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方剛就「促請政府規管保健食品」議案發言(2012年12月12日)

主席:

上兩屆立法會,就食品進行了多項的立法,包括:預先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問題食品的回收,以及食物入口商同批發商進行登記的食物安全條例等等。上任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醫生曾經同我講,在他任内,基本上就食品從源頭到餐桌的規管,完成了立法。我聽到的時候,真是好開心,以為已經歷劫風霜的食物行業,終於可以「抖番啖氣」,將精力擺番去做生意。誰不知,今屆一開鑼,李國麟議員就提出,要求政府規管「保健食品」。看來,食品行業可能又要經歷另一次的立法規管。

食物行業在過去10年,可能是面對最多立法規管的一個行業,但食物行業是沒有反對政府加強規管的,因為,如果食物出現問題,消費者不敢買的話,業界都是會受到影響的。業界只是希望,是規管的過程中能夠:

(一)香港千祈切勿再好似營養標籤,制定一套有香港特式的規管方案;

(二)要提供方便,讓業界可以好容易適應到政府的要求;

(三)一定要留空間讓中小企能夠有機會在夾縫中生存,否則就變成政府幫助大財團壟斷市場,因為,資金雄厚的財團較容易適應。

所以,在進入討論今日議題「保健食品」之前,就是希望新任的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新進入議會的同事,能夠對食品行業有更深的了解,不要甚麼都用香港獨特的法例來管,因為,法例只是管到守法的商人。

就李國麟議員提出的規管「保健食品」,批發零售行業基本上是支持有適度的規管的。因為,市場上永遠都有投機者有利可圖;有前景的行業、產品,永遠都會有人走捷徑的。而適度的規管不單止可以防範不良份子有機可乘,亦可以加強消費者的信心,對守法、合法的營商者反而是一種保障。

不過,原議案對保健食品的評價是比較負面,講到市面上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效同成分都是可疑的。這對產品就有些不公平。雖然,我自己都不服用保健食品,但都見到好多產品都是有實證證明是對身體有一定的輔助作用,大家比較熟悉的有「奧米加三(Omega 3)魚油丸」,葡萄糖氨同歐美國家普遍列為保健食品的維他命等,香港有好多醫生都會建議病人服用作為治療的輔助品。

所以,保健食品對身體健康的輔助成效,其實國際間都有好多例證;亦明白指出,保健食品不能夠代替藥物,亦不能夠取代食品當中的營養,所以,歐美國家都稱之為「食物補充劑(food supplement)」。

之不過,香港現行法例,對所有口服的產品,只是分兩類:藥物同食物,兩者都已經有相關的法例規管。但就沒有保健食品這個類別,所以任何不含中西藥成分的,都是列入食品一項,先至會出現同事所關注的:資料不足,宣傳缺乏實證等情況。

因此,保健食品行業一直都希望,政府能夠在藥物同食物中間,增加保健食品類別,訂立適度的規管準則。這樣業界就有準則可循,消費者亦都有標準去購買;亦可以避免同事所擔心的情況出現。

不過,政府要好小心的去訂立準則。其實,訂立定義都不是好難,因為好多經濟發達國家,例如歐美、加拿大、日本,甚至台灣,都已經有「保健食品」這個類別。而台灣,更早於1999年已經實施「健康食品管理法」。但香港就一直不做,反而就超英趕美,就三嵗以下的嬰幼兒奶粉、食品進行規管立法。

當然,參考還參考,如果政府決定要就保健食品進行定義的話,就一定要全面諮詢業界;因為,市場上的保健食品,絕大部分都是進口的,如果能夠採用原產地的實證,對業界的影響就會大大降低;如果每樣都要自己化驗過的話,成本必定會上漲得很利害,肯定會導致大量的中小企被逼結業。因此,規管影響評估報告,是絕不可少的。

對於兩位同事的修正案内容,其實,都是因為目前香港對「保健食品」根本無一個「定義」。因此,現時香港根本就不存在梁家傑議員所講的「冒牌保健食品」,監管當局亦無從進行檢控。而且,即使是一般的食品,如果是「含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都已經違反食物安全條例,食物安全中心已經可以循食物安全條例回收同檢控。如果是冒牌食品,就違反了「商品說明條例」,海關亦都可以檢控。

同樣的,麥美娟議員的修正案提出,「檢討現行法例,加強對保健食品的銷售廣告的規管」;都是因為我們沒有保健食品這個類別,亦沒有一個定義,才令人覺得有些宣傳比較誇張。如果有了定義,要求附帶有聲稱的保健食品,需要有實證證明的話,那就不需要對廣告宣傳進行規管。由此可見,就保健食品訂立一個合適的定義,是非常重要的。

由於原議案同兩項修正案,同保健食品行業的意願沒有重大矛盾,所以,自由黨都是支持的。但我們對原議案裏面提到的「全面規管」一項,認為就需要小心進行,一定要讓業界能夠適應,同確保中小企能夠有生存的空間。因此,我希望各位同事都能夠支持本人的修正案。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