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劉健儀就「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梁國雄議員職務的議案」發言
主席:
言論以及集會的自由,是港人非常珍惜的核心價值。自由黨一直認為,香港作為一個多元開放的社會,必須堅決維護這些權利,但有一個重要原則,當我們行使這些權利時,亦須要建基於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原則,以確保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表達意見。而我們堅信這是港人一直珍惜和竭力維護的核心價值之一。
可惜,近年不論議會內外,都多了很多暴力抗爭場面,而且有愈搞愈激之勢,甚至到了威脅人身安全的地步。過去幾年,不知有多少街坊向我反映,為何立法會可以容忍暴力行為,我不懂得回答。梁國雄議員在去年9月,就領導示威者衝擊在科學館舉行的遞補機制諮詢論壇,其間不單與場內人士對罵,更有示威者肆意搗亂,甚至向場內的保安人員施加暴力,用手臂擋格保安員咽喉。不少觀眾看到電視畫面上的暴力衝擊場面,有朋友說看畢後感震驚及驚嚇,不相信香港這個熱愛和平的地方,會有如此激烈的衝擊行為。
我們必須指出,言論自由不等於使用暴力的自由。若然像梁議員和當日那些示威者一樣,為了自己的「自由」而對其他人使用暴力,這便只是借追求言論自由為名,行剝奪他人表達權利之實。這種行為,我們不認同,亦認為絕對不能姑息。
結果,梁國雄議員亦因為這次衝擊事件,被法院裁定擾亂公眾秩序和刑事毀壞等4項罪名成立。裁判官在宣判時,亦指責他們的行動令諮詢會中斷,指他們「破壞社會安寧和擾亂秩序」、「令人討厭」。
而判刑的法官更進一步指出,梁議員這種行為,會令市民在出席公眾活動時可能因此而擔心人身安全,甚至卻步,會令社會退倒。
由於梁議員被判監禁2個月,這更觸及到《基本法》第79(6)條,即立法會議員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可在三分之二在席議員通過的情況下,取消其議員資格的規定。
雖然梁議員正就案件上訴,有意見認為不應在此階段罷免梁議員。但需要留意的是,本會處理同類事件已有先例可援;在1998年,本會就曾經罷免了因為偽造文件罪名而被判監,而且當時正就案件司法覆核的詹培忠。當時出席的47名議員中,除了1票棄權及主席循例無表決外,其餘45名議員、包括自由黨及今日有議員在席的主要政黨,都是贊成決議案的。
因此,我們亦必須一視同仁,不能給予公眾印象,以為議會對梁國雄議員和詹培忠議員會厚此薄彼或是對暴力衝擊行為姑息養奸。亦只有這樣,方能有效維持本會的公信力。
對於今天的議案,自由黨思考了很久,除了翻查過去的文件外,亦都要小心處理。因為此舉涉及禠奪一個議員的資格,特別是一個民選議員。就此,自由黨在本月12日至16日進行電話調查,在615名受訪者中,近六成半(64.0%)都認為梁議員被判監2個月是罪有應得;而且超過五成半(56.2%)受訪者亦贊成參照上次詹培忠議員的做法,不用待上訴結果,便通過動議,解除梁國雄的議員職務。市民的意願,可謂相當明顯。這一項調查是自由黨將會用作今天議決的重要參考。
另一點是我們考慮到,我們今天若禠奪了梁國雄議員的職位,便引發立法會另一場補選,一旦我們按照先例罷免梁議員,根據立法會選舉相關條例,梁議員的議席也就會懸空至今屆會期完結,不須進行補選,也不會引致公帑無謂的損失。
總之,我們認為,梁國雄議員今次涉事的刑責行為是極端錯誤、不能姑息的;而且被判超過一個月監禁而罷免亦有先例可援。有議員提到議事規則第49(B)第1款及基本法第79條第6款,其實是沒有強制性的,議員有酌情權作出選擇,我同意的。
有議員提到今天是一個政治表態,我同意的。但如果作為一個政治表態,有同事認同梁國雄議員的行為,認為他的行為無可厚非、值得支持,即使不認同他,亦認為他是情有可原的,他們今天當然會反對謝的議案。但自由黨絕不認同,無論你有多大理由,我們都不認為可以訴諸暴力,這方面社會是不會容許的。
因此,若以和平、理性及非暴力的方式,行使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自由黨是支持的,但訴諸暴力的話,自由黨絕不認同的。
我們對梁國雄本人是沒有意見的,與他平常接觸時,也認為他是一個溫文的人,但這次訴諸暴力的行為是錯的,故不好意思,我們今天經過反覆思量後,認為要支持罷免梁國雄議員的動議。不過,梁國雄議員可以放心,今天的議案要得到三分二的議員投贊成票,才能獲得通過,這議案根本不可能獲通過,故他可以放心。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