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田北俊就「檢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能」議案發言(2013年10月23日)
代理主席:
張宇人議員的原議案就今天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運作,作出了簡單的分析。證監會掌管調查、起訴及判決3種權力,該3項工作全由證監會處理。當然,有部分國家亦採用這種做法,而證監會之所以有這項安排,可能是由於以前撰寫法例或給予意見的專家是來自澳洲的。雖然如此,世界上很多國家,民主而金融方面皆很先進的國家,即使不把這3種權力分開,也不會將這3種權力集中在一間機構。
對於證監會今時今日繼續採取現時的安排,令全部上市公司均受其監管,我持有不同看法。代理主席,我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因此不受證監會監管。不過,由於我是兩間香港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因此我對證監會的運作也略知梗概。
張宇人議員在原議案中提出研究修改法例,將有關權力交由其他機構負責;郭榮鏗議員亦提出研究修改法例,而梁繼昌議員的修正案亦載有此建議。對於這數項修正案,自由黨可予以支持。業界代表張華峰議員修訂了“研究修改法例”的措辭,自由黨對此有些意見。
何俊仁議員在修正案中的說法與自由黨的出發點不同。何俊仁議員的說法,似乎指證監會對很多別的公司不進行調查,因此質疑證監會的做法,並要求律政司介入,又提出“容許市民以公眾利益為理由,向證監會查閱檢控的文件,以提高資料透明度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以及“成立......部門,審核所有執法機構決定不起訴及不調查的個案”。
不過,我相信業界的關心並非在於此。業界所關心的事,是證監會如何決定要向誰進行調查及起訴,這才是業界對運作方面的擔憂。正如其他數位議員所說,業界覺得,外資公司或大型企業被調查、起訴及判決有罪的宗數比本地的小型公司及經紀行少。
據我所知,大公司在有事情發生時,因為公司規模較大,因此有財力聘請律師。此外,公司內又設有秘書的職位,會不斷提醒董事所須申報的事項,或何時不得買賣股票等。如是者,大公司犯規的機會會較少。不過,很多中型或小型企業,雖然屬於上市公司,或證券經紀行均沒有類似的人力物力,為不同事務進行研究或部署,因而易墮法網。誠然,證監會或會認為,既然有關公司未能履行法定要求,證監會絕對有理由進行調查、起訴及判決有罪。
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正如郭榮鏗議員和梁繼昌議員在修正案中所提出般,研究修訂法例,即使並非立即修訂法例。律政司擁有刑事檢控權的最終控制權。社會上有一種說法,便是繼續由證監會全權負責。不過,當局可否考慮將證監會部分的刑事檢控權轉交律政司呢?這未嘗不可,可能比現在的做法更好。
當然,律政司可能亦有自己的看法,不願意證監會將刑事檢控工作推卸到自己身上,導致所有有關工作皆由律政司負責,惹上麻煩。律政司可能屬意由證監會全權負責刑事檢控工作,律政司在特殊情況下才有最終的控制權。郭榮鏗議員在修正案中提到要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憲法規定,並要求證監會在處理刑事檢控工作時必須遵守《檢控守則》。因此,要落實上述做法,當局需要研究修改法例。
自由黨的張宇人議員稍後會作出回應,我現在只是替他先說數句話。我們會支持梁繼昌議員和郭榮鏗議員的修正案,但不會支持何俊仁議員和張華峰議員的修正案。
多謝代理主席。