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發言(2013年5月29日) 

易志明議員:代理主席,我現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動議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作出報告。小組委員會舉行了一次會議,審議政府當局根據上述兩條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是為促進道路安全而設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阻嚇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和提高駕駛水平,以減少交通意外及傷亡。《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4條訂明,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就該條例附表指明的罪行被定罪,或就該附表指明的罪行而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該名人士須被記該附表內相對於該罪行而列出的適當違例駕駛分數。政府當局擬議的決議案,目的是對《道路交通條例》附表11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附表作出技術修訂,令附表內若干違例駕駛罪行的項次,與4條在2012年7月修訂的“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隧道的附例的相關罪行項次相符。去年7月對4條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隧道的附例的修訂,旨在令有關附例與各項政府隧道規例或其他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隧道的附例一致。該等附例的若干條文(包括有關速度限制及遵守道路標記規定的條文)曾重新編號。由於《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的現有附表,是以舊有的條文編號提述該等條文,政府當局建議修訂該附表,以更新該附表內對有關條文的提述。 

小組委員會認同有需要修訂該等附表,並促請政府當局盡快完成相關的工作,同時委員對導致目前不一致情況的原委表示關注,亦關注到此事對相關法例的執行所帶來的影響。小組委員會知悉,政府當局已檢討現行機制,避免日後在執行更新法例的工作時,再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小組委員會亦知悉,隧道公司目前仍可按隧道附例的有關條文,對干犯交通罪行的人士施加懲處。政府當局表示,當局只未能對在東區海底隧道內超速的車輛作出任何違例駕駛記分,在其他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隧道及政府隧道則沒有出現此情況。自2012年7月20日對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隧道的附例作出修訂至今,共有9宗超速駕駛案件,屬法庭已定罪但又未能按扣分制扣分的個案。當局表示如果立法會能於2013年5月底前對《道路交通條例》附表11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附表作出擬議的技術修訂,將不會有新的類似個案出現。 

小組委員會亦藉此機會促請政府當局落實措施,確保各條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隧道所使用的偵測車速儀器符合標準及通過驗證,因為在執行有關條文時,上述儀器收集或收錄所得的資料,可能成為證據的一部分。因此,如果上述儀器未能在關鍵時刻正常操作,政府當局或執法機關可能會受到市民質疑。

小組委員會支持政府當局動議的擬議決議案,亦不會對該項擬議決議案提出任何修訂建議。代理主席,以下是我就運輸及運輸業界對此事的意見。今天,當局提出的決議案,運輸業界和自由黨均表支持。對決議案中一些涉及技術性的修訂,剛才我已在報告中說明,故此,不會在此重複。業界和我們均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我只想就決議案中有關修訂須被記違例駕駛分數的罪行表達一些意見。 

身為道路使用者,對任何會構成威脅道路安全的行為,應是零容忍的。我們認為政府應進一步嚴厲打擊違反交通規例的駕駛人士,從而起阻嚇作用。如果駕駛人士觸犯某些交通法例,除訂定的懲罰外,也會被記分。當被記分的分數達至指定數目時,駕駛者便會被要求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或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段時期。這項制度已實施了接近30年,近年被記滿15分或以上的駕駛者數目亦有下降的趨勢。由2010年的2660宗個案,降至去年的1966宗,減少兩成半,可見違例駕駛記分制有一定的阻嚇作用。 

在違反交通規則的罪行中,超速駕駛往往是導致嚴重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把超速駕駛被定為嚴重罪行,當局亦曾增加其罰則,以加強阻嚇性。但是,過去數年,警方每年仍然發出超過18萬張有關超速駕駛的告票,可見超速駕駛的情況仍須改善。基於超速駕駛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我們實在不應對有關罪行有所姑息。

今次修訂的相關法例,源於去年7月,當局就東區海底隧道、大老山隧道、西區海底隧道、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即4條“建造、營運和移交”模式的隧道,提出法例修訂,目的是把有關條例與政府各項道路交通法例達成一致。但是,由於政府相關部門疏忽,未能全面檢視相關的法例,令法例出現偏差,導致在個別隧道範圍內,

干犯超速駕駛的涉事人能免卻按記分制記分。據當局所說,自去年7月提出這項對“建造、營運和移交”模式經營隧道的附例作出修訂至今,只有9宗相關的超速駕駛案件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雖然法庭裁定駕駛者罪名成立,但由於有關法例出現偏差,法庭最終只能判罰款,不能按記分制記分。

至於該9宗未能按記分制記分的案件,均發生在東隧的範圍內,當局在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也作出解釋,這是因為東隧附例內的相關章節,較其他3條隧道附例分拆得更為細緻,令法庭不能按原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對干犯超速駕駛的涉事人,按記分制記分。

如果不盡快把現行條例的缺陷作出適當的修訂,堵塞漏洞,除了在懲罰方面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外,亦會縱容駕駛人士在使用東區海底隧道時超速駕駛。因此,運輸業界和自由黨均認為有必要盡快落實修訂,讓4條“建造、營運和移交”模式的隧道經修訂的附例,與現時的道路交通法例的相應條文更為一致、更加清晰,避免更不公平的處罰或爭拗,令在東隧範圍內觸犯交通法例的駕駛人士,同樣能按記分制記分,並接受相應的懲罰。當局亦應以今次事件為借鑒,加倍小心,避免日後再有同類事件的發生,出現與條例不一致的情況,令違法者有機會免卻應有的懲處。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