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易志明就「檢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能」議案發言(2013年10月23日)

代理主席:

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履行其監管職責訂立一些嚴格及具透明度的制衡措施,但由於證監會有部分經費來自其牌照申請人、持牌人或作出其他牌照申請人士收取的費用,因此在擔任監管角色時,大家不時聽到有一些偏私的情況,亦有這樣的懷疑。不過,在香港商品交易所事件中,證監會便被人質疑處理手法較平時對待一般證券商寬鬆。

現時,證監會獲賦權就《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列的罪行作出檢控決定及提出檢控。我們認為不但權力過分集中,亦令人質疑其檢控能否公正及不偏不倚,以及檢控的決定有否足夠的監察。公正的法治精神,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為維護公正的法治精神,我們認為獨立的檢控機關至為重要,因為由一個獨立的檢控機關作出檢控決定,才能夠確保檢控工作是公平、公正及獨立客觀的。因此,我們自由黨的張宇人議員今天提出,將證監會的刑事檢控工作交由律政司全權負責,把監管與檢控分開,使證監會的監管角色更清晰,以確保一切檢控是在公正、獨立和客觀的情況下作出的。

張宇人議員剛才已經就他的原議案發言,稍後亦會就其他修正案作出回應。但是,我們想特別在此就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作出回應。梁繼昌議員在修正案中要求政府「考慮在兩年內對證監會展開全面的策略性檢討,檢討範圍包括證監會在本港金融監管架構中的角色及它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和合作關係」。對於他建議較宏觀地全面就金融監管的制度作出檢討,我們自由黨是支持的,因為現時本港的金融業確實存在「一業多管」的問題,甚至無人管,或不知誰人管的情況。

金融產品日新月異,服務又橫跨數個界別,變得複雜模糊,難作簡單分類,但法定監管機構則往往各自為政。雖然現時監管機構的職能是根據其法定性質而劃分的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證監會分別負責監管保險公司、銀行和證券投資公司,但整體效果我們認為並不理想。現時出現的情況,是例如在一般金融產品方面,金管局只管銀行銷售,卻不管銀行亦有經營的各類金融產品。至於銀行銷售的證券產品,則由證監會審批。保監處雖然監管保險的中介人,但又不管保單內容,特別是投資相連保單內的金融產品。另一方面,證監會雖然負責監管金融產品,但卻不能夠監管銀行,更無法監管保險公司。

這種錯綜複雜的監管制度,最終反而出現有部分產品和業務不受監管或「一業多管」,而監管機構的標準又不一致,令投資者無所適從。在這種情況下,試問投資者如何能夠獲得全面的保障呢?

事實上,「一業多管」的問題甚至已經引起跨國金融企業的關注。投資研究機構美國晨星公司(Morningstar)在今年5月公布《全球基金投資者經驗報告》時表示,雖然在香港投資基金無須繳稅,但缺點是行業受多個監管機構監管,而且機構之間的條例時有抵觸,有損效率。顯然,「一業多管」的問題對本港金融中心的聲譽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當局應該考慮檢討現時的監管機制,以強化本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