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就《2012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2012年03月28日)
主席:
我都簡單講幾句,解釋自由黨對今日十項的修訂採取不支持的立場的原因。這十項的修訂理念都是同出一轍,就是對於某些官員,甚至特首不滿意,所以要削減他們的人工或者一些的開支。甚或對政府一些政策不滿意,而削減某些部門的開支,令到它們的運作不暢順。
我明白,某程度上未必完全不同意倡議者對政府的一些感受,所以自由黨不支持今日的建議。並非是出於保皇,完全沒有出於這個考慮。而是基於一個原則性問題,剛才劉江華議員提到說議員如果未能夠符合到公眾對他們的期望,或者沒有來開會,或者如何,官員或者會要求減這些議員的人工,我也不同意,因為如果議員不稱職的話,其實懲罰就是在下一次選舉當中,選民自然會作一個判斷,不會投票給他,不會再選他,這就是那個懲罰。
同樣問責官員以至特首,他有不稱職的地方,我們有其他的方法去制裁他,譬如如果特首當真在廉政公署調查之後,可以起訴他,當然可以這樣做;但如果不起訴,不等於立法會不作出跟進,我們一定要跟進,關於他所作所為,我們是否要作出彈劾或者其他呢,我覺得立法會都應該作出跟進。
不等於今日不支持牽涉到特首動議就是保皇,就是放過特首,不是這個理念。而是最主要是問責官員的責任是面向公眾,他如果做得不好,公眾自有評論,我們立法會當然也有其他方法針對這些官員,甚或要求某些官員下台,都是可以的。所以有彈劾的動議,在議事規則之內,在基本法之內,但偏偏問責官員中沒有一條說,如果問責官員表現不濟,或者我們對他的表現或政策不滿意的話,就要減薪或扣薪水這一環的。這是我們一廂情願說我們不滿意你,所以扣你薪水,而且今日的動議比較有趣的是,不同的議員有不同的尺度提出來,有些是扣全年的,有些是扣三個月,這是完全沒有客觀的標準,是基於議員個人的睇法,他不喜歡,就扣多一點,喜歡就扣少一點。
我覺得這樣是不太公道的,如果說要引入這個制度,我也未必反對的,但是我覺得如果要引入新的制度的話,必先預先傾妥了,預先要作好安排,那個協議放在合約裡面,然後才能運用,而且也需要有客觀的標準,不是任意去做的。所以今日這些的修訂,反映議員對政府施政有不滿,而個別議員有不同程度的不滿。雖然我不是完全反對他們背後的想法,或者會後的批評,但不足以令我對這些修訂作出支持,因為主要是根本無這樣的規條在那個遊戲規則內。而議員突然基於自己的想法,而加入這樣的條款,是偏離了整套問責特首以至問責官員的安排,如果同事是有興趣的話,可以拿出來從詳計議去傾,傾妥了就納入下屆政府。
我們認為應該用這個規矩了,如果官員在哪方面做得不對,是可以按哪方面的規條減薪。因為一般我們如果作為僱主,有同事會說他們不是普通的僱員,他們是大眾的僱員,大眾僱用這些問責官員,不是普通僱員,但原則都是一樣,你一定要在聘用的時候,已經有一個協議,大家同意了安排,都不會任意話僱員做錯事而減薪金。按個別不同的老闆提出不同的減薪幅度,所以這個安排,自由黨難以接受,所以今日總共十項的修訂案,我們都不能夠支持,就是這個原因,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