規條規管,但事實上他是受《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規管。

至於特首租用富豪在深圳的豪宅,早有報章質疑他每月8萬元長俸根本不夠交租;而且,房東附送豪華裝修,以及天台玻璃屋和主人房的按摩浴缸等設備,據報總值便達300萬元人民幣,等同曾特首3年租約的租金,亦令公眾覺得這是半租半送,質疑他與房東的關係非比尋常。

特別是特首的房東黃楚標先生是香港數碼廣播公司的股東,但特首在行會審批該公司的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時,並無申報他與黃這位當時是準業主的關係。而且在本年1月20 日,行會更酌情批准不合資格的前教統局長李國章出任該公司的主席及董事,令公眾懷疑租屋與有關審批之間,是否存有關連以至利益輸送。

正因事件疑問多多,因此廉政公署據報已經破天荒向特首展開調查。廉署調查行政長官是很正確做法,行政長官只是接受款待,法例可能規管不到,但他接受款待背後如有利益輸送、貪腐行為、不沉常交易,這是可以調查的。如果當中有這些元素,行政長官即屬犯法,是必須要起訴,廉署絕不能手軟。

我們期望廉署可以一如既往地獨立、公正的處理案件,並儘快得出一個結果,以重建香港政府的廉潔形象。廉署正在調查事件,基於廉署是要向特首匯報,既然今次被調查是特首,因此特首被調查期間應該暫時停職,又或者休假,讓廉署能不偏不倚地進行調查。

有同事認為,廉署調查期間仍然可使用權力及特權條例再去調查特首的操守及誠信問題,我就不太同意這個看法,我們過去也不會在一個執法部門調查刑事罪行期間,而另行設專責委員會去做同樣事情。

今次如果我們成立專責委員會去調查行政長官,調查對象及調查證人都是與廉政公署調查的一式一樣,分別是我們會在公開場合,被調查的人在立法會不能迴避任何問題,一定要作答及提供資料,亦不能受到我們珍惜的核心價值,如被調查人士可以聘用律師、諮詢法律意見等保障;但是廉政公署調查時,被調查人士可得到核心價值的權利所保障。如果兩者同時進行,可能對被調查的人不公平。

但這不等如代表我同意不調查,我只認為在這階段不恰當使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所以,我希望廉署能盡快完成調查,如沒有作出起訴,我們立法會必然要跟進。社會上廣大市民對特首的疑團必須要解決,我們的制度也必須要完善,這些工作在未來日子也等待我們處理,這是我們必須要做,不能迴避和拖延,但是現階段進行權利及特權法與廉政公署的調查兩者同時進行,我認為是不恰當。

最後一點是,廉政公署如不能就事件進行刑事起訴,也有權力將有關調查轉介律政師,律政師是可以將有關調查帶到立法會上考慮是否採用《基本法》第73條彈劾程序。這些工作和權利也在立法會上,只是現階段使用權力及特權法,我認為是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